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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20:44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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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处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自1984年至1985年,国内一些省、市的有关部门进口了多批人血丙种球蛋白,并通过各种流通渠道供应全国一些省(区、市)。由于1985年10月以前国外各血液制品生产厂家未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因此,在已进口的人血丙种球蛋白中有部分批号的制品检测
出艾滋病毒抗体阳性,给社会和使用者带来很大的影响。为此,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曾于1987年11月联合组成了调查组赴广东、陕西、河北、天津等省、市,对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专文呈报国务院在案。现将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的处理意见通
知如下:
一、关于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丙种球蛋白的临床使用安全性问题,在国际上至今尚有争议。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召开学术会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根据现有资料以及国内外专家的意见,此类制品基本上是安全的。世界上还未报导过使用此类制品感染上艾滋病的病例。因此,已经使用了
此类制品的患者不必引起惊慌。
二、为慎重起见,现封存在库的进口人血丙种球蛋白一律要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检测结果抗体阳性的,可按报废处理,由所在省、市药品检验所负责监督销毁,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198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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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废止)

邮电部 建设部


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建设部



现代化通信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设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通信的要求将日益迫切,电话正进入千家万户。通信建设已成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搞好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经国家计委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通信设施及室外通信管线配套建设,均应纳入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楼在楼外预埋管道,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公楼应配置电话暗配线系统。电话配线应通达每间办公室或每套住宅单元室内,并在楼内设置进线间(交接间)或分线盒。地下管线出口应与公用通信管线相联接。一般标准
的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暗配线系统,如果限于实际条件,也可采用楼内或楼外墙壁电缆布线方式,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规定。
三、前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包括通信管线设计。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时,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都应予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通信管线列入验收项目,邮电部门应参与工程验收。
四、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城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此文制定实施办法。在国家及行业有关民用建筑电话通信管线设计标准发布之前,各地邮电主管部门可会同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和计委(计经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制定地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3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业务费(以下简称“业务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1993年财综字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6年1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
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1994年京政发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费的提取
市、区县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提取并核拨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其它部门不得自行提取坐支。
财政部门按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金额的2%以内提取。土地价款中出让金以外的其它收入不得提取业务费。
第三条 业务费的核定拨付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业务费,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土地业务费支出计划。
财政部门应对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根据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核定拨付,原则上按季拨付。
第四条 业务费的使用
业务费须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对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办公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管理人员所必要的工资和酬金;
(10)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1)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业务费的管理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费的提取、核拨和使用管理,不得扩大范围和超标准提取业务费,并监督业务费的支出。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的土地业务费,应单独记帐核算管理,按规定用途支出,不得与单位其它行政、业务混同使用。
第六条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业务费收支情况表。有关报表格式、报送、批复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