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经济罪案侦破制度的内容/于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22:04  浏览:9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经济罪案侦破制度的内容

于 朝


侦破制度是侦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应当规定侦破工作的一般原则、侦查措施的采用以及破案标准。
(一)侦破的工作原则
按照案件侦破的一般规律,经济罪案侦破活动应当遵循先立后破、保密、限制使用侦查措施和不破不审的原则。
先立后破原则,是指经济罪案的侦破活动应当依法在立案后进行。这是保证依法实施侦破,合法收集诉讼证据的前提。立案是侦查活动的起点,侦破作为侦查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制定这一原则,一来,可以有效的防止侦查机关进行诉外调查,造成侦查措施的滥用;二来,可以保证在案件侦破中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保密原则,是指对经济罪案的侦破通常应当秘密进行。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立案活动的保密、对侦查对象的保密和对侦查内容保密。在侦破制度中规定保密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经济罪案的现场大都是历史现场,在侦破过程中,如果公开进行,罪犯在得知其犯罪活动被侦查机关立案后,极易采取串供、威胁证人、隐藏或毁灭证据、逃跑等方式反侦查或逃避侦查,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被动,甚至破不了案。二是,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立案的情况下,由于侦查机关只是根据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的主观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进行立案,而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谁实施犯罪的问题尚需通过侦破来确认。通过秘密侦破查明被调查人未实施犯罪,或侦破中未能获取其犯罪的证据,可以立即撤案,从而避免因公开进行侦破活动,可能给被调查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不利,也不会对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限制使用侦查措施原则,是指经济罪案的侦破中所采用的侦查措施及侦查使用方法应当受到限制。其具体内容既包括限制使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财产等措施,也包括不得公开采用其他的侦查措施。设定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侦破中所采用侦查措施及其具体实施应当以不限制被调查人正常行使社会权利为前提。侦破虽是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尚未取得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不限制使用侦查措施,一则,可能造成对无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二则,在因主要证据灭失而无法破案的情况下,有些侦查措施的采用会被罪犯用来作为诋毁侦查机关形象的口舌。
不破不审原则,是指侦破活动中不得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即在未破获案件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预审工作。预审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活动,而只有在破获案件,确认犯罪嫌疑人以后才会出现预审对象,所以,在侦破活动中即实施预审,以审代破,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的。在侦破工作中坚持不破不审的原则,对于侦查机关正确履行诉讼法律具有重要意义:⑴这一原则是侦查机关严格执法的体现,即侦查机关只对已确认犯罪嫌疑的人实施讯问;⑵这一原则也是侦查机关执行有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诉讼规定所必需的,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中,如果12小时内不能结束传唤,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后继续预审。
(二)侦查措施的采用
首先,侦破制度中应当规定侦破过程中以及破案时可采用的侦查措施种类。按照限制使用侦查措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案件侦破中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查询、鉴定;在破案时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扣押证据、通辑等。
其次,侦破制度中应当规定秘密采用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这里包括:㈠秘密通知证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保密期间;㈡秘密检查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的内容及检查目的对被检查单位保密;㈢秘密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料,检查目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保密,并告知其对检查内容的保密期间。㈣秘密进行物证、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并告知鉴定人保密期间。
破案时采取侦查措施时可以公开进行。
第三,侦破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㈠对涉案人员不得进行传唤;㈡对涉案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措施;㈢对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三)破案标准
破案是侦破工作的目的,也是侦破阶段结束的标志。在侦破制度中规定破案标准,一则,有利于区分案件侦查的侦破与预审阶段,以便于侦查措施的采用;其次,有利于树立侦破观念,使侦查人员能够正确地把握破案时机,破获案件;第三,有利于侦查机关考察侦查工作的效果,并将破案数量及破案比例作为考核侦查工作政绩的基本依据。
破案的标志,一是确认犯罪嫌疑人,二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未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得实施破案措施,而只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尚未将其抓获,则不能算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有的侦查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如强制措施、通辑等,在破案制度中应当专门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标准。
确认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依靠证据进行。那么证据到什么程度才能确认被调查人为犯罪嫌疑人呢?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预审案件,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案件的侦查就可以进入预审阶段。因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便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标准。
在破案标准制订中,揭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内涵时,可以借鉴两院三部一委1998年1月19日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解释,即指同时具备三种情形:“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如将这一解释运用的破案标准中即为:㈠已收集、调取了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㈡已收集、调取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㈢已收集、调取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性的部分证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填报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填报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推动国有文物商店体制改革,我局已启动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研工作。根据调研工作需要,现将《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一》、《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二》(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组织填报工作。
  联 系 人: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 李文昌
  联系电话:010-59881633
  传  真:010-59881633
  E-mail:wwsd@sach.gov.cn

  附件:1.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一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008101.doc
     2.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二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008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农企发[2003]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委、局、办),部各直属单位:

当前,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迅速发展;同时,各地和食品加工企业非常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就总体而言,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有的企业使用受到污染的原料加工食品,有的企业加工流通过程不规范造成食品污染,有的地方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现象。这与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阶段、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还很不适应。特别是在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新形势下,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尤为重要。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形象,也关系到食品加工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下同),一定要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站在执政为民、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落实,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食品。当前要以防治非典型肺炎为契机,努力推动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基础工作,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搞好食品加工企业的环境卫生,保持清洁生产;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人员健康管理。防止有药物、重金属及其他毒物残留的农产品进入加工过程,确保食品在加工过程中不被污染,确保出厂的食品为安全食品。努力实现食品生产的标准化、无公害化,全面提高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企业要依法经营。要认真落实《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规定,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当前特别要大力宣传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引导企业职工增强法制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意识。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对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10项卫生要求,食品加工企业是否继续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12类食品等问题进行检查。要逐个企业、逐个车间和逐个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依法处理,责令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关停或限期整改。

四、着重抓好影响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要加强对进入企业的农产品及其他原料进行检验。通过检验,防止农药残留超标的植物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的畜产品及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品进入加工环节。确保进入加工领域的农产品及其他原料的药物、重金属及其他毒物残留不超标,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要加强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加工食品,杜绝无标生产。食品生产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食品质量安全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要加强食品出厂检验。食品加工企业要对计量检测设备加强管理,充实、更新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保证质量安全要求和产品出厂所需的检测设备。严格食品出厂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要明确包装标识。对包装上市的食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正确的标识或标注。

要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推行ISO14000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企业要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对每个班次的上岗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出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接触过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要立即停业,同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五、大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各地要认真实施我部印发的《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净化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强化生产监管措施;要建立监测制度,推广速测技术,创建专销网点,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各食品加工企业要在突出食品安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开拓能力,积极实施“放心食品工程”。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推动、引导上下功夫,为名牌食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大力推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提高名牌食品的比重,带动食品安全质量工作,增强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国际竞争力。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的存在,既危害了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也冲击了名牌食品的生产经营。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食品加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配合质检、工商等部门取缔制假售假单位;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食品坚决予以打击,为食品加工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法律工作者队伍,投入常年的打假工作中。名牌食品加工企业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产品的升级换代;积极采用防伪技术,加强对名牌食品的保护。

七、积极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诚信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改善食品加工企业的社会信用形象作为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公示等各项工作,加强信用监管,确保食品加工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类农产品加工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德行风建设。广大食品加工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加快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岗位职责明确、监管到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要不断强化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树立诚信为本、信用第一的观念,全面塑造企业的良好信用形象。

八、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事关全局。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直接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预防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

通力合作,加强协调。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会同卫生、质检、工商及食品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以落实。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及时排查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对好的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要配合有关部门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