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增加部分职业学校参加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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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增加部分职业学校参加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增加部分职业学校参加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
2004-11-15
教职成厅[2004]2号
为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号)要求,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进一步推动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进行,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现决定再增加北京建筑材料工业学校等73所中等职业学校参加数控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护理等四个专业领域的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请你们组织这些学校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实施相关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送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职业学校补充名单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领域:(24所)
北京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北京二轻工业学校
太原市商贸经济职业中专学校
山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华北机电学校
山西省工业管理学校
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上海大众工业学校
上海竖河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工商外国语学校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项城市中等职业学校
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
湛江机电学校
清远市第一职业学校
广西机电工业学校
广西玉林机电工程学校
渭南工业学校
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
陕西省理工学校
西安市工业学校
西安航天工业学校
陕西省电子工业学校
铜川市职业中专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领域:(21所)
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学校
北京市财经学校
山西省贸易学校
山西省供销学校
山西省财政会计学校
太原市财政金融职业中专学校
大同市第一职业中学
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新县职业高级中学
湖北信息工程学校
广东省惠州商业学校
广东省财政学校
云南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
云南省商务信息工程学校
昆明铁路机械学校
陕西省商业学校
陕西澄城县职业中专
陕西省银行学校
陕西省经贸学校
汉中市第一职业中专
西安实验职业中专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领域:(18所)
北京市汽车维修工程学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太原市汽车技术职业学校
晋城市第一职业中专学校
阳泉市交通职业中专学校
吉林航空工程学校
吉林机电工程学校
中铁十三局职业技术学校
延吉市职业高中
山东德州汽车摩托车专修学院
河南省工业学校
湖北十堰市技术工程学校
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阳江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昆明安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昆明市盘龙区职业高级中学
眉县职教中心
陕西省机电工程学校
护理专业领域:(10所)
北京卫生学校
惠州卫生学校
茂名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云南省保山市卫生学校
云南省大理州卫生学校
安康市卫生学校
商洛市卫生学校
汉中市卫生学校
西安市卫生学校
大连铁路卫生学校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对外谈判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外进行的各类谈判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组建并委派谈判小组对外谈判,负责谈判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针对国有资产重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具体组建工作由市国资委、市外经贸局负责。
第五条 谈判小组按照依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外谈判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 谈判小组在谈判前,应充分研究拟谈判事项,及时制订谈判方案,明确拟谈判内容、程序及风险防范措施,草拟合同(协议)草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条 谈判小组成员按照经市政府领导审定的谈判方案、合同(协议)草案,认真履行谈判职责,准时参加谈判。
第八条 谈判小组成员严格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在谈判期间不得单独与谈判对方接触。
第九条 谈判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对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意见分歧,谈判小组应及时呈报市政府领导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协议)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 谈判小组因开展对外谈判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谈判工作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对因未履行好谈判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公共图书馆加强查禁书刊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书报刊、音像市场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中的作用,做好图书馆收藏的已被查禁的书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共图书馆作为书刊的流通和收藏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馆藏中查禁书刊的管理,既要坚决、认真地进行清理,又要严格掌握政策,把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做细。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查禁书目后,必须立即检查馆藏,将书目所列书刊下架封存,不再提供借阅。如确因工作需要提供查阅,须出具有关证件和证明,并经图书馆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须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方能提供阅览。
三、近期内各级图书馆要根据有关查禁书刊文件的精神,进行一次自查。如发现内容属于查禁范围的书刊,应暂停借阅,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反映,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后再做处理。
四、为了保存样本,供研究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查禁书刊,只封存,不上缴,不销毁,亦不做技术处理。其他部门不得收缴图书馆的藏书,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下图书馆按规定上缴。
五、各级图书馆必须制订具体的查禁书刊管理措施,要求指定专人、专柜以至专库进行管理。查禁书刊数量较大的,要对这部分馆藏作必要的业务整理。在管理中违反纪律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因此而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图书馆要充分发挥图书馆宣传和推荐图书的功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通过宣传推荐好书,来抵制危害人民、污染社会的“精神毒品”。要努力改善服务环境,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各地可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拟定有关具体规定。
198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