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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8:31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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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宅基地、房屋等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居乐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库移民是指因国家水利水电建设需要被迁离原居住地而重建家园者。
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划给移民的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水塘、山林地和荒山荒地(含“四固定”后划给的土地),在交接时无论手续是否完备,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归移民集体所有。经移民整治
增加、使用达五年以上的土地或移民开垦使用五年以上的其他土地,已经形成使用权的,除国有土地外,其土地所有权归移民集体所有;开垦使用不满五年但权属无争议的也归移民继续使用。
凡土地权属归移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迅速归还。
第三条 由当地人民政府划给移民安置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国有滩涂围垦土地,移民拥有使用估;如需改变移民土地使用权的,须事先同移民协商,并妥善解决好其生产、生活用地。
第四条 移民联合体或个人承包移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其使用权归移民承包经营者。
第五条 插村安置的移民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和财产、宅基地的分配等方面,与当地群众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安置在农(林)场、工厂、矿山的移民,在安置补偿时已分给房屋和宅基地的,仍归移民户所有或使用;已确认其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要依法发给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移民迁出库区后,余下不受浸淹的土地、山林以及荒山地,当地人民政府已重新安排给后靠移民、当地群众或农(林)场等单位耕种使用的,应维持现状,不得随意变动,由当地县(市)国土部门审查确权后发证。
第八条 对乡(镇)范围内发生的移民土地、山林纠纷,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市、县范围内发生的移民土地、山林纠纷,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处理;对跨市的重大纠份,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会同市(县)人民政府及
移民主管部门和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理。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涉及水库移民的土地、山林等纠纷时,要教育群众,切实执行本规定,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对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亦应按本规定精神妥善解决。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已确认移民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发给土地证书。所有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安置的移民,都是当地合法的乡(镇)、村居民。
第十条 要切实维护移民的正当权益。对于侵犯移民的土地、山林、房产、宅基地等合法权益,破坏移民生产、生活设施,抢夺移民财产,迫赶移民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施行。



198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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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号:淄政发〔2005〕106号 印发时间:2005-12-12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市政府以淄政字〔2002〕141号批复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濮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分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濮阳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濮阳市办公室、濮阳市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贷款额(3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第一名的新增贷款额与其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之和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与其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之和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3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二)超市定新增贷款目标额(25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超市定新增贷款目标第一名的超目标数额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超目标数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2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5分。
(三)新增存贷比(15分)。以年度全市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1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政策性银行此项得15分。
(四)贷款增长率(20分)。以年度全市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2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五)不良贷款率(10分)。该项指标权重(10)乘以(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即为此项得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上升且不良贷款率高于2%的,此项考核得分为零。
第四条 以上各项指标得分加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贷款多的排名在前。当年没有完成贷款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为零。
第五条 考核数据以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统计数据为依据。凡年内发生违法经营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
第六条 对完成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得分乘以5000元对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同时抄送其省分行,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其职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七条 改革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办法,将全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的存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年度考核成绩挂钩(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本办法,选择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得分比例分配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款数额。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组成考核小组,每年的第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依据当年全市新增贷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放再贷款再贴现、引进域外金融机构等情况,对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进行奖励。具体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考核为年度考核,自2011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