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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30:55  浏览:9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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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陕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内做好群众关心的六件事的决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就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生活接待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来客接待
1.中央、国务院和外省、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现职干部因公来陕,统一由省政府接待处负责接待;其他干部由各部门归口接持。食宿按规定收费,吃工作餐,一般不陪餐,不用公款宴请,不送土特产品及其他物品。
2.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单位,在陕西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用公款宴请。
3.离休老同志来陕,按有关规定接待。
二、会议制度
4.严格控制会议。凡是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省经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控制规模,并分别报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查批准,统筹安排。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销会议经费。
5.省级部门的工作会议,一般应在机关内或西安市城区、郊区就近召开。提倡走会,本市与会人员(必面住会工作人员除外)不安排食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可按排食宿,但不得在涉外宾馆召开。
6.会议经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分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和烟、酒、饮料。
三、外出规定
7.本省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在省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吃工作餐,住机关招待所,按规定交费。不得住高级宾馆,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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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级机关和基层单位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标准安排食宿,坚持收费。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和烟、酒、饮料,一般不要陪餐,不得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不得馈赠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
9.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一律轻车简从,接待单位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四、监督和处罚
10.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所动用的公款,必须由违纪单位负责向就餐者如数追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11.各地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如有违纪人或所在单位拒不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财务人员对用公款吃喝不抵制,对坚持原则抵制违纪行为的人员和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要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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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规定,公开登报,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
13.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新闻单位要在调查核实以后,及时予以揭露和批评,以有效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实施办法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市、县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对公务往来中食宿收费费要分级、分类作出明确规定。
15.本省所有担负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都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妥善安排各类会议和因公出差人员的食宿。同时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16.全民所有帛企业和集休所有制企业,也应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办理。
17.本规定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通。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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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1年6月4日,国家环保局

福建省永定县环境保护局:
你局1991年5月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触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罚款如何适用的问题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公布施行之前,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处以罚款的,其罚款标准可由环保部门根据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和后果,并适当考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然后裁定适当的罚款额度。《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后,则按“细则”执行。
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该“办法”是根据《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的,虽然该“试行法”现已废止,但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和一般要求,已被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同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吸收和确认。《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中所指“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主要是指1986年3月26日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或实施办法,因而继续有效。
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问题
该“办法”就其内容而言,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专门性规定;就性质而言,它是依法制定,并为法律、法规认可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各地环保部门在实施有关大气、水或者噪声污染的管理工作中,如果涉及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除适用有关大气、水或者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


卫生部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2月19日)


由于通过血液可以传播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和梅毒等多种严重的传染病。为了保障临床用血的安全,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供受血之间的交叉感染和采血及血液制品工作者的健康,必须防止上述疾病的感染者进入供血队伍,防止上述疾病病原体阳性血浆直接输注病人或用于血
液制品生产。为此必须用当前质量最好、最可靠的诊断试剂筛查供血员及其血样。在当前我国各厂家试剂质量良莠不齐,有关机制不健全,并难以实施的情况下,较为可靠的措施是以较高的标准对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其程序和要求按所附《用于供血
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各级药政、药监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在供血员血样检验中擅自使用非国家检定试剂者按生产和使用劣药处理。

附件: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拟实行批批国家检定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品种
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联免疫诊断试剂(HBsAgEIA)
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CVEIA)
3.艾滋病毒抗体酶联免疫诊断试剂(抗HIVEIA)
4.梅毒诊断试剂(RPR及USR)
二、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质量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资格审查
1.厂房、人员、设备应符合卫药发(1991)第40号文要求的《肝炎诊断试剂生产基本条件》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有内部质量控制的实验措施,特别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机构和经考核合格的质量检定人员。
3.软件完善,所制订规章制度严格、可行;制造检定记录科学、完整。
4.产品要有卫生部批准的生产或试生产文号。国外试剂要有进口注册证。
5.有大量生产能力。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诊断试剂92年度抽检连续三批合格,灵敏度≤1ng(adr亚型);丙型肝炎抗体诊断试剂用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检定所研制的198份临床考核Panel检定结果阴性、阳性和总符合率均要求达95%以上。艾滋抗体和梅毒诊断试剂仍按原质量标准判定。

三、批批检定的实施方案及程序
1.凡生产销售拟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单位均需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抽样检定申请(见附件1)。申请表中应载明产品名称、批号、批量和自检结果。并抄送所在省(市)的药政或药品监督部门。
2.国家检定所收到申请后,检定所或卫生部药品监督办公室派一名工作人员与当地省(市)药政部门一齐查阅制检记录、抽样,并封存产品(封条如附件2)。当条件成熟后,由当地药政或药品监督部门代表国家检定所执行该工作。
3.样品送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后,如无特殊情况(如连休、放假等)两周内发出检定报告。
4.检定完成后,由检定所向申请单位发出检定报告。合格者按封存产品的数量由检定所如数向省药品监督部门或申请单位发给印有检定合格字样的防伪标签(见附件3),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药政局(处)或省药品监督办派员监督生产单位启封,将标签贴在包装开口处。对
检定结果不符合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质量标准的产品再用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进行检定。如符合该标准则只发检定报告,自行解封产品,不贴防伪标签,可供临床诊断使用;如用一般标准判定仍不合格则由封存人(药品监督员)监督报废,并填写报废书。当丙肝抗体试剂转正式生产时,均
采用统一标准判定。
5.已贴有防伪标签的产品销售时要填写销售记录(见附件4),销售记录中要载明购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国家检定报告书号、收货人等内容。
6.送检品同时,送检单位要交纳检定费,检定合格交纳防伪标签费后方发放防伪标签。
7.送检单位应承担抽样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
四、对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生产单位的要求
1.凡拟生产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必须接受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批批检定。
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除批批检定用于供血员血样检验的试剂外,对用于其它领域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仍照常从厂家或流通、使用环节抽取检品,进行常规检定。
3.连续两次检定,批合格率低于70%的单位要停产整顿,整顿后生产的连续两个三批产品仍不合格则取消生产批准文号。如在厂家连续三次抽不到产品亦将被取消生产批准文号。
五、对用户要求
1.各用户均应具有认真负责,操作准确、熟练,具有良好判断和分析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2.要严格按照生产单位印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3.用于供血员血样检测的体外免疫诊断试剂,必须使用贴有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字样防伪标签的(包括卫生部批准进口的或世界卫生组织赠送的试剂)试剂。
4.采供血单位与用血单位对同一份血样检测结果不符时,要会同进行重试,重试仍得不出明确结论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上级单位仲裁,仍有争议时可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仲裁。其经济损失由错误方承担。如因试剂亚型或抗原决定簇不全造成的错误,经济损失由试剂生产厂
家承担。



199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