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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5:06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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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39号




关于加强集约化禽类养殖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产生的废水、粪便是重要的疾病传播源,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成为重要污染源。为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加强禽类养殖场所与屠宰场所环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对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堆存场地和处理设施、禽类尸体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内集约化禽类养殖场(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数量、排放去向、处理方式和处理效果,确保禽类养殖废水、粪便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依据《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对城乡禽类屠宰场所屠宰废水及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禽类屠宰废水、固体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降低禽流感疫情扩散的风险。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制定集约化禽类养殖和屠宰场所周边地区环境监测计划,要加强对水、气、土壤的环境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进行微生物学指标的监测,保证监测频率和监测质量。

  三、在国家已认定的疫点疫区内,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地方政府或防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对迁徙鸟类开展必要的监测和观测工作。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人员安全。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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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5号


  为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夯实建设基础,推进项目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顺利实施,我们组织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项目建设技术水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发挥预期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源[2011]164号)的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县内中央财政支持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示范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运行,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优先从农业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发布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从《目录》外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的,所选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设备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能提供相关检测或鉴定证明。

  第五条示范县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可行、设备可靠、优化集成”的方针,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模式,确保项目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示范县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主导技术:高浓度畜禽粪污处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升流式固体床反应器(USR)、推流式厌氧反应器(PFR)等。秸秆沼气工程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竖向推流式厌氧反应器、序批式固态厌氧反应器等。反应器的设计应采用中、高温发酵,并能满足多种原料发酵需求。

  (2)实施条件:沼气发酵原料充足。畜禽养殖场需达到常年存栏数3000头猪单位的粪便量、或秸秆年供应量不低于360吨、或具有相当规模的多种混合发酵原料。沼渣沼液应优先考虑还田利用,鼓励加工生产有机肥,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3)技术指标:年均池容产气率不小于0.8m3/m3·d;沼气直接入户供气,CH4含量大于55%,H2S含量小于20mg/m3;沼气提纯后供气,CH4含量大于90%。

  2.生物质气化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气化工程气炭或气炭电多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干馏热解工艺,气电联产的主导工艺宜采用固定床或流化床气化工艺。

  (2)实施条件: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400吨。

  (3)技术指标:固定床和流化床的气化效率不低于72%,燃气低位热值不小于4.6MJ/Nm3;干馏热解气化工程系统能源转化效率不低于70%,燃气低位热值间接式不小于14.6MJ/Nm3,直接式不小于8.4MJ/Nm3;燃气中CO含量不大于20%,焦油含量不大于10 mg/Nm3;气化站内必须安装加臭装置和漏气报警装置。

  3.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主导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宜采用环模、平模成型技术。农户炊事采暖采用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灶炕,禁止推广使用炉灶分离的户用秸秆气化炉。

  (2)实施条件:秸秆、木屑等农林剩余物资源,年供应能力不小于6000吨;成型设备、生物质锅炉、灶具、节能灶炕等产品,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并通过省级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鉴定、评议或认定;示范县申报推广的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具或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节能炕),应达到一定规模。

  (3)技术指标:

  颗粒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6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25mm,长度≤直径的4倍,密度不小于10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块状燃料成型设备:单机产量大于1000 kg/h,主机能耗不大于40 kWh/t,成型率大于95%;易损件单次使用寿命大于300h;噪音不大于85dB,粉尘浓度不大于10mg/m3;产品直径或横截面的对角线长度>25mm,密度不小于800 kg/m3,机械耐久性不小于95%。

  生物质炉灶炕: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70%,炊事采暖炉热效率不小于60%,烤火炊事炉、藏炉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5%,省柴灶热效率不小于35%,高效预制组装架空炕连灶综合热效率不小于70%,生物质锅炉热效率不小于75%。

  环保指标:烟气中CO平均排放浓度小于0.2%,SO2平均排放浓度小于30mg/m3,烟尘排放平均浓度小于50mg/m3,林格曼烟气黑度小于1级。

  第七条示范县各项工程建设内容详见附1。

  第八条其他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除外)。具体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和示范县主要建设内容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重点开展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执业资格

  第十条承担示范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设备生产的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经营范围内承揽项目。

  第十一条示范县项目建设用工应坚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炉灶炕节能)等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业资质与职业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允许承揽示范县建设相关项目。

第四章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农业部加强技术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成立绿色能源示范县专家咨询服务团,对各地示范县建设中的先进技术和典型模式进行总结、鉴定和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对示范县建设重大技术和关键设备进行攻关。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踪了解和及时解决示范县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示范县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模式,鼓励推进技术优化集成,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技术监管

  第十六条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主导技术、实施条件、技术指标等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果作为示范县实施方案批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技术工艺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示范县农业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技术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家能源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

项目建设内容

  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1.发酵原料的收集与预处理系统,包括格栅、集污池、贮粪池、调配池、搅拌设备、进料设备、原料运输车及配套设施等。

  含泥砂量等杂质较多的发酵原料,如鸡粪、牛粪等的预处理应增设除砂和除鸡毛、长草设施。

  秸秆发酵原料,应增设秸秆收集与运输机械、储存场地(库、窖、棚),粉碎(切割)设备等。

  2.沼气生产系统,包括厌氧反应器及其进料、出料、溢流、回流、增温保温、热交换器、搅拌、排泥、检修人孔和过压保护装置、工艺管道等附属设施。

  3.沼气净化与储气系统,包括沼气的脱水、脱硫和储气装置、阻火器及工艺管道等。

  4.沼气提纯供气系统,包括压缩、脱水、脱硫、脱二氧化碳、罐装、配送和管网等。

  5.集中供气系统,包括调压装置、输配气管网、分户计量表和户内灶具等。

  6.沼渣沼液处理与综合利用系统,包括沼渣沼液分离设备、沼渣晾晒场(堆场)、沼肥贮存池、沼肥运输罐车、沼肥加工设备等。

  7.配套工程,包括供配电、自控系统、应急燃烧器、消防、给排水、避雷设施、管理房、工艺泵房、配电房、卫生间、道路、绿化、围墙等。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

  1.原料收储运体系以及与气化系统配套的原料预处理系统,包括干燥、粉碎、成型等配套设备。

  2.气化装置包括固定床气化、流化床气化和干馏热解气化工艺等装置。

  3.燃气净化系统包括冷却、除尘过滤、脱焦油设备、污水处理设施。

  4.燃气输配系统包括储气柜、压缩设备和输送管网。

  5.燃气利用系统包括入户管网、调压装置、分户计量表、灶具或采暖设施等;发电系统包括发电机组、发电机房、配电装置、余热回收设备等。

  6.副产品回收系统包括焦油、木醋液、生物质炭、灰渣等回收设备。

  7.安全监测和保障系统包括对生产、输送及用户使用环节的全程监控设施、加臭、消防、避雷和应急燃烧器等装置。

  8.配套工程包括管理房、配电房、自控系统、道路、绿化、围墙、给排水等。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1.固体成型燃料生产厂,包括粉碎揉切机、固体成型机、产品包装设备、除尘设备、烘干设备和输送设备,以及生产车间、燃料库房、围墙、路面硬化、给排水、消防设施等。

  2.固体成型燃料应用系统,包括生物质炉灶炕、生物质锅炉,以及改造现有燃煤、燃油工业锅炉等。


李庄幸免与否,律师当高歌猛进---兼谈法曹三界律师业     

张生贵


  李庄案件的法律关系及证据内容并不复杂,明显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所以渝方司法从侦到审仅有了半个月时间,但李庄案件又显得十分复杂,如何落罪,如何采证的问题真够头痛的,此案现已审结待判。李庄案个可否如同DYJ案一样能找到一个免予处罚的台阶,此案即便画上句号,也不能停息学界们的强烈争论。公众最为关注的是司法回归独立的原点和公正的原点,偶看这次审判是非常普遍的,但其实不然,这是一次标志性的审判。本案“开创”了刑事被告人立功免死或立功减刑的“新局面”,为刑事被告人立功证据找到一个“合理”的素材,给本处于“寒冬季节”的辩护律师布满更具风险的雷区,使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披上了一层“神奇”面纱和诡异色彩。

  一方面这是一个刺激的令公众十分好奇又倍受关注的案件,可以从中揣摸出司法对待辩护职责及委托人行为和动机的最佳案例,尤以社会对律师辩护的普遍看法,对从业律师或将要从事律师的有志之士而言,有机会通过本案的侦诉审会更加深入地了解重庆司法界怎样想怎样做的,这会对人们看律师辩护是一次很现实的考验。

  从远角看,法律生活对公众而言是很枯燥的,透过李庄案看,法律对律师又是很危险的,律师职业者的每一天都面临着同样的日子,这不是律师想要的,当然也不会是民主法治制度想要的,而是某些利益外界的多种因素强加的,如果再靠近一点观察,律师的这般生活由此充满无尽“活力”,甚至是了不起的。律师的权利来自委托人授权,如桥梁纽带媒介一般,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提携平衡,而现在的情况却是纽带即将被折断或处于危险,委托人的权利回归委托人,等于病人脱离医师自己救助一样。“龚刚模们”说我不需要医生救治,我要自己治病,由此引伸委托人的生活和律师的生活中的每一个环节如果都面临这样的局面,无论你是高官或是普通百姓,也无认你享有知识分子还是城乡居民,处境无不堪忧。

  李庄案件进入审判,本身仅仅是个外在表象,案件背后有着难以述清的问题。此案应是当今社会司法现状和律师职业对冲矛盾的活教材,最终控诉的并不是李庄这个人,是处于这个时代的司法体制及法治理念的风向标,让笔者带大家看个究竟,李庄案件的审理为了实现什么?又能实现什么?李庄辜免与否 律师当高歌猛进。

  面对中青报核心首发报道,有人听信了,也有人不大相信,有的人寄托于司法公审看结果,也有的人连司法程序一并打入怀疑之例,实践中能否带给我们准确答案,其码的问题是审理中用作重要控证则无一到庭,风口浪尖上的本案令人关注着每一下环节,本案的审理完全靠证人证言,证言又是最易变化多端且不能稳定的证据。2009年12月13日重庆警方认为手头有了所谓的证言,进京直捕李庄,接下来是不是进入具有现代意义的审判,公众在试目以待中发觉庭审中没有了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又反复提出申请,法庭一一驳回,直入实体审理,也许直接判决也在此中。可怜的被告提出的异地侦办、异地起诉、异地审理的要求未被重视,渝方自家人审自家人办的案子,程序上的问题尤如被告人反咬辩护人一样地痛心。我国虽然素有重实体轻程序之传统,但现代刑事诉讼以程序尤为关键,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伪证罪,此罪往往涉及到承办机关与被查利害案件形成同侦、同诉、同判,应予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才是防止游戏规则被游戏良方。

  西方的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是如此令人记忆深刻,法官允许证人来到这里,为查明案件并要传唤更多的证人,从交叉询问中发现矛盾的证言并加以排除,还原案件真实或本来面目,不可轻信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但这与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顺行“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与我国实行“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确有不一,如此一来,重庆的审理尚可不能说成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说到这里不由让我想起一案,某君为追要无借条的借款,曾多次在众人面前大说特说被告借款,后某君将此案诉向法院,某君找来二十多名证人证明曾听该君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之事实,一审据众证词判令被告偿债,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君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没有书面借据,众证人的证词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民事案件有如此精明之判,何况刑事案件,我们能否对百人以上的证人证明某君杀人而未查到尸首的案件判处死刑呢?答案应当是简单的。法律的规定算规定,实践中会有那么多的例外出现,不由让法律工作者对此案的审理提出许许多多的为什么?有很多业界认定李庄的命运体现的是法律的不公正,但笔者想说这种关于不公正的看法是否就公正。律师这个在我国颇有争议的职业说起,人们历来对律师褒贬不一。有许多人认为:律师是救无辜出于水火的正义使者,从一个又一个复杂各异的案例中催生鲜活而有生机的法律及法律制度,维护了社会正义秩序,供人们享受自由和遵从权利,社会才显得更加富有生气,达到自然界与人类的逐步和谐,人与人的逐步和谐,经济发展、政府权力与法治进程的逐步和谐。记录显示律师所接受的工作中有三分之一到一半都是奉献给那些付不起钱的委托人。大律师相马说:天塌下来也要把正义坚持到底,他用十多年的时间免费代理松尾政夫再审请求案件,洗雪了历时三十多年的冤案,当再审宣判时,委托人松尾政夫已经在半年前故去了。也有人认为律师是挑词架讼唯金钱为目的的极端拜金主义者,百年前西方作家狄更斯在他的作品中这样抱怨:律师的生活是由许许多多吵嘴争斗编织成的,他们考虑如何斗嘴,研究如何争吵,除了介入各种各样的纠纷之外,似乎再也没有其他嗜好感兴趣了。乔纳森斯威夫特则猛烈抨击到:律师是属于这样的一个阶层,年轻时就受到畸形的教育,根据人们给付钱币的多少决定自己的观点,或者把黑说成白或把白说成黑,为了挣到钱不惜连篇累牍地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笔者在此将公众对律师职业不同看法这个命题,认为是再不需要做探讨的问题,原因在于,不论律师是为金钱辩护,还是为正义辩护,他们都是在为当事人辩护,这一点已经足够了。律师同其他职业一样,当然有着维系生存收费的一面,面临经济危机及就业难的现状,放展司法资格考试让更多人进入律师队伍,意味着就业指数越来越高,同时也意味着律师的门槛越来越低,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职业一词往往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工作,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为谋生手段,但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在美国律师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制度的专家,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大众服务的精神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但他们之间却存在着一种同盟,那就是高悬于他们心中的法律之剑。无论任何国家的任何个体,相对于国家机器的法庭、监狱、警察,不可质疑地都成为弱者。

  律师是这样一个阶层,似乎对正义比什么都感兴趣,他们的出发点是代表法律行使职责。现实生活中,许多检察官都期望予刑事被告人受到重责处罚,并将此视为检察官的正义,他们把胜诉等同于个人的胜利,同时为自己的努力使政府体味到胜利而感到沾沾自喜,这样的话,犯罪嫌疑人就要面临不应加之于他的危险,一旦被带上了法庭,他的命运已经不由他决定了。那么法官呢,法官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案件认为都没有和自身的利害关系,法官原则上当然可以超然之外,不偏不倚,但是现实中我们不能不看到,法官也是人,法官都有着常人所拥有的情感和爱憎,虽然他们对正义是十分关注,对理智是十分敬重,但是法官都把自己看作整个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警察和检察官的延伸,司法监督权不能改变这种状况,法官更希望罪犯被认定并被投进监狱,而且他们希望这个认定是唯一正确的,虽然法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把上级法院对原判的否定看成是对个人的不良评价,看成是事业上的失败,因此,法官极尽谨慎地维护法治和正义的同时,又难免因为对结果和个人前途的关注而忽视这个职责的本意。现代抗辩制度的司法体制造就了律师职业,正是因为律师职业群体的存在,司法才大都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结果,少有无辜的被告定罪,真正的罪犯也逃脱不了惩罚,原因就在于存在着有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人与被告委托人的对抗,如同汽车的左轮右轮,缺了哪个汽车都不能前行,这种程序允许双方充分表达,这种表达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某一次结果也许不是最准确的,最公正的,最符合立法精神的,也许坏人被放纵,好人受冤屈,但总体上公平得到了保障,这是司法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功能所在。这一点不同于中青报所言律师辩护成功率百分之五与不成功百分之九十五的关系,司法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的理念即在于此,这同时也是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的荣誉的真正来源。

  律师对通往胜诉的道路做着破釜沉舟的决心,报以披荆斩棘的勇气,使出呼风唤雨的本领,持以谨小慎微之细心,无论如何在法庭这个战场上永远重复着这个规律,律师知道获胜的总是强者,总是那些一往无前,律师以大智大勇沉着冷静在法庭上倾诉法律和事实。当然和其他任何职业一样,律师队伍里也有莨莠不齐,最好的律师是决战家,懂得如何冲锋陷阵,如何纵横捭阖,如何占领对手的营盘,最好的律师又心细如发,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是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的专家。律师帮助着一个近似公平的法庭获得健全的判决,律师的终极任务是建立发展和阐明数世纪内管制人类行为的法规,并推行各种人权原则及影响力,借以支配未来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假如法院工作中没有了律师的推进,司法现状如果施以律师辩护过程的险象丛生和危机四伏,那将是怎样一幅可怕的景象。律师只所以是律师,在成为一名律师之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或者说已经走过了很长的一段心路历程。律师身份往往标志着拥有更多的法律技能,现在的青年人心里总会萦绕着这样一个问题,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成功的律师,律师是怎样练成的,答案很简单,要做的就是找到适合案例教育的老师教授你辩护之道,接下来的日子将会在紧张和焦虑的气氛中度过,不论进食、呼吸、饮水、抑或睡眠时都不能摆脱对法律的研修,要知道天下并没有不经历苦涩而成熟的果子。还要不厌其烦地深入了解法律制度中如何产生有律师、法院和立法机关解决问题所要经历的程序,学会如何处理法律的立法理由,不断地把法律理论与具体事件联系起来,把事实和理论结合起来,透过理论观察社会政策或实际执法中的基本问题。可以想象如此训练的人通常是不易屈服,不肯轻信,讲求实际和富于智谋的。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不顾风险,不惜牺牲,律师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和困难,不排除其中辩论技巧的培养,因为,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律师是公众的仆人,就像病人患病需要请医生为其诊治一样,当一个人受到指控时,他完全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接受他的聘请,乃是履行神圣的职责,为当事人辩护,并不等于袒护,并不等于开脱罪责。只要我决定接受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再次去杀人,我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者感到内疚,因为,这件事从来没有发生过。我不敢说真的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做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者的,这是大律师德肖微茨的看法,这个可以说是颠扑不破的道理。英国律师享利在1802年说,辩护律师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必须用一切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遭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这是他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他不需顾忌这样会给别人带来惊慌和痛苦,这样做会招致苛责以及是否会使别人毁灭,他不仅不必顾忌这些,甚至还要区分爱国之心与律师职责,必要时就得把赤子之心抛到九霄云外,他必须坚持到底,不管后果如何,为了保护他的委托人,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把国家搅乱也应在所不惜。我们是否可以设想一下,有一架天平,一端是自己的委托人,一边是政府或另一方,律师就是放在委托人盘中的砝码,使这个天平尽可能地平衡,而不论这个盘子里是黄金还是腐肉。

  当然,律师要对是否接案应当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坚持自己一贯而行之的准则,对于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案件,律师绝不可因为面子或出于经济方面考虑就滥竽充数,勉强充当辩护人,这是律师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表现,假如一位精通地产方面的律师,对离婚诉讼不甚了解,却热心帮助办理离婚,恐怕就不适当了。

  一般来说,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罪行轻重的差异,而他们一旦成为被告,无不惊恐沮丧,此际因为关注自己的生命和自由都变得象绵羊一般地胆怯,隐瞒真相成为最常用的本能手法,这种情况不仅针对检察官、法官,对辩护律师也是如此炮制,但是,他的冰清玉洁的自述根本不能让法庭上的人动心,相反,律师会因无法摸到那些真正对他有利的东西而迷惑不解,庭上一旦控方拿出有力的证据,便会使他用谎言沙石构筑的华丽大厦轰然倒塌,被告和律师就得一同体味谎言和轻信杂交出的苦果。刑事诉讼被告甚至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自然不信任是经常的。

  对于委托人,律师是举足轻重的,但律师必须想到自己是因为委托人才拥有律师的荣誉,律师面对当事人时,他唯一所能做的是解放自己,也就是毫不隐讳地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感受,这也就解放了自己的委托人,至少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诚然,大多数律师对自己的委托人是否确定有罪的问题采取不说便不问的原则,但是,如果对自己的委托人了解的还没有对方多的话,无论如何都不会有太好的结果,好的律师应尽量踩着法律的边沿走,偶尔也越过他。

  从李庄案件以及此前判决过的不少律师身上看到,律师四面出击因而他的敌人可谓众多,许多人选择了“对手”这个温和一点的词语来代替“敌人”,但温和并不意味着妥贴,更谈不上精确,律师与检察官、与对方律师、甚至与法官及陪审员做着最直接的对垒,看谁更坚决,谁更自信,谁更能讲出道理,此时,说服自己并不是最主要的,重要的是说服拥有裁判权的法官,说服那些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如果一个律师让检察官或对手总是面带微笑,恐怕这个律师或者是天才以至于让检察官或对手忘记自己的身份,或者他是蠢的只等那个沮丧的委托人突然醒过来一脚把他踢开。


张生贵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