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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1:20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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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


  (2005年4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村民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第三条 村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
  第四条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
  (一)制定、修改本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方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本村的经济发展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方案及其主要措施;
  (三)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租赁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所得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学校、村建道路等事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六)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
  (七)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债权、债务的清理;
  (八)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一)救灾、救济、扶贫和救助款物的发放方案;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村民联名或者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受理,并确定召开会议时间。
  第七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3日前将议题通知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八条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可以根据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对各项议题进行表决。
  第九条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将落实情况报告下次村民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记录并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答复。并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而作出决定的;
  (二)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虚假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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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业经十届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惠州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推进城市执法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其它各县、区可根据本区域的文明城市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辖区统筹、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辖区统筹、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要求,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主体,各主管部门(单位),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及其所属各镇(街道)以及涉及重点管理部位的主管单位是本辖区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单位,实行辖区统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日常管理的侧重点,将管理区域划分为严管类、控管类、监管类和疏导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执法管理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实行分类管理。
  (三)疏、导、管、罚、奖相结合的原则。以人为本,处理好市容与繁荣、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既坚持规范化管理,又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
  (四)社会公开与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制定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规范、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城市管理的社会化、公开化。
  第四条 落实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责权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责任,各负其责。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日常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执法行动和跨区执法活动。各城管执法大队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联合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及其所属各镇(街道办)以及涉及重点管理部位的主管单位为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三)派驻城管执法队在镇(街道办)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执法管理的具体工作,与辖区内主要街道沿街住户、单位、商铺签订门前秩序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
  (四)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负责组织所属各镇(街道办)对监管类和疏导类管理区临时摆卖区、摆卖点进行规划设置和管理。
  (五)市区各公园、场馆、集贸市场、车站、临时市场、住宅小区等划定范围内的主管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是该区域市容市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该划定范围内市容市貌的管理,辖区镇(街道)及城管执法队给予执法支持。
  第五条 管理内容和标准。
  (一)管理内容:
  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日常执法管理需要,市区市容市貌执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无证照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5.未经许可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
  6.占道修理、清洗车辆;
  7.临街空调器不按规定安装和凌空排放冷却水;
  8.运输车辆遗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环境;
  9.不按规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施工;
  10.其他违反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分类:
  根据日常管理的侧重点,将市区主要街道、重要部位和场所按管理需要划分为严管类、控管类、监管类和疏导类,分别制定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1.严管类为主干道、主街道,共96条,重要部位、场所84个;
  2.控管类为次干道(街道),共106条,控管点49个;
  3.监管类为内街小巷,共约2000条;
  4.疏导类为市区内由各镇(街道)规划设置的临时摆卖点、摆卖区。
  (三)分类管理标准:
  1.严管类标准:
  实施全天候管理,必要时,可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实行集中整治等高强度管理。在教育、劝导的基础上,对屡教不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并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1)无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无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无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5)无未经许可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
  (6)无占道修理、清洗车辆;
  (7)无临街空调器不按规定安装和凌空排放冷却水;
  (8)无运输车辆遗撒渣土、建筑生活垃圾、污水,污染市容环境;
   (9)无不按规定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各类施工等。
  2.控管类标准:
  实施地段和时段的控制管理,对人流密集、交通繁忙的路段、区域,实行以巡查管理为主,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相结合,突出教育、引导,必要时采取强制性措施和给予行政处罚,并达到以下管理标准:
  (1)无占道乱摆乱卖、跨门店经营;
  (2)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乱丢弃、乱堆放;
  (3)无占用、损坏、破坏公共设施;
  (4)无未经许可进行影响市容秩序的展销、促销活动;
  (5)无乱设广告招牌、移动灯箱广告等。
  3.监管类标准:
  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按控管类标准管理。常态管理做到沿街商铺管理规范,街道交通畅顺,市容市貌整洁有序。
  4.疏导类标准:
  (1)严格按“三优先、三禁止、五统一”的原则规划和设置临时摆卖疏导点;
  (2)疏导点摊位设置整齐规范、秩序良好;
  (3)严控疏导点周边无出现乱摆乱卖现象。
  第六条 管理方法。
  (一)宣传教育。利用公共媒体、社区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公开市容市貌执法管理标准、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使广大市民更多地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二)巡查管理。机动巡查是常态化管理的基本方法,重点地段和部位也可实行徒步巡查,各镇(街道)城管执法队要对辖区内各责任区域、路段实行不间断巡查管理,及时发现、教育和纠正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巡查要做到高密度、全覆盖,到点到位。
  (三)实施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集中整治和定点管理是加大管理力度的重要方法,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采取集中执法力量进行强势整治的方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对重要场所、部位采取指定专人定点管理的办法,管理好重点场所和区域。
  (四)实行公示管理。利用媒体、设置标示牌和社区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将市容市貌分类管理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并接受社会和广大市民的监督。
  (五)开展检查、考评、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各区、镇(街道)应加强对各类区域市容市貌管理效果进行检查和考评,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以考评成绩作为工作成效的评估依据,与奖罚挂钩,奖优罚劣。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需要对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标准、区域分类、管理要求等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三优先”是指市区特困户及下岗人员优先、在原址经营者优先、本地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优先;
  本办法所称“三禁止”是指禁止经营鱼肉禽类、禁止以招商形式擅自扩大经营、禁止乱收费;
  本办法所称“五统一”是指统一摆卖车子及雨棚样式、统一摆卖秩序、统一摆卖时间、统一卫生管理、统一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高教基地的开发建设,鼓励国内高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基地办学,培植高新技术增长点,推动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精神,结合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进入高教基地投资办学的各类高校、产学研联合体和科研开发机构等。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高教基地内教学、科研及直接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明令不能减免的以外,涉及审批减免权限属南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免。
  (二)高教基地后勤服务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科研机构及高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根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给予优惠。
  (三)争取自治区支持,允许高教基地内公办学校的学生收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上浮;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校园内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可以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划拨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给予一定优惠。可以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分期数不得超过三期。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统一规划建设教师公寓,引入社会资金及力量建设和管理,并以相当于同期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提供给高教基地内高校教职员工购买或按成本价租用,不面向社会公开上市交易。
  (四)对有发展潜力的高校,根据新区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高等院校的类别、办学规模情况,给予预留办学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空间。
  (五)符合以下类型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予以特殊优惠:
  (1)国内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等进入;
  (2)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机构、科研机构等进入;
  (3)一次性投资5000万美元或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院校和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 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优惠政策
  (一)校区红线外的市政设施配套由新区负责建设。
  (二)各类投资主体均可采取参股、控股、独资、收购、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高教基地内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O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等多种投资经营形式开发建设。
  (三)投资方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高教基地内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取得冠名权后,需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冠名,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名管理机构审核。
  (四)高校通过融资给新区管委会用于高教基地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还贷,并按融资额度给予高校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进高教基地投资项目,从前期立项、审批、规划到建设,新区管委会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与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排名前100位高校的合作办学机构或权威机构认定的国内排名前50位高校进高教基地办学,由市政府按学校规划要求建设校园提供使用,建校资金从入驻学校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逐年回收,偿清投入资金后产权归学校所有。
  (三)有关税费由管委会代收,实行一个口子收,一次缴纳。
  (四)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对于高校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特事特办。高校办理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户口转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由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代办。
  (五)新建院校自建设之日起半年内,新区管委会在新区内免费提供广告点给予发布广告。
  (六)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南宁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
  (八)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九)鼓励高等院校开办为高教基地服务的附属学校,入驻院校所办附属学校(含基础教育学校)同样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投资按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