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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59:35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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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1999/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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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6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要求,为了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奖励范围

1、三个农业县(区)所属乡(镇)、村;

2、我市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肉牛、奶牛养殖企业。

二、评比奖励对象

1、对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和肉牛养殖专业村;

4、奶牛和肉牛养殖大户。

三、评比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备一定设施,能满足本区域养殖业发展要求;

⑶基本形成发展畜牧业的主导产业;

⑷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

⑸当年本乡镇无畜禽疫病发生;

⑹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农业总收入45%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水平。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50%以上(占考核分60%);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占考核分40%)。

3、养牛专业村

⑴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⑵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以上;

⑶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⑷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服务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

⑸当年无大的疫病发生。

4、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在50头以上;

⑵当年养牛收入在35万元以上;

⑶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⑷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

⑸合理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⑹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⑺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5、肉牛养殖大户

⑴当年存栏肉牛50头以上;

⑵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

⑶当年免疫次数在2次以上,免疫率100%;

⑷合理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⑸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比奖励办法

1、评比奖励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2、评比工作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以县区组织评比,并于下年1月25日前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3、参加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称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先进乡镇还须经县(区)政府认定。考核情况随同名单上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4、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统一审定,不搞平衡。

5、各项荣誉称号的数量和奖励金额按市委、市政府阳发[2002]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