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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1:52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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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鉴定,并获《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引导性培训后,可申请一次性引导性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具有创业愿望的,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后续服务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的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定点机构为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咨询、专家诊室、项目收集、项目评估和项目社会化推介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的不同,按300元-800元/人分档级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标准为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三)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35元/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先行承担参训学员职业培训补贴的费用,培训结束后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开班备案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培训地所在的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或定点机构报名。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学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 开班审批。
(1)在市本级开展的培训,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学员情况,统一将学员安排到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教学计划审批表》(附件2)、《教学安排表》(附件3)。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2)在县级开展的培训,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学员情况并初定开班计划,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同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审批表》、《教学安排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在办学过程中若办学条件如培训地点、师资、设备、培训人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申请机构需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重新申请审批。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30日内,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80%额度的初次补贴申请。
2.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 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已获得初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剩余20%额度的补贴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6);
(2)《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7);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复印件一份。
(三)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可在30日内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申请。
2.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计划培训(SYB)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申请。
3.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后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4. 创业意识培训(GYB)和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8);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村富余劳动力免交)、《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4)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还需提交《创业计划书》的评定成绩单;
(四)创业培训(SIYB)后续服务补贴办理程序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后,可在1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9);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10);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在引导性培训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引导性培训的补贴申请。申请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1);
2.《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财政局审批。
(三)市(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县)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补贴划入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必须录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培训机构可通过网上查询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数据库,防止参训人员重复培训。
第八条 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鉴定考试成绩考核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定点培训机构凡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

附件:1. 《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
2.《教学计划审批表》;
3.《教学安排表》;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 《培训学员花名册》
6.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
7. 《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
8.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9.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10.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
11. 《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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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对专用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982年12月13日,财政部

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特对专有技术使用费,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下列各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下同)可以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一)在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其中包括:提供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的专有技术;提供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专有技术;提供对农、林、渔、牧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二)为我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者同我国科研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向我方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为我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为我国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提供下列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与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二、下列各项所得,不涉及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作业,提供劳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收所得税):
(一)对我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招标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


(二)为我国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有关企业管理和生产技术应用等项业务知识和技术知识讲习班所取得的技术指导费、人员培训费和图书、图纸资料费。


(三)对我国企业现有设备或产品,根据我方在性能、效率、质量以及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提出的特定技术目标,提供技术协助,对需要改进的部位或零部件重新进行设计、调试或试制,以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目标所收取的技术协助费。
(四)对建筑工地和设备的制造、安装、装配所提供技术指导、土建设计和工艺流程设计以及质量检验、数据分析等所收取的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和有关的图纸资料费。
三、对引进技术所支付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凡是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文件、资料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引进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减税或免税。为了便于税收管理,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都应将合同副本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经签订并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凡是已按当时规定作出征税、减税或免税处理的,在合同有效期(不包括延长合同期)内不再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195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