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0:18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类基金和资金。
第三条 (原则)
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规范化,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范围)
上海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本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上解、下拨、调剂情况;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核减和转移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取、上解、下拨、使用管理费用的情况;
(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情况;
(八)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
(九)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上一年度的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组的组成)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的事项,可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的送达)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金融机构)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方式)
审计监督可以由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有关资料的报送)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的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有关资料的查阅、调取)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受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提出)
审计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的意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作出)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纠正建议)
审计机关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所执行的有关基金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制订该规定的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方案

  第四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

  份的情况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第六节 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第七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八节 专业机构报告

  第九节 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 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按照《收购办法》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收购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还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应按本准则有关章节的要求编制。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十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第十二条 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第二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七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二)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五)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六)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

  (七)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八)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

  (九)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 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名称、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二)收购人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在判断是否构成前述实际控制时,应当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前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要求披露处罚的具体情况。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其中,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可以不在媒体上公告;

  (二)过去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当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的单位名称、主营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三)最近五年之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所受处罚的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简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收购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披露各收购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收购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如果各收购人之间存在相互控制关系的,应以方框图形式列示并做出说明;

  (二)收购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是否已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及保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第三节 要约收购方案

  第二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详细披露要约收购的方案,包括: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涉及多人收购的,还应当注明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二)收购目的;

  (三)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收购人在最近六个月内购买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及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在收购要约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报告书公告前六个月购买被收购公司非挂牌交易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四)收购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五)要约收购期限;

  (六)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七)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八)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如本次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比例的,收购人应当就维持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提出具体方案。

  第四节 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如实披露各成员在报告日的如下持股情况:

  (一)各成员共同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二)各成员单独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各成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报告日各自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及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前款所述关联方未参与要约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要约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持股情况的同时,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和未挂牌交易股份行为的,应当披露交易的起始期间、每月合计交易的数量、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第二十九条 收购人各成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买卖被收购公司股份行为的,应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具体的交易情况。

  前款所述关联方未参与要约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要约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第三十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其与被收购公司股份有关的全部交易。

  如就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者撤消等方面与他人存在其他安排,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在指定媒体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时,可以不公告具体交易记录,但应将该记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并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并就下列事项做出说明:

  (一)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关联方;

  (二)如果收购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当简要说明以下事项: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说明。

  (三)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当声明收购所需资金的20%已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的专项帐户,并注明存放金额、该银行的名称。同时,将下列文字载入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已将XX元(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 XX银行XX帐户作为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XX证券公司根据XX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四)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收购人应当提供相关证券的估值分析,并做出如下声明:

  “收购人已将履行本次要约所需的证券(名称及数量)委托XX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XX证券公司根据XX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第六节 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第三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包括:

  (一)是否计划继续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持有的股份;

  (二)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三)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四)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经理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经理的简况;

  收购人与其他股东、股份控制人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六)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

  (七)是否拟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及修改的草案(如有);

  (八)是否与其他股东、股份控制人之间就上市公司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九)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对前条所述后续计划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做出说明;收购人可就此编制盈利预测报告,但应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

  第七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一)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方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数额计算);

  (二)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以下情况: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所有专业机构名称;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三)收购人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书中就收购人是否具备实际履行收购要约的能力所发表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所发表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节 财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止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可以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是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详细说明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对本次要约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存在对本次要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三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关内容外,收购人还应当披露:

  (一)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任何其他对被收购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收购人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经采取审慎合理的措施,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所涉及内容均已进行详细审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三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及其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二)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如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就要约收购做出的相关决定;

  (五)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若收购人成立不到三年的,自其成立日之日至报送本报告当年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除股权投资外,收购人没有其他具体业务的,应提供其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符合上述要求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如以现金支付要约对价的,有关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协议;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八)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各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公司(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收购人还应当以软盘的形式报送上述机构、个人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的证券交易记录;

  (九)收购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报送要约收购文件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商业银行的存单或者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的证明文件;

  (十一)任何与本次要约收购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四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做出如下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次要约收购文件尚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如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文件未提出异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于×年×月×日刊登于×××。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有关本次要约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准则第二章第二节的内容、收购人持股情况、专业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08年1月14日经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市政府工作规范、科学、务实、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健全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因故不能到岗工作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情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市长助理依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相关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上述会议讨论决定并作出部署。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通报全市形势,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传达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意见;听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调整等重大事宜;
  (五)讨论财政预算、决算,财政大额投入及举债、担保事项;
  (六)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八)讨论决定影响城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较大范围内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拟由市政府实施的重大奖惩事宜;
  (十)讨论决定重大信访案件、市政府为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市政府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市长办公会议一般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具体议题确定,一般为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事宜;
  (四)研究决定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较大规模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事宜;
  (六)研究专项工作政策和具体安排意见;
  (七)研究决定不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而分管副市长个人又不便自行决定的问题。
  十六、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内容相对单一或相对具体,不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讨论协调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事项。
  市政府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个人分工范围之内。
  十七、副市长以所担任的非常设机构领导身份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范围以该非常设机构职责为限,不受个人工作分工限制。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向市长报告。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进行纪录,并制发会议纪要。
  十九、市政府工作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决定召开。召集和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全局性工作作出部署。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对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部署。
  二十、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
  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一阶段工作;确定市政府一周的重要工作日程。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承办。
  二十二、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各类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一般不安排两位及以上市政府领导在同一个工作会议讲话;每位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会议安排发言的,发言一般不超过8分钟(非工作会议不超过3分钟);市长一般不出席专业性的工作会议。



第四章 公文处理制度


  二十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文电科)统一登记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拟办意见后(电报径呈)呈秘书长审批,由秘书长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批请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公文内容为下列事项的,主管副市长审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申请和财政核定经费的;涉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涉及市政府制定政策调整和适用问题的;上级机关出台政策、作出重大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市政府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就某一方面具体工作作出的请示、报告,以及上级机关下发的非政策性公文,由主管副市长审定。
  二十六,下级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属单纯的政策解释或适用问题的,经秘书长审批后,先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再行送审。
  二十七、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不得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未按正常渠道上送的公文市政府领导不予签批,应转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作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视为同意。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下达通知、通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批复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意见,对外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按公文审批程序送审后,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特殊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业务会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一般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对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分别比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签批程序签批后,转市委办公室。
  三十、市政府办公室要保证公文运转速度,紧急公文立即处理,一般办理的公文在半个工作日内、制发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的12小时内)完成处理,送呈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副市长一般均保证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不在本市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转述意见),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导批示意见要在完成最终审批的当日下达,制发公文在签发的当日付印,最迟于签发的次日发出。
  三十一、除内容应保密的公文外,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应及时通过《辽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 检查督办制度


  三十二、建立完善督促检查制度,认真抓好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三、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督察室)负责对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和常务副市长交办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督察;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综合科室负责对副市长决定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对督察事项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报告应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由本部门落实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三十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由秘书长统一协调市长、副市长的公务活动。 
  三十八、副市长有关阶段性的工作安排要定期向市长报告。每月月底和每周日前,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将下月和下周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拟定工作安排计划并提交市长碰头会议决定。
  三十九、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按照市外宾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审定后,按照紧急公文送审程序送审。
  四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外地出差或因私离岗,时间在2日以内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3日以上的,应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十一、坚持重要事情通报制度。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事情和有关人事安排,由常务副市长及时向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通报;接待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应于事前向市长报告,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通报;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视察的有关情况,由陪同的市政府领导在市长碰头会议上通报。




第七章 加强科学民主决策


四十二、严格执行市政府会议制度,凡应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对于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在事前充分搞好调研和协调,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
  四十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市政府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在决策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同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四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地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加强依法行政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十六、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经常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修订、废止过时和已不合规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严格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管理,坚持经常清理、适时调整、不断减少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各项行政管理事项依据充分,条件严格,标准适当,程序简单合理。
  四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保证执法主体资格,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推进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



第九章 加强行政监督


  四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公报等载体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大兴学习之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刻苦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建设学习型政府。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科技、市场经济知识,用科学理论和科技知识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承担起组织和带领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神圣职责。
  五十四、以身作则,加强廉政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体制和制度建设方面主动采取相应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主动履行接访职责,严格遵守信访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序进行。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接待处理重要来访。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基层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活动应轻车简从,一般不在市区内基层就餐。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