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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2:38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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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1990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刷、制版等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印刷、制版、装订、誊印(以下统称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还适用于机关、部队、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内部的非营业性印刷厂。
第三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公安局核发印刷业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第四条 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本市区、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营书刊印刷、装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须有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核发的书刊印装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必须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三)有相应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第五条 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业、迁移地址或变更登记项目时,应事先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印刷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承印、登记、制作、检验、保管、取货各项管理制度,单位还应建立监印、监销制度。
(二)设专人承接业务,单位委托印制时,应依据委托印制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手人和印制件的名称、编号、数量;个人委托印制时,应登记委托印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及印制件名称。
(三)承印出版物,须按照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查验批准印制的证件。
(四)承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印刷品(包括营业执照、商标、包装装璜、宣传品、经济合同空白文本等),须查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五)印制宗教用品,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承印。承印时,须查验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印制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各种票据、有价证券和国家计划供应票证,张贴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的工作证、通行证,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单位承印。承印时,须查验市公安局的准印手续。
(七)承印一般性印刷品,须查验委托印制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件。
(八)承印书写用纸制品,应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印刷书写用纸制品专用代号,在纸制品上加印专用代号,并按月向公安机关报送样品。
(九)发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
第九条 禁止印制下列物品:
(一)有反革命宣传内容的;
(二)有淫秽内容的?
(三)宣传封建迷信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
第十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收入。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吊销印刷业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业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全部非法印制物品和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二条 机关、部队、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内部的非营业性印刷厂,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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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汛[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山洪灾害问题日益突出,防御山洪灾害已经成为当前防汛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非常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把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抓实抓好,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附件:《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山丘区因降雨引发山洪灾害(包括山丘区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山洪灾害突发性强,破坏性大,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山丘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据初步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因山洪灾害共造成184人死亡,57人失踪,财产损失也十分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深刻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下大力气把防御山洪灾害工作抓实抓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防御山洪灾害工作负总责。突出抓好基层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县、乡(镇)和村。要将各级责任人逐级上报备案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防御山洪灾害部门分工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和防御山洪灾害的实际,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统一部署安排,加强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联系,协同配合。气象部门负责诱发山洪灾害的天气监测和预报工作,要提前做好强降雨和灾害性天气预报,为山洪灾害防御提供气象预报信息,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治理,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降雨可能诱发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危险区域,分析标明灾害可能发生的程度及影响范围,把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户,并加强监测预警;水利部门要做好山丘区洪水预报测报和水库调度以及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山丘区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严格对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使各类设施建设要尽可能避开山洪灾害危险区域;环保部门要加强山丘区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提出防治山洪灾害的生态保护对策;民政部门要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建立成员会商制度,及时研究和处理突发的山洪灾害。
  三、进一步修订完善和落实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编制和细化各部门的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并汇总编制防御山洪灾害预案。预案应对防御山洪灾害预测预报、发布预警、人员撤离安置、生活保障及卫生防疫等各个环节都有安排和要求,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文部门的预报测报能力,在山洪灾害频发、影响严重的区域建设一批简易可靠的预报监测和警报设施,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地区局部降雨和山洪灾害的实时预报。要及时通报山洪灾害的实时监测信息,并把信息送到村、户,使危险区的群众提早得到预报信息,提前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做到测报有设施,预警有手段,转移有措施,尽量避免人员伤亡。
  四、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山洪灾害报告制度。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山洪灾害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和灾后分析评价制度。为掌握分析山洪灾害的发生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山洪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山洪灾害情况报表(见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及时核实情况,如实统计上报。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山洪灾害要认真总结分析成灾原因,尤其是对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总结和评价,不断改进防御措施,不断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每次防御山洪灾害工作,包括预案、组织实施、减灾效果、存在问题等作出评价,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上报国家防总办公室。
  五、抓紧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禁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各类活动。各地要按照国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工作的统一安排,抓紧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提出山洪灾害危险区的防治对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从根本上尽快提高防御山洪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对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规范各类活动,提前采取措施,防止因修路、建房、开矿等工程建设诱发山洪灾害。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各地要向社会公布山洪灾害危险区分布范围和相应的防御措施,采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山洪灾害的预防常识,提高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每年汛期是山洪灾害的多发期,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居住在危险区的群众开展防灾、避灾演练活动,不断提高群测群防能力,防患于未然。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山洪灾害情况报表



关于公布第八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八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医学临床研究》等7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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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学临床研究
43-1382/R
长沙市
430100400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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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外科杂志
31-1907/R
上海市
(2003)沪工商广临字01221号

3
解放军医学杂志
11-1056/R
北京市
京海工商广字第0237号

4
人民军医
11-2657/R
北京市
京海工商广字第0237号

5
临床护理杂志
34-1251/R
合肥市
3400004000403

6
临床中老年保健
34-1236/R
合肥市
3400004000307

7
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
22-1136/R
吉林市
22020002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