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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4:14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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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卫生单位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卫生单位职工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作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即自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休假日的值班和加强急诊工作,努力方便患者,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为满足社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个别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安排实施,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如:同一地区几个医疗单位实行轮班休息制,或同一地区个别医院可以从新工时制度实行的第二周开始实施。
三、卫生防疫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加强疫情的监控工作,以保证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等工作正常运行。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工时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好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新工时制度的正常运行。



199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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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三年三月二十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
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改革的背景

  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将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加大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力度。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基本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但是,低生育水平的到来,并不意味着我国人口问题解决了。由于人口基数大,以及人口增长惯性的影响,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仍以每年净增1000万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同时,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人口迁移与流动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日益显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人口学家从全面解决人口问题的需要考虑,曾提出建立“国家人口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当时我国最突出的人口问题是总量过大、增长过快,迫切要求普遍推行计划生育。1981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这一正确决策对当时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抓好计划生育,遏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在生育水平较大幅度下降后,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思考人口问题的其它方面,进而通过不同方式呼吁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成立国家人口委员会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在现代化建设中,确立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把人口问题摆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位,明确人口资源环境三者的关系,人口是关键。中央连续十三年召开座谈会,研究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资源、环境等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国家计生委集中力量议全局、抓大事,着力于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着力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发表了《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白皮书)》,制订了《全国“十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的工作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下,计划生育系统干部职工努力奋斗,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建设社会主义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推进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并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人口流动、人口就业、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预防艾滋病等问题,不断深化和拓展工作内涵,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低生育水平得到进一步稳定和巩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越来越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这为国家计生委更名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国家计生委密切关注并指导了一些地方计生委更名试点工作。1994年,四川省德阳地区率先将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2000年,经中央批准,上海市计生委正式更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所属各区(市、县)也全部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改革试点地市以及其他全国许多地方也先后更名。更名后,他们紧密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继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宏观调控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面貌为之一新。基层的成功探索,为国家计生委更名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创造了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解决好我国的人口问题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因此人口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审时度势,适时地将国家计生委更名,要求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进一步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旨在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良好的人口环境。2003年3月11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有关决定形成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正式提出,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这是党和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重大的战略决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过去30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巨大成就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高瞻远瞩,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强决心。

  二、将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一)实现新世纪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明确指出,今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时要努力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积极应对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面对人口发展日益显现的诸多问题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我们要站在新的高度认识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要意义,理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肩负的重要责任。以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契机,深化机构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改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需要。人口国情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国情,人口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加强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使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同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发展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战线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这项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抓得更紧、做得更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的需要。人口问题涉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方面。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加强综合协调,实行综合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几十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我们已经成功地探索了一条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必须与时俱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探索,开创综合治理工作的新局面。为此,必须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力度,推动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使其联系更紧密,配合更主动、更默契,共同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大环境,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 三、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国家计生委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原则

  符合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综合治理。坚持积极稳妥,在原有职能基础上,适当拓展和调整完善相结合,逐步弱化具体运作,增强宏观协调职能。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在人员编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人员。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和基层工作网络的稳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指导地方和直属挂靠单位相应改革。

  适当拓展和调整后的职能,应有利于以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实现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2、积极参与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3、高度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

  4、与各有关方面密切合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就业、人口流动与迁移以及预防艾滋病等问题。

  5、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

  6、加快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制,大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水平。

  7、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等活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8、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9、加强人口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树立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二)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生育水平已经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进入低生育水平并不意味着人口问题已经解决,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是进一步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基础条件,是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当地拓展、调整和完善工作职能,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解决我国的人口问题,但绝不意味着落实基本国策,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可以有丝毫的放松,反而要求我们更清醒地分析人口形势,针对影响低生育水平的各种因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集中力量抓好当前几项重点工作

  2003年,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新一届中央政府施政的第一年,也是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新职责的第一年。要按照全国计生委主任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抓紧抓好当前的重要工作。

  1、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

  2、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落实。

  3、开展好“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

  4、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专项治理。

  5、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6、组织好“十五”规划的中期评估。

  7、办好第二届中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

  8、组织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五周期项目工作。

  9、启动“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

  (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国家计生委更名的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以及“两会”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更名后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凝聚力量积极推进改革。

  2、要面向社会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巨大成就。要抓住国家计生委更名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宣传30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成就,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大力宣传国家计生委更名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3、切实做好国家计生委机关职能和机构调整工作。要认真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机构改革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推动改革方案的落实。要根据职能赋予相应的权力,一件事情主要由一个部门负责,做到权责一致,克服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决策、执行、监督不相协调的弊端,使中央赋予我们的各项职能得到充分的落实和发挥。

  4、深入推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安排人员,提高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新形象。

  5、及时研究和规划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直属、挂靠单位的改革,加快整合资源,调整职能。
国家计生委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们既是良好机遇,也是严峻挑战。我们未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更伟大、更艰巨、更光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在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精神风貌投入到更名后的改革工作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牢记一个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做到“两个务必”,即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
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2003年3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回收管理试行办法》(本文略)和《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国家科研单位和部属院校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


为鼓励科技人员长期有效地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形成一个好的科技投入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进入经济建设,实现黄淮海平原开发目标,特就科技人员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试行规定:
一、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范围包括:
(一)承担该地区农业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并在农村蹲点、住实验基点、野外考察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
(二)承包当地农业(林、牧、渔、副业、水利等,下同)开发项目的科技人员;
(三)为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工作而到地(市)、县政府兼职的科技人员;
二、凡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必须有研究、推广、开发项目和承包的任务指标,并由本单位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有偿服务,承包任务完成后,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兑现报酬。承包形式,可以采用单项承包、技术入股、
综合承包、技术转让、承包经营实体等。国家科研单位和院校应选派合适人员落实到点,并保证主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凡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出差补助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相应增加以下补助:
(一)全年累计不足三个月(九十天)者,每人每天补助一元;
(二)全年累计三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天补助二元;
(三)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下点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的补助,可适当低于上述规定,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四、凡参加该地区农业研究与开发或有承包任务的科技人员,可给予下列奖励:
(一)专项奖励:全年中有半年(六个月以上)在县以下生产第一线(不含县),并按质按量达到技术服务项目要求、工作成绩显著的,年终可发给不超过四个半月平均工资的奖金;
(二)成果奖励:对开发工作及研究成果,每三年由评奖委员会根据贡献大小、科技水平高低进行评议,择优给予奖励。对于成绩突出者,授予区域开发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重奖。评奖委员会和评奖标准细则,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并制定。
(三)上述收入均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黄淮海平原农业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其全年在黄淮海平原县以下单位(不含县)服务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工资可向上浮动一级,离开后所浮动的工资即自行终止。如果连续三年浮动一级工资,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在正常工资提升以外,
再提升一级。
六、根据地区开发需要,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国家规定的名额内,留出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在农村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和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有关福利、劳保等方面的待遇,由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照
顾。职务安排一视同仁,对成绩突出的,可优先考虑。
七、本试行办法所需的补助和奖励费用,可在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黄淮海平原农业开发专项费用中支出。并逐步在基金中确定一定的比例,建立科技开发奖励基金。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试行。



198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