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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6:24:20  浏览:8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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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10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对以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规定如下:
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的生产。
二、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菌种来源及卫生部认定的检定单位出具的菌种检定报告;
(二)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
(三)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国内外该菌种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五)发酵终产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
三、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其中,生产营养素补充剂的,按营养素补充剂的有关要求执行):
(一)提供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
(二)提供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以及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三)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急性毒性试验加做停食16小时后空腹一次灌胃试验(分别在灌胃2小时、4小时后重点观察消化道大体解剖和病理变化情况)和30天喂养试验[肝、肾、胃肠(包括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的组织病理报告;
(四)国内外该氨基酸螯合物使用于食品生产的文献资料。
四、卫生部不再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五、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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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高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针对目前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自2009年起撤销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设置。举办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要求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确保毕业生培养质量。

二、2009年前入学的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和2009年前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交〔2008〕118号

市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散体物料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和超载、超速行为,市交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支队联合起草的《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和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强化散体物料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非法经营和超载、超速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车辆。

  第三条 本市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和监管平台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长期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外省、市籍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车辆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车辆监管平台)的建设、使用遵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五条 车辆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总平台、各职能部门的分控平台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组成。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工作的统一协调,督促混凝土搅拌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在有关建设工程散体物料运输招投标中将GPS车载终端安装运行情况作为招标条件,并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源头单位的装载作业进行有效监控,监督建筑施工现场各源头单位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管理规定。

  市交委负责车辆监管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与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安监局负责通过车辆监管平台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监管总平台的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市物价局负责车载监控终端设备及其日常维护有关收费的审批工作。

  市城管支队负责督促建筑垃圾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工作;负责通过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对车辆偷排建筑垃圾、运输过程撒漏和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在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GPS车载终端,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八条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GPS车载终端的数据应当实时统一接入市级监管总平台,实现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统一监控管理。有关数据接口标准由市交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另行制订和公布。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分控平台设立监控员、系统管理员,保证市级监管总平台和各分控平台的正常运行及全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处于随时查询状态;各有关企业应当对GPS车载终端设立专职监控员,实时监管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运行状况。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车辆监管平台的规划,技术规范、工作制度,指导、监督企业GPS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

  (二)协调GPS运营商做好市级监管总平台与企业GPS车载终端的无缝连接。

  (三)负责车辆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系统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收集、更新车辆相关信息及数据。

  (四)随机抽查GPS车载终端在线状况和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重点检查发生重、特大运输安全事故车辆的实时运行安全状况。

  (五)对抽查时发现问题的车辆,及时予以纠正,消除隐患,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对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书面告知车属企业。责成车属企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七)每季度对GPS车载终端在线时间、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和通报。

  (八)做好车辆监管平台使用情况的收集整理工作,为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及散体物料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的职责:

  (一)建立完善本企业GPS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制订GPS监管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二)负责本企业GPS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协调GPS供应当商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三)实时监控、检查本企业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状况,采集GPS运行数据,建立完善所有车辆运行数据台帐和分析统计报表,按月形成车辆安全行驶动态分析报告。

  (四)根据本企业GPS监管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对相关工作岗位进行考评。对GPS使用管理正常、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管员和依法安全行车的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对GPS监管员擅离工作岗位和驾驶员超速(超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破坏GPS车载终端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执行市级监管总平台有关指令,根据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并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六)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操作。

  (二)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认真听取用户对系统软件的改进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归纳总结后交系统建设方。

  (四)指导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GPS系统设备。

  第十三条 市级监管总平台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监督、检查GPS车载终端在线使用情况,及时向GPS车载终端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

  (三)抽查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时运行状况,做好日常抽查监控记录,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四)指导企业监控人员做好实时监控工作。

  (五)每季度形成GPS监管系统使用情况报告,并提出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建议。

  第十四条 GPS车载终端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GPS监管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二)认真做好本企业车辆的实时监管工作,及时向GPS车载终端发送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信息。

  (三)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四)采集GPS运行数据,建立完善所有车辆运行数据台帐,按月形成车辆安全行驶统计报表和动态分析报告。

  (五)对系统的使用、改进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企业及驾驶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各级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企业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