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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5:45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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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今年,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作了重大变革,此项资金的使用不再采取由建设银行总行下达贷款指标,由经办行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协议)的方式,而是由中央主管部门、国务院直属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财政部签订借款合同(协议),并负责还款。财
政部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和项目进度将资金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再由主管部门(公司)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财政部已以财基字〔1995〕66号文、财基字〔1995〕93号文向有关部门发
了通知(详见附件)。为做好此项资金的委托代理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委托我行代理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业务,虽然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各级经办行仍要认真做好财政部委托我行的代理业务事项,履行职责。
二、鉴于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对借款人收取资金占用费,为考虑借款人及用款单位的利益,各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在我行的“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专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有关会计核算问题
(一)增设会计科目及帐户
1.在“467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下增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帐户(总行专用),核算财政部存入建设银行总行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财政存入或转入时记贷方,退回或转销时记借方。
2.为准确反映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的拨付和支出,增设“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总行专用)科目,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户,核算财政部向主管部门拨付经营性基金,汇出或支用时记借方,转销支出时记贷方。
本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一页第14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代表政府投资”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项目“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3.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汇拨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总行营业部按各主管部门设明细帐户,各经办行按单位设明细帐户。
(二)经营性基金的拨付
1.为保证经营性基金的及时拨付,财政部应按时足额将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存入其在建设银行总行开立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科目“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帐户。
2.各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用款时,建设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开出的支款凭证,将经营性基金通过“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科目转入各主管部门在总行营业部开立的“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专户核算。
划转时,会计分录:
借: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 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户
贷: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 ××户
3.各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向用款单位汇拨资金时,总行营业部根据主管部门开出的汇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开立的“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专户核算,专项为用款单位办理经营性基金的拨入和支用。
为保证核算准确,主管部门汇款时应务必在汇款凭证“用途”栏注明“拨付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字样,在“收款人帐号”栏注明科目代号“225”,以便经办行据以办理入帐手续。
(三)中央预算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方式改变后,各经办行核算的“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部门贷款”科目只办理贷款收回,不再发生发放贷款事项。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行在其他有关科目核算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资金,均按上述要求统一调整。
四、为了准确反映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支出,总行营业部应根据“114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科目按旬、月向总行财会部报送支出数,以便总行向财政部列报中央基建经营性基金的支出。会计项目电月、旬报增设“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基金支出”(总行专用)项目,代号为
“96”。
以上要求请即迅速转告各有关经办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财基字〔1995〕66号 1995年4月12日)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以下简称经营性基金,不包括核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经营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根据国家计划安排项目,坚持有借有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借款责任。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营性基金的借用、还款和交纳资金占用费等事宜统一由借款单位负责。借款债务的承担,分以下三种类型:
(一)国务院直属的公司(含计划单列的公司)作为债务人直接与我部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还款;
(二)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借用经营性基金,由其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并负责还款。各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中央各部门一般不应将经营性基金用于补助地方项目。如确需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与我部签订统借统还借款协议。主管部门要与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申请借款。借用经营性基金的部门(公司),应按以上三种类型分别向我部提交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借款项目清单;大中型建设项目,同时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和其它有关资料。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协议)。
四、资金拨付。主管部门(公司)要按借款合同(协议)的规定,分次向我部申请用款。我部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调度情况核定用款金额,并将资金划拨到主管部门(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主管部门(公司)负责将资金汇拨到用款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开
设的经营性基金帐户。
五、占用费费率。经营性基金占用费费率,比照“拨改贷”利率的有关规定,按不同行业由我部分别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加收。占用费按年计算。
六、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还款能力、项目规模、建设期并参照“拨改贷”有关规定由我部分别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基字〔1995〕93号 1995年5月9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
为便于财基字〔1995〕66号文件《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现将执行《通知》中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基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有关部门(公司)借用经营性基金的分次用款计划和分年还款计划,应随借款合同(协议)一并报送。
三、资金占用费,从我部汇出资金满30日起开始计收。
四、各有关部门(公司)要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经营性资金存款专户核算,经营性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除用于支付汇款手续费、缴纳印花税以及为办理经营性基金业务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开支外,其余用于归还经营性基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19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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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四平市人民政府提请幸福路北端封闭、改道分流的议案》的决定

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四平市人民政府提请幸福路北端封闭、改道分流的议案》的决定


(2006年4月1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改道分流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经过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幸福路北端封闭、审议,决定原则批准该议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确保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研究,我局决定简化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特事特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执行原有规定。
  二、积极服务
  在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使用林地的报批工作。
  三、保障定额
  对我局下达的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优先用于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对报我局审核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要增加的定额,不再进行申报审批,由我局统一在备用定额中解决。
  四、简化材料
  简化申报材料的内容。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
  (五)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
  (六)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七)需报我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应提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加快报批
  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性工程”,原则上以整个项目一次申报;特殊情况,对完成报批材料并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按县(市)为单位分段报批。整个项目征占用林地属于我局审核审批权限的,应报我局审核审批。
  六、严格审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效率,保障各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我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应明确说明征占用林地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方案和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情况,组织现场查验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并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七、强化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我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搭车使用林地的监督,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把侵犯林权所有者权益问题作为专项和日常监督的重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资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