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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1:52:06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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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3号】《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定点设置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公共或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设施上制作、张贴的广告;
(二)在城市建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制作的广告牌以及用霓红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形式制作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且外部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广告制作要安全、美观、规范;广告内容要真实、健康、合法。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张贴、悬挂、涂写广告。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定点审批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是否影响市容市貌进行监察院督管理。
第六条 除户外张贴、悬挂广告和在自有场地、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制作宣传本单位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制作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在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制作广告,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拍卖广告经营权。
第二章 定点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除第三条(三)项外,设置者应向市规划局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协议;
(三)广告设施设计图等资料。
第九条 市规划局接到户外广告定点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设置者应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公益广告,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规划局办理定点手续后,方准设置。
设置公共广告栏,由市规划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定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府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占用人行道等其他防碍通行安全的区域。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定《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市规划局批准的定点手续;
(四)场地及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协议;
(五)广告合同;
(六)广告图案及内容;
(七)有关证明产品质量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在自有场地或自有建筑物上设置制作本单位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广告设置者,只提交本条(一)、(三)、(六)、(七)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画面、语言健康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广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
(三)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对有关资料备案。
第十六条 外广告的内容需要更换时,应当在更换前将内容样稿报登记机关审查。
延长设置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肥肉由举办者或组织者在活动举办前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活动结束后三是内,举办者或者必须予以清除。
第四章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批的地点、位置和登记的设置形式、规格、图样、内容等设置或制作,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九条 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户外广告由设置者负责日常维护,因安全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设置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的存留期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由拆除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到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各类经营门店除门店字号外,禁止涂定张贴经营内容的广告或悬挂摆放经营性招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予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置地点或位置以及设置形式、规格的行为,由市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规划局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松散及有其他影响市容和人身安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对设置者依法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设施危及他人安全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拆除,再通知设置者,并上其承担拆除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清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的定点设置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件《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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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第二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省以下统管的财务管理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由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地(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部门的同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领经费,并向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拨经费;
(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基层预算单位,向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领经费。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实行报账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
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收支概算,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概算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据此核定和分配预算指标、批复预算,并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支出预算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任务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一条 预算核定办法:
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预算,根据其业务支出、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标准及财力可能,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具体经费标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一)人员经费严格按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和有关规定核定;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核定。
(二)业务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和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予以核定;专项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核定。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整预算时,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分需要调整的,由各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1、行政办公经费。包括办公、水电、邮电、差旅、会议、车辆燃修等所需费用。
2、业务经费。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告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经济合同鉴证的宣传、培训、公告、年检和印制证、照、表格等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经营场所的勘察等所需的费用。
3、办案经费。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补助等所需的费用。
4、干部培训经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工商业务专项培训、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5、装备经费。包括通讯器材、技术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服装劳保及维护、维修和消耗等所需的费用。
6、基础设施经费。包括办公用房、工商所等基本建设所需的费用。
7、专项补助费。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各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一掌握,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结余经费要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帐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四)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根据授权管理的原则,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第六章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缴中央财政部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属省级留成部分,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缴省级金库。
(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汇缴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应及时、全额逐级汇缴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不含缉私罚没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当地省级金库。缉私罚没收入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表应于每月终了后逐级汇总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收费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罚款票据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领取。
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由省级统一管理,逐级发放。
第二十九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罚款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票据管理制度,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做到票款一致,验旧领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基本情况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行政性收费收缴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行政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审计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违法违纪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