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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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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3月15日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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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4〕 7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领导下,牢牢把握第一要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率型、责任型政府,切实提高执政为民水平。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及直属机构负责人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奋发进取,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牢记宗旨,体恤民心,廉洁自律,为民谋利。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增强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或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在市长领导下,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制定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创造性和预见性,根据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搞好中长期和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七、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市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规定的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发布。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诚恳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二十二、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市长通气会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和通知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等;
(三)讨论通过需要向省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报请市委审定的事项;
(六)审议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决策性、全局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二十五、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
二十六、市长通气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主要是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一般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实行议题库管理制度。
(一)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经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议题汇报单位准备汇报材料,纳入议题库。
(二)凡列入市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召集有关部门会商。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阅;涉及全局性或重大问题,报市长审阅,再提请会议讨论和审定。
(三)议题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涉及多个单位的会商材料是否齐全,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有无漏商情况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应提出修改意见,及时退回汇报单位修改。汇报单位应将经审核通过的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市政府办公室纳入议题库管理。
(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情况下只能从议题库中提取,经秘书长统筹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工作日送参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规范性文件需提前3个工作日送参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会上汇报一般不超过20分钟。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和市长通气会,本人应提前向市长请假。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特别重要的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按程序审批。市政府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凡要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确属时间紧、来不及安排上会的,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三十一、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公 文 审 批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三十三、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三十四、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或回复省政府交办事项的公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部门、兄弟市、军事机关等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主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下行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其中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市长会签。
三十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凡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发文,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下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布。
三十八、省政府及其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的内容直接承办或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省政府领导批示件和省政府要求副市长以上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通知等,经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市长阅批后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文件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七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
四十三、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需请市长参加的活动和涉及几大班子的综合性活动,由秘书长统筹,并报市长同意后安排;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由对应副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重要活动报市长阅知。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市委要求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应邀参加市政协的有关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统一安排。
四十五、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四十六、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各地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四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国(出境)考察,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出国(出境)考察,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批。
四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活动安排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活动安排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第八章  作 风 纪 律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执政能力;认真学习市场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WTO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行政能力;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增强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牢记“两个务必”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紧抓好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市政府党组每年适时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严禁随心所欲,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工作中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二、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秘书长报告。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一般不同时出差。
五十三、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出境)考察或离开本地出差,均应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由秘书长向市政府领导同志通报;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开放宿州、诚信宿州、效率宿州建设,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推诿拖拉,严禁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严禁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规范行政记功奖励活动,对政府部门和个人的记功、嘉奖只限于在重大活动、重点建设和应对突发事件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并由市人事部门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以切实发挥记功嘉奖的激励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他字(82)第2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问题,经我们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
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你院来文请示的问题,应
按照上述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此复

附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罚没处分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法经他字(82)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六安地区、淮南市法院系统,去年以来先后分别受理了3起当事人(均系法人)对工商部门罚没处分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工商部门意见很大,反映极为强烈,以法院侵犯了他们的职权为理由,拒不应诉,并多次向当地党委和我院书面报告,抗议法院受理,现将这3个案件的概
况、工商部门抗议受理的理由及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六安地区金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件是,河南省潢川县土产公司1980年10月中旬委托我省六安地区金寨县百货公司城关零售商店和知青门市部代销八位数电子计算器170只,订价每只80元。1981年5月26日金寨县工商局以贩卖走私商品为由,将代销已出售103只的
价额8千余元及还未售出的计算器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潢川县土产公司以电子计算器被指定为废旧回收公司经营而土产公司包括废旧回收业务;在国家指定收购单位进货、报过海关税、并有正式发票;而且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80)184号文件下达前进的货等理由,多次要求工
商局及其上级处理,均未获答复。为此,才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受理的2件,是谢家集贸易货栈于1981年3月从内蒙购进葵花籽7万斤,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批发价每市斤0.74元,零售价每市斤0.84元出售。谢家集区工商局经淮南市工商局批准,以该栈擅自提价支持职工搞投机倒把为由,对该栈罚款3119.74元,该栈及市
供销社不服,以葵花籽是三类农副产品,可以议购议销;且销售价并未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每市斤不高于0.88元的限制,曾四次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及市财办报告,要求处理,均未获结果,才向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是大通贸易货栈于1980年底81年初从河南省沈邱
县购进各类香烟1810件,价值28.4万余元,大通区工商局以该栈倒卖香烟为由,罚、没款2.2万余元,该栈及其主管部门不服,多次向市财办及有关单位反映,一直未获解决,遂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院曾将起诉书转请市财办处理,被市财办退回,法院又将起诉
书退回原起诉单位,今年2月,他们再次向法院起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好再推,才立案受理。
他们立案受理的主要依据,是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81年7月编印的《经济审判工作参考资料》第七期刊载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妥善处理经济罚款纠纷案件》一文。在立案受理后,这两个地方的工商部门拒不应诉,他们的主要理由是:“1981年第三
期《民主与法制》杂志‘法律顾问’刊登该刊编辑部法律顾问组答司法工作者翟宝成同志问,明确解答当事人因对市场管理部门给予的没收罚款处分不服而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法院不宜受理”。“人民法院不宜采用判决或裁定的方式撤销或变更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处分决定。因此,法
院直接干预工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和受理申诉的行径是毫无根据的。工商部门成为被告是不应该的。”
我们认为,这类案件应该由国家行政部门处理。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如果对其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行政部门不管不问,当事单位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在推无可推的情况下,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验予以立
案受理也不是绝对不可以。最近,王战平副院长讲话中提到“行政案件”,是否包括这类案件?行政案件到底是指哪些案件?还不明确。特别是考虑到这类案件有一定的数量,有的主管部门确实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法院受理他们又不愿意。我们又陆续接到一批这类案件,因为立案受理后
,案件难办,工商部门坚决不愿当被告,甚至到处反映法院干涉他们的工作,而且我们也找不到受理立案的法律依据,所以要各地暂不立案,告知起诉单位向工商部门的上级单位去申请复议,这样也往往久拖不决。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的受理权限应及早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利于经济审判业务的开展。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有关单位,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联合下文,以便执行。
以上报告,妥否,请复示!
1982年11月5日

附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信宜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对工商部门罚没不服引起的一件经济合同纠纷案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报告 法经他字(83)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广东省信宜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向我院诉我省阜南县地城供销社为兔毛质量等问题引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为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没是否正确的问题,这类案件我省有的法院根据你庭1981年7月编印的《经济审判工作参考资料》第七期所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
审判庭介绍的经验,曾受理立案处理过3件,引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满,向党委和上级法院多次控告当地法院,由于找不到足够的法律依据,使这类案件无法审理,为此,我院曾在1982年11月5日以法经他字(82)第25号函向你院请示:关于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罚没不服向法院
起诉,法院能否受理?迄今未见复示。现在信宜县商业信托贸易公司委托信宜县法律顾问处再次向我院催办,要求立案处理。我院对是否能立案处理没有把握,特再向你庭请示,请早日给予复示,以便答复原诉单位。
1983年3月2日



198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