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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6:08:03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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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司法警察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推授予;
(四)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司法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按警衔授予的批准权限执行。
(二)警司、警号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三、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警衔的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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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主动服务做好抗旱找水打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09] 5 号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2008年入冬以来,我国10多个省(区、市)发生严重旱情,北方小麦主产区受旱尤其严重,目前仍在持续发展,农田灌溉用水和部分城镇人畜饮水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当前旱情发展和抗旱工作,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对做好抗旱夺丰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切实做好抗旱找水打井等水文地质工作,为抗旱夺丰收和解决人畜饮水多做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旱情严峻性和做好抗旱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切实加强抗旱找水打井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精心施工。要把支援旱区找水打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支援“三农”建设,保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打井工作,千方百计减轻旱灾损失。


二、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料服务。充分整理、分析和利用已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迅速提供或编制受旱区抗旱打井水文地质图,圈定宜井地区和层位,为抗旱打井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地质资料馆(室)应主动及时地为地方抗旱打井免费提供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充分利用网站和信息系统,挂贴水文地质图件和有关资料,宣传抗旱打井科普知识,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


三、迅速抽调水文地质、物探、钻探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抗旱专家工作组,深入受旱灾区,勘查找水、选定宜井地区和井位,指导地方打井。


四、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系统的地勘队伍,调集勘探设备,协调专项资金,开展应急勘查和打井,为抗旱保苗、解决人畜饮水提供地下水应急水源。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文地质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与水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农田地下水勘查、土壤改良等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农田灌溉能力和土壤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国务院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4号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已经2003年7月8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佩带的关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关衔相符。


第三条 海关关衔标志: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由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五角星下衬五边形的星花组成;关务监督关衔标志由橄榄叶、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头衔标志由横杠、星花和海关关徽组成。海关关衔标志为金色。


第四条 关衔标志缀钉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版面为黑色,分为硬肩章和软肩章。


海关工作人员着制式上衣、制式大衣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短袖衫、制式长袖衫、查验服时,佩带软肩章。


第五条 海关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三枚星花;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二枚星花。


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


第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晋升或者降低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关衔标志;取消或者不予保留关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关衔标志。


第七条 海关关衔标志由海关总署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关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关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