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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4:23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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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88年8月25日至31日,我部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 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明确了假肢生产单位的性质、发展方向和深化改革的措施,讨论通过了《假肢企业发展计划》(1989年—1991年),在假肢行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现将会议
纪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纪要(1988年8月31日)
1988年8月25日至31日,我部在沈阳市召开了全国假肢行业深化管理改革, 加快技术进步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部分省、市民政厅(局)城福处处长、公司经理、假肢厂(站)负责同志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共127人。
会议前夕,崔乃夫部长曾就假肢行业的深化改革问题,召集有关业务部门的同志进行座谈,作了重要指示。会议期间,张德江副部长作了重要讲话,社会福利司吴忠泽副司长做了总结发言。会议以改革假肢行业体制为中心,交流了经验,提出了改革措施,讨论了假肢企业发展计划。与
会代表一致反映,通过这次会议,不仅明确了假肢生产单位的性质和发展方向,而且增强了做好假肢工作的信心。

会议认为,从1979年第一次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以来,假肢行业为适应新的形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1987年同1979年比,企业数增加了4.9%,职工数增加了27.6%,总产值增长了169.6%,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11%。 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它是全国广大假肢工作者努力奋斗
的结果。
我国的假肢行业,与过去相比,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相比,与国外假肢的发展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行业结构不合理,厂点少。在已有的39个假肢厂中,还没有真正形成骨干企业。特别是假肢厂与装配站的结构很不合理,出现了“月亮多,星星少”的怪现象。
2.设备陈旧,人才匮乏,技术落后。有相当数量的厂,厂房简陋,设备大部分是五十年代的。只有少数产品接近或达到国际上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我国国营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而假肢行业只占7.4%。
3.产品单一,标准化程度低,企业素质差。全国有肢残人员755万, 假肢装配率不足30%。而且现有的假肢材料原始,工艺落后,结构笨重,代偿功能差, 不论品种和数量,都与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全国国营企业劳动生产率为16,625元/人,而假肢行业只有6,697元/人。全国企业? 司蠢?,305元, 而假肢行业人均创利只有1,243元。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与全国社会福利企业相比,假肢行业已落后一大截。

会议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长期以来,把假肢企业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内,一切由国家大包大揽,束缚了企业的手脚,没有用武之地,影响了假肢事业的发展。与会代表一致感到,时至今日,假肢行业必须勇敢地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坚决地改革那些束缚
企业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使假肢行业摆脱落后和踏步不前的局面,迅速走上发展之路。迈出这一步总的指导思想是:简政放权,引进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第一,要明确假肢是商品,按价值规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去,假肢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基本上没有把假肢当成商品,而只是当成社会福利品。这样做的结果,带来很多弊端:产品不计成本,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出现亏损,生产越多,亏损越大。事实已经证明,假肢是
商品,假肢生产是商品生产。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包揽过多的社会福利,不可能把假肢作为福利品无偿或亏本地生产和供给所有需要的人,而只能按照商品生产的特点。组织假肢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要明确假肢生产单位是企业。假肢生产单位从本质上讲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事业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我国现有的假肢事业体制,是五十年代从苏联那里学来的,是当时产品经济的产物。时至今日,这种体制,严重地束缚了假肢事业的发展,已明显不适应今天社会主
义商品经济的环境,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从现在起,必须打破原来的事业体制,按照企业的性质,全面进行各项改革。目前,已经具备企业素质的假肢厂、站,应尽快向企业转变;条件尚不具备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转变。
第三,要引进竞争机制,搞活企业。假肢企业要自强自立,企业的负责人和广大职工要树立竞争观念,增强振兴我国假肢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决心加快企业的改革。要实行厂长负责制,落实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根据各厂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招标承包,承包经营,甚至租赁
经营。要改革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积极推行劳动优化组合。要精减科室和非生产人员,充实一线力量,采取计件、定额包干、浮动工资、工资、奖金与产值利润挂钩等分配形式,奖勤罚懒,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第四,要加快技改步伐,开发新产品,面向全社会服务。假肢的现代化和技术
改造问题,是解决假肢落后的关键性问题。我们要继续狠抓技改,努力争取国际援助,走“引进、消化、创新的道路”,缩短我国假肢技术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为加快假肢技术改造步伐,培养、扶持重点骨干企业。部里决定从明年起三年内,每年争取1000万元专项技改贷款,从有奖募捐中
解决贴息,扶持假肢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要不断扩大假肢产品的范围,拓宽服务领域。假肢厂要面向全社会,面向所有的消费者,努力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更广泛地为残疾人服务。每个厂、站都要形成自己的服务项目、服务网点,逐步在全国形成假肢服务体
系。要合理进行生产布局。一是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形成一批重点骨干企业;二是发展装配站,扩大假肢服务网点。中国残联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损委员会将为60个装配站的建立提供240万元的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费。 办站的形式可多种多样,或单独经营,或附设于康复机构,或作为假
肢厂的分支机构。
第五、要按商品经济的价格规律办事,理顺假肢产品价格体系。价格问题是制约假肢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多年来,由于假肢价格偏低,几十年一贯制,企业无利可图,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今后,要逐步理顺假肢产品的价格,使企业取得合理利润,以扩大再生产。同时要注意,
假肢产品不能追求高额利润。要按两部一局的规定,高档产品的利润率维持在30%左右,一般产品为20%左右,普及产品为20~25%。经过几年努力,要逐步形成全国假肢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 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要求。
第六、要加强假肢科研和人才培训。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研是技术的先导。要改变假肢的落后面貌,非抓科研不可。目前,要按照《民政部假肢行业“七五”科技发展计划》和《“七五”期间假肢标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科研要与生产、消费相结合。在近期内应突出抓好
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普及假肢的科研,使科研成果及时转入生产,满足市场的需要。要开门搞科研,搞开放式,不搞封闭式。要加强横向、纵向联合,积极开展协作科研,委托科研,以多出成果,快出成果为目的。今后假肢科研成果也要商品化,实行有偿科研、有偿转让。科研也要引进竞争
机制,讲究经济效益,增强科研的活力,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假肢科研上新水平、出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与生产相结合。
假肢行业后继乏人,已迫在眉睫。从现在起应从五个方面入手抓好人才培养。一是争取把西德援助假肢技校项目搞成功,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假肢专业学校。二是委托清华大学创办假肢专业,培养高层次的假肢人员。三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四是从大学毕生和其他行业引
进人才。五是选派一部分人员到国外进修、学习。

会议指出,改革假肢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假肢企业发展的基础。但有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首先,假肢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承认假肢工厂的企业地位,不能再用管理事业单位的办法领导假肢企业;要简政放权,让企业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它们真正成为经营的主体,投资的主体,自我发展的主体。其次,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扶持保护政策,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影响,经常主动地向党和政府汇报反映假肢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第三,要进一步理顺关系,疏通渠道,争取有
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等问题。第四,要重视发挥假肢协会的作用。随着政府机关职能的转变,民政部门管理假肢工作的职能要逐步从微观管理转移到宏观管理,即只管假肢工作的方针政策,假肢工作重大规划的审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协会的工作。与企业直接有关的企业管理、技术进步、人才培训等工作,则应交给协会去做。
会议坚信,只要大家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大精神,大胆实践,就一定能不断创造改革的新经验,开创假肢工作的新局面。



198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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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新华社 沙特阿拉伯


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友好关系的基础上,本着促进这种友好关系并拓展两国在新闻领域合作范围的原则,新华通讯社(以下简称)和沙特通讯社(以下简称沙通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各自的阿拉伯文和英文新闻。双方交换的新闻仅供对方使用,不得转售或提供给第三者。

  双方保证在使用对方的新闻时注明消息来源,保持新闻基本内容,不歪曲愿意。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述新闻的交换将通过卫星线路或有线及无线电信方式(电报)或任何其他可以把新闻传送给另一方的适当方式实现。

  双方同意承担将本通讯社的新闻传送给另一方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报道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时优先使用对方通讯社的新闻,而非其他通讯社和新闻媒体播发的新闻。

                第四条

  在两国间进行正式访问或发生重要事件时,两个通讯社将免费交换新闻照片。

                第五条

  双方承若向对方新闻代表团提供一切可能主必需的便利和帮助,使他们能够以可能的最佳方式完成任务。

                第六条

  双方同意根据经双方认可的计划在新闻和技术领域交换专家并设置免费培训课程。

                第七条

  两个通讯社的有关人员将进行互访或通过交换文电的方式寻求加强合作的适当方式,并为履行本协议第六条中所述内容以及落实合作的其他方面制定具体计划。

                第八条

  双方同意满足对方有关提供特别报道、新闻分析、图片新闻报道或新闻照片的要求。

  提出要求的一方将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协议和对等原则支付费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为对方通讯社在本国工作的记者提供所需帮助和便利,使其能够顺利工作。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二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至少三个月内不向另一方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报告,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第十一条

  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将由双方友好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1999年10月31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


        新华通讯社代表    沙特通讯社代表

          唐家璇 福阿德·法尔西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9号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部属、省属驻黄单位及未纳入地税、财政部门征收代扣范围内的其它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均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的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