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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49:57  浏览:85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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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及有关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带动我国软件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
(三)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软件营业收入和出口额标准、第三款所指的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由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划及产业发展情况动态研究调整,并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csia.org.en)上公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年度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二)具体组织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条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由申报单位直接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应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证明,如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效出口合同、收汇证明等材料或海关统计材料。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可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下载。
第五条 认定机构审查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认定机构根据审查情况,于当年8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年度认定的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审核认定机构提出的初选名单,于当年10月底前联合发文确定,并向认定的企业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第七条 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应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事项时,须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自行承继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称号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依法纳税。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中止其认定申请;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资格,同时追回已减免税收款项;认定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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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吸取白银市4.4厂房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房屋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吸取白银市4.4厂房倒塌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房屋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2002年4月4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发生一起厂房梯形钢屋架整体垮塌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经初步调查,该工程于1992年建设时无报建、无质量监督,垮塌事故的发生与设计和施工留下的质量隐患有关。

  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房屋工程安全工作,加强对在建工程和已建成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及时排除房屋使用中的安全隐患,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屋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职责,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措施有力。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中,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对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违法审批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各责任主体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不依法实施监督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雨季到来之前,继续按照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大检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1]61号文)确定的检查范围,认真组织开展危旧房屋的安全大检查,做到抽查、复查不留死角。特别是对生产厂房、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校舍和居民楼等人群集中的建筑,要重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的情况对已竣工工程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对未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未依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可靠性检测。对检查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要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该加固的加固,该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加固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抓住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切实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防止类似4.4厂房倒塌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0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自2004年l2月15日起至2005年5月30日止,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摸清各部门、各单位资产底数,纠正资产占用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程序,防止资产流失,为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提供资料,为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

  市直机关部门、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含已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

  三、清查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账外资产(含小金库)及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上但未入固定资产账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4年12月l5日至2005年3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结合2004年财务决算和2004年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要及时入账;对以接受馈赠等方式形成的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可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价值后入账。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5月15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总户数的60%。

  (三)总结汇总阶段(2005年5月l6日至2005年5月30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及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和问题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

  五、清查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指定专人搞好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对待处理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查,并对其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将清查出的问题及原因和处理结果形成分析报告,连同汇总表和各单位情况表一并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

  (三)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应报未报、应入账未入账等违纪问题,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一)
  [表格1: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一)]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05
  2.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二)
  [表格2: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二)]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06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外资产情况表(三)
  [表格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外资产情况表(三)]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