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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9:56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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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计办综合(2000)50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有关企业: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军队、武警、政法机关所办经济实体移交地方、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脱钩的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联系渠道,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工作规则》,依据国家计委职能,现就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文件、报告。
二、交由地方管理的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事宜,由所在地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计划纳入省级计划一并上报或下达。
三、并入中央企业工委直接管理的企业,有关计划业务方面的文件须通过其母公司并以其母公司的名义向我委报送。
四、交由全国性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负责管理该企业的社会团体负责其计划的上报或下达。
五、中央政法机关保留管理的企业,按《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执行,仍由其主管部门向我委报送有关文件。
六、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中原为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仍按原渠道与我委联系业务。
七、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自行审批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以上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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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杨亚新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缺少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为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即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制度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这样更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办策字[2006]2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6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6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2006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附件:2006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006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工 作 要 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6]1号)的精神,制定本要点。
2006年林业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按照2006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工作重点,继续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6年林业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的动员部署工作,切实做到开好局,起好步;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深入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林农为重点,不断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林,不断提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
(一)“四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
国家林业局拟于2006年上半年召开国家林业局普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总结“四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全国林业战线“四五”普法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四五”普法经验的总结和先进表彰工作。
(二)制定印发“五五”普法规划
根据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国家林业局结合林业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全面启动林业“五五”普法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和林业特点,参照全国林业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实施规划或计划,进一步细化“五五”普法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保障林业“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执行。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宣传“四五”普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大力宣传深入开展“五五”普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面临的良好机遇,大力宣传“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全国普法办开展“一学三讲”主题活动的精神和方案,各地、各单位要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主题活动与林业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紧密结合起来,使主题活动扎实推进。
三、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林农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并结合“五五”普法的新要求,不断进行探索完善,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对领导干部要侧重提高依法决策意识,对公务员要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识,对青少年要进行遵纪守法和法律素养的培育,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对林农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
(一)注意挖掘和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传媒、互联网等形式,加大林业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林业法律知识网上竞赛活动,以进一步扩大普法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和策划法制题材的电视短片等法制专题节目的创作和传播;重视利用诗歌、散文、图片、摄影、书法、绘画、广告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同时,要继续巩固和加强板报、墙报、宣传专栏、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传统的宣传阵地;通过进一步完善各级林业党校等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强大的宣传教育作用。2006年开始,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将组织编写全国林业系统“五五”普法统编教材,拍摄普法宣传教育系列短片,在《中国林业年鉴》和《中国绿色时报》上刊登林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文章。
(三)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各地、各单位应认真组织谋划好“五五”普法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林业局普法办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五、加强培训学习,促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一)培训普法骨干
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将继续举办一期培训班。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二)继续坚持普法合格证制度
在“四五”普法有效开展的基础上,“五五”普法继续实行普法合格证制度。2006年,国家林业局普法办将制作印发“五五”普法合格证,各地、各单位要将每年法制培训的情况及考试成绩登记入册,作为被培训人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领导,确保“五五”普法全面启动实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从实施依法治林、落实“十一五”规划的高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从事法制宣传教育的骨干队伍。注重兼职队伍建设,鼓励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的教师、学生,以及离退休的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加入法制宣传志愿队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建设。
(三)明确分工,加强协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林业“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机制以及监督激励等机制。
(四)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以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