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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54:55  浏览:9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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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部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提出以下要求:

  一、抓好组织领导。一是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尽快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调整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确保“六五”普法开好头、起好步。三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普法经费专款专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

  二、抓好贯彻实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安排步骤,贯彻落实好三个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计划,落实普法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每年开展年度总结考核评估,适时开展阶段性抽查,2013年组织开展各层级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2015年由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普法工作,落实规划计划的具体情况要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部普法办公室,并作为考核表彰的依据。

  三、抓好改革创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普法联络员制度、例会交流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的要求,分别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在试点中不断创新和丰富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试点,检验新思路和新方法,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摸索出适合不同情况的国土资源普法工作思路,推动普法工作全面开展。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服务法治国土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契机,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中心工作,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培育法治文化,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高扬法治国土旗帜,坚持与时俱进,为普法工作注入新的时代精神;坚持内外兼顾,对系统内干部的教育和对系统外群众的宣传并举;坚持改革创新,做到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有机结合;坚持多方联动,做到专门机构与部门协作有机结合。努力在普法思路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树立法治理念的提升;在普法理念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善于运用法律治理方式的提升;在普法重点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善于平衡公权私权之间关系的提升;在普法内容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更加注重程序教育的提升;在普法成效上,实现从普及法律知识到尊法习惯养成的提升。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资源国情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共同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原则。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全面提高;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土资源工作“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中心工作,推动破解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试点,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突出重点,全面提高。要突出重点工作,与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岗位,与“两整治一改革”廉政专项行动紧密结合;突出重点环节,与规范制约权力紧密结合,以点带面,促进国土资源法制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贴近和满足群众维权需求,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引导公民按程序办事,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诉求,用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来衡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二、主要任务
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把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在继续做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审批、登记、发证等岗位工作人员、农村村民、房地产开发商等重点对象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外商、台港澳商等的宣传,最终实现建设法治国土的目标。主要任务是: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1.继续深入学习宪法。突出抓好宪法学习宣传,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全系统干部深入学习宪法,认真履行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教育全系干部统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全社会增强法律信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2.继续深入学习行政基本法律。以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基本法律的学习,全面提升行政法律素质。部将组织全系统的行政基本法律学习活动,推荐学习书目,开展视频培训,举办知识竞赛,使全系统干部熟悉行政法律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继续加强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学习,重点教育全系统干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体干部中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的能力,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努力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1.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国土资源决策程序,完善立法程序,大力推进开门立法,建立公众参与重大立法、决策的制度,从内容上、程序上保证公众对涉及国土资源的重大立法、决策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尤其是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征地补偿问题中,努力实现全民参与、全程参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机制,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用解释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推动国土资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2.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既要保证结果的合法,也要依法履行各项程序。按照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责任原则的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完善依法行政评价考核体系,把考核指标进一步量化分解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开展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阳光行政。加强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
3.增强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深入学习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面的法律法规,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增强依法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探索建立矛盾预警、疏导、调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通过法律法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力度,进一步畅通诉求通道,引导公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规范维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努力培育法治文化。
1.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刑法》、《物权法》、诉讼法等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深入学习行政程序法律、《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为重点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深入学习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继续完善各级领导班子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会前学法、法制讲座学法等制度,继续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进一步扩大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长的培训范围,继续完善和推广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继续举办国土资源管理市长培训班,提高运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进一步加强廉政勤政和惩防体系建设。结合“两整治一改革”廉政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重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改革,规范执法权力和程序。大力宣传“甘于奉献、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善于创新”的精神,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3.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继续开展“送法工程”,推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继续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加强宣传;加大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利用,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通信短信息、远程教育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效果,做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国土资源基本国策深入人心。让全社会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国土资源现状,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氛围,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自觉性,努力创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培育具有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特色的浓厚的法治文化。
三、工作安排
本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准备阶段。
2011年10月底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国土资源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调整普法领导机构,确定普法工作联络员,报部普法办公室备案。部积极研究部署试点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11月至2015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和阶段性抽查,确保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1至2012年,部组织开展全系统的行政基本法律学习活动。2013年部组织开展各层级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年初至2015年10月底,按照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部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总结验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具体要求
(一)健全领导机制。
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和完善规格较高、参加成员较多的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普法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建立普法联络员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相关人员担任普法联络员,协助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具体承担法制宣传年度计划的组织落实和上传下达、沟通联络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决策、统一步骤、全面实施、整体推进。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二)完善工作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岗位任职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和定期培训制度,将学法用法能力与领导干部的上岗、晋升、考核工作紧密结合,推广完善法律知识考试持证上岗制度。继续把法律法规学习课程纳入全系统各类培训班中,每年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进一步扩大对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长的培训范围,实现所有新任局长一年内接受法律法规相关课程培训,五年内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法律法规培训。建立普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扎实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告报部普法办,并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立例会交流制度,定期召开本地区的普法工作交流例会,加强对普法工作进展情况的了解掌握和沟通交流,有关情况及时向部普法办报告。部每年将组织召开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普法联络员会议,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三)创新评价体系。
要结合五年规划实施进展以及年度计划开展情况,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基准及评价体系和普法工作目标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本地区、本单位普法工作在推进保障发展、保护资源,提高社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引导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的实效进行量化考核和动态评估。不断创新奖惩激励机制,要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普法规划落实情况、普法工作进展情况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用地指标分配、改革试点选择、职务晋升和年度评先表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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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保监发〔2010〕7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后续管理措施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审批。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费率核准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准。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市政府二届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明确电器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器产品是指配电箱和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等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区内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办市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政府建设、劳动、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做好电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器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二)负责制定电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对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实施质量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的生产者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但正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且取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证明,具备生产合格电器产品条件的生产企业除外。该生产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配电箱的生产或组装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电器产品的质量及其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生产者应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安全性能方面不应出现下列情况:
(一)因表面接触而被电击;
(二)因过热而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危险;
(三)因采用劣质原材料而引起危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出现的其他不合理危险。
第九条 生产者应严格履行电器产品型式检验手续,未经型式检验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执行电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验明下列证明文件: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标明中文厂名、厂址的产品外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
(三)有生产许可证原件或经许可证所有单位盖章认可的许可证复印件;
(四)国家实行安全认证标志的电工产品,应有安全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器产品。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电器产品的施工安装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严格监理,安装使用插座、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电线、电缆、开关等产品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审查该类产品是否具有市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电器产品的安装,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
第十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器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于抽检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和特区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电器产品安装的质量监督,制止不合格电器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并对楼宇电器设备实行老化更新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对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进行监察。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责令被检查单位实施整改。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推广使用优质的电器产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15%-2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由市、区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因电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更正,并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检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检验数据或结论的,处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