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03:08:21  浏览:9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128号


关于编报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装备配置计划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总局决定,2005年拟对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专用设备进行部分补充和更新,并以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文件下达了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为顺利开展监察专项设备的配置,规范2005年监察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补充更新监察装备的范围

  本次补充更新监察装备的范围仅限于7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开展监察执法用仪器设备。

  二、具体配置的原则要求

  1.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今后3年监察装备配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其确定的监察装备配置范围,本着统一规划、量力操作、逐年安排实施的原则,进行本次监察装备的补充更新。

  2.鉴于今年补充更新装备的资金有限,要求各监察分局按照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文件下达的专项预算金额,填报2005年监察装备配置计划。

  3.本次要求重点补充下述监察执法装备:

  (1)电子矿用风速表:按每人配置1台考虑;

  (2)多参数检测仪:按每个监察执法小组配置1台考虑(按3人1个执法小组计);

  (3)直读式测尘仪:按每2个监察执法小组配置1台考虑;

  (4)现场执法笔录设备(笔记本电脑):按每2个监察执法小组补充1台考虑;

  (5)便携式喷墨彩色打印机:同上(与现场执法笔录设备配套);

  (6)事故分析勘探设备:按每个分局配置1套考虑;

  (7)个体防护设备:按每人配置1套考虑。

  各单位原则按照上述监察装备种类编报2005年监察装备采购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可在资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分别轻重缓急,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要求

  1.各省局接到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所属监察分局编制本次监察装备配置明细计划(电子表格从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

  2.各省局在各监察分局填报配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于9月25日前将“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及相关说明,正式行文报送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财务司各2份),明细表要求使用EXCEL编报,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Yuanjx@chinasafety.gov.cn。

  3.待安全监管总局批复采购设备明细计划后,方可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附件: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装备配置明细建议表
单位: 单位:元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价 合计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XX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备注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合计                                
一 监察设备                                
1 电子矿用风速表                                
2 多参数检测仪                                
3 直读式测尘仪                                
4 现场执法笔录设备                                
5 便携式喷墨彩色打印机                                
6 其他                                
二 事故分析勘探设备                                
1 事故取证防爆照照相机                                
2 事故取证防爆摄像设施                                
3 事故取证录音机                                
4 其他                                
三 个体防护设备                                
1 隔绝式化学氧气自救器                                
2 矿灯                                
3 服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特留份是指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其实质是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之后,遗产处分的自由不断扩大,但自由从来都是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常受到人伦常理的限制,并受到并不发达的物质文明限制,受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限制。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当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舆论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时,社会关系就需要强有力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予以调整。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

  特留份制度源于古代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在当代社会,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例如,《意大利民法典》明确指出:“特留份继承人是那些由法律规定为其利益保留一部分遗产或者其他权利的人。”《日本民法典》第五编第八章以专章形式明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对特留份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扣减,放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等也同样规定了特留份制度。此外,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特留份”这个概念,但存在类似大陆法系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例如寡妇产制度,就是指未亡之妻可享有亡夫财产三分之一的终身受益权,对寡妇产,配偶一方在生前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可处分,死后亦不得以遗产方式来处分。这一制度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以不同的面目,不同的称谓出现,但是通过对其渊源及立法现状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处分其遗产时,对某些特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定份额的遗产无权处分,只能处分该份额以外的财产。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并没有特留份制度,只是必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于该条规定,普遍认为这是必留份制度的表现。该规定只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作了条件限定,即只有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继承人才能成为特留份权利人,有学者称之为“双缺人”。另一条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具体内容是“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规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另外,《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特留份制度,使继承法对被继承人近亲属进行扶养的中心职能得到体现,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设立特留份制度,和立法当时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当时,人们的生活资料缺乏社会风气单纯,社会意识单一,提倡劳动光荣和自食其力。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价值、伦理观念发生激励冲撞,有一部分人游离于家庭之外,不尽近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却将遗产完全赠与他人。这种现象的出现纵然与社会大背景有关,但立法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建立特留份制度,是人类共同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可以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打击不道德行为,纯化社会风气。因此,不仅在观念上应予以更新,而且应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设立特留份制度。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愿古孤狼


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很有其自身特色。婚姻法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时,形成了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相冲突的矛盾。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婚姻;问题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produce condition 、 life style 、 traditional religion culture and minority custom,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have their own specialties for many years in Xinjiang. 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region which minorities in Xinjiang are living in. Working out these problems which are in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in Xinjiang seriously will play a very strong role 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Xinjiang .

Key words: Minority Traditional marriage Problem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习惯有其自身特点。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这些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

1、 一夫多妻制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解放前,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解放后,随着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再加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的婚姻习惯,这样在解放后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婚现象与一夫多妻已比较少见。

2、男女地位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深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重点。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特别严重。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去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禁民汉通婚

  在新疆,民汉通婚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由于伊斯兰教严禁与异教徒通婚,由此造成了许多悲剧。有的虽然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也导致了这些家庭的不稳定、不幸福。

4、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新疆的少数民族一般都不重视结婚登记,只注重是否按照他们本民族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按照他们的习俗,他们的婚礼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阿訇主持。结婚仪式完之后,男女双方就是名义上的夫妻了。新疆少数民族离婚,也不重视到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新疆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较差。婚姻登记观念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早婚早育铺设了一个温床。根据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8岁即可。而事实上,在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比这个年龄限制还要早上一两年,严重的还要早好几年。这就严重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及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的规定。

二、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地区伊斯兰教的传入时间,是在公元10世纪末及11世纪初喀喇汗王朝时期。它首先由喀喇汗王朝入喀什噶尔,继而入叶尔羌、和阗。从公元12世纪到公元13世纪初,伊斯兰教逐渐从喀什、和阗地区向阿克苏、库车等地发展,从吉木萨尔到喀什噶尔的大片土地,已成为伊斯兰教区域。从公元10世纪末到公元18世纪,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和发展,大约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时间,终于被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群众所接受。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由此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给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2、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在新疆,相对来说,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他们已经习惯了游牧的生活方式,一般逐水草而居。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导致了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维吾尔族在历史上曾经也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转变为了农耕民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绿洲文明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南疆,干旱少雨,沙漠面积广大,唯有借助绿洲,维吾尔族才能不断生存与发展。新疆拥有一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几乎占了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人少地多,由于疆域辽阔,这就给行政职能部门对老百姓的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特殊的生活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活方式,也就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