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2:06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五、5月25日以后,税务机关可从内部网络(http://130.9.1.248)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数据检查、汇总软件可于6月10日后下载使用。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进行以下比对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抵扣清单》;
  (二)审核《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抵扣清单》中“金额”、“税额”栏数额是否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9、10项“金额”、“税额”栏数额。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七、纳税人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八、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附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申报、汇总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
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外经贸部核定了部门和地方经营上述七种进口商品的公司名单,现予公布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七种商品均可委托所核定的专业公司及综合性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工贸公司及物资公司仅限分别代理所属部门有关橡胶、钢材和羊毛的进口。所核定的经营棉花进口的地方公司限代理本市配额棉花的进口,目前均须通过海外网点采购,或委托中纺棉

花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七种进口商品,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三、使用贷款外汇(包括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进口上述七种进口商品不受核定公司限制,可由承担该项目的外贸公司经营,并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经济特区进口自用上述七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地方核定公司名单中的经济特区核定公司在不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待遇的情况下,可代理所在省份上述有关商品的进口。
六、所核定经营进口上述七种商品的公司均应加入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商会分会,并服从有关商会分会的协调和监督。
七、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或单项商品的进口经营权。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橡 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钢 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木 材: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羊 毛: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腈 纶: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棉 花: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

附件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74家)
北京市: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公司
江苏省: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宁波市: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东凯远实业发展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民族对外贸易总公司
广 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化工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工商实业进出口公司
四川外贸进口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化工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贵州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化工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青海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新 疆:新疆机械化工五金矿产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进出口公司
钢材:(55家)
北京市: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市: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五矿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五矿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广 西: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机械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新 疆: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木材:(77家)
北京市: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土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林业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凯远实业发展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广 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青海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新 疆:新疆粮油食品土产医保进出口公司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进出口公司
胶合板:(20家)
北京市: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 西:广西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羊毛:(34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大连市:大连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东星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畜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腈纶:(71家)
北京市:北京市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宏达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针棉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广 西:广西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丝绸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青海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新 疆: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棉花:(3家)
北京市:北京九达纺织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1995年6月2日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试行)》业经2000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以及通过人工培育、养殖措施开展林下多种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在国有林区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系统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系统林业局以上的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
国有林区施业区所在的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毗邻单位,应当支持林业系统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应当坚持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林地使用用途不变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伍建设和发挥责任人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并可从事获得经济收益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区划
第九条 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可以将森林和林地划分为以下责任区:
综合管护责任区,是指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由一人独立承担或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专项管护责任区,是指不同管护责任或经营项目由不同人员分别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
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区划或变更。
第十一条 责任区区划要保持森林经理小班的完整性,做到合理布局、界限清楚、易于管理。具体区划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二条 责任区内的各类森林资源数量由省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调查确认。
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其他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责任区内森林资源数量的确认。

第三章 责任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责任人在责任区内从事培育发展经济林木和其他经济植物等活动,保障责任人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实行承包责任制,管护经营承包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承包期限为10-1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承包期间,责任人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继承或转让。承
包期届满,原责任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责任区应当建立、健全管护经营档案。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本系统责任区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责任区内的可经营资源项目及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八条 责任区内的森林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责任区内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未经责任人允许,不得进入其管护经营的责任区内从事与责任人经营项目有关的采集、猎捕等活动。确需进入的,应当与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以责任区生产的非木材产品为原料,在市、县政府所在地或林业局局址开办经营加工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城镇集体企业及转岗分流人员开办企业同等的政策和优惠待遇;在乡镇或林场(经营所)开办经营加工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给予乡村集体企业及转岗分流人员
开办企业同等的政策和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责任区内,发生管护责任和经营项目、经营收益争议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责任区内,责任人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优先承担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木材生产、伐区剩余物收拣等生产作业,并获取劳动报酬;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方式,从事林药、林果、林渔等种植、养殖以及采集培植和加工销售山副产品活动;
(三)有权制止他人进入本责任区从事不利于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活动;
(四)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摊派、强行低价收购自营产品及非法干涉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责任区内,责任人有以下义务:
(一)防止林木资源遭受破坏,制止乱砍滥伐及非法经营活动,发生林政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二)保护林地资源不受破坏和侵犯,及时发现和制止毁林开荒、滥占林地及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及时发现、扑救和报告火情;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五)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珍稀植物资源,制止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责任区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没有设立林区人民法院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活动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责任区内散放牛羊等危害林木生长活动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5倍的林木或缴纳相当数量的补种树木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责任区内进行采集等活动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任人不认真履行义务,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并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森林资源或责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有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以上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上缴省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盗窃、哄抢国有林区的资源,致使责任区内国家森林资源遭受破坏或损害责任人经济利益的,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有林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当地林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设立林区人民法院的,可以申请
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