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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9:17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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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农民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些地方随意向农民摊粮、派款、要工,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和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以外,额外增加其他摊派任务。
为集体或农户生产、生活服务所收取的各种牌照费、手续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照县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向农民索要各种不应交纳的费用。
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要严格扫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涨价或变相涨价,不得随意将平价转为议价。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要合理分配,落实到用户,凭证购买,并予公布。严禁倒买倒卖。
收购粮、棉、油和各种农副产品,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必须及时付给价款。任何部门不得借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之机扣款。
任何部门在农村开展业务,不得让农民摊款,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农民。
二、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的开支,要纳入乡财政统一筹集和掌握。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和预备役训练、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的开支,由乡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定项限额预算,交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乡财
政,统一征收,核定到行政村(大队或联队),按规定限额使用,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凡是有承包任务的农户,专门从事多种经营的专业户,社队企业,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设在农村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等,均有交纳社会统筹费的义务。承包户和专业户交纳
社会统筹会,利润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社队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交纳的数量,一般可以控制在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到五。国营企事业单位交纳的项目和数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统筹费如何落实到单位和农户,以及征收的办法,均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宜一律按地亩
或人口平均摊派。要考虑到劳力、人口多少,不同承包项目和经营收入,企业利润多少等因素,规定合理的分摊办法。少数贫困乡、村,统筹费不足时,县财政应适当给予补助。
要使用好统筹资金,防止超支浪费。对教师要实行定编、定员,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和超编的要精减;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高标准;对缺少劳力的优抚对象,可以实行责任田代耕或辅助代耕;民兵训练要尽可
能在农闲时间进行。训练费在统筹费不足时,训练误工可以用义务工抵顶。各单位抽调民兵护路、护库或参与其他执勤任务,应报县政府批准,并付给合理报酬。民兵的武器装备要适当集中看管。
三、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统筹以后,乡、村区域性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应当缩减,列入承包合同的提留项目只限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提留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上年农业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五。其中,公积金、公益金各占百分之一点五左右,管理费占百分之
一左右。商品经济较发达,农民生活较富裕的地方,公积金、公益金提取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些。各项提取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公积金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基金;公益金首先要保证五保户供养、困难户照顾,也可用于托儿所、文化室建设等开支;管理费用于干部补
贴和公杂费支出。
社队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各种提留,由本企业参照集体提留的办法自定。
集体固定资产要继续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兴办各项公益事业,都要量力而行。有些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如打井、办电、修自来水以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建设、智力投资等费用,可以同农民协商,采取谁受益、谁出钱的办法集资解决。
四、精减干部和其他非生产人员。村民委员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干部都要大力精减。有的干部可以兼职。享受补贴的人数要控制在本村总人口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以内。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浮动补贴、误工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享受定额补贴的人数,三百户以上的村(大队或联队)
三至五人,一、二百户左右的村(大队或联队)二至三人。要根据干部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任务轻重,年初确定补贴数量,年终根据其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进行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奖金最多不超过本人定额补贴款数的三分之一。工作差的要减少其定额补贴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享
受定额补贴的干部,可以实行误工补贴,以乡或村(大队或联队)计算,误工补贴的款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款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也可以实行按村、队定额补贴包干的办法。凡在各种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工作的干部,其待遇和补贴由各级经济组织负担。
要压缩非生产人员。行政村一律不设享受定额补贴的秘书、广播员、电视员、报刊发行员、精神文明员、常年值勤民兵等,已经设立的要精减下来。
党团员开会和过组织生活以及农民在本村开会不得补贴。干部、农民参加县以上的会议,由召集单位给予补贴。
五、实行义务工制度。农村每年要对农民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工,用于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小型农田治理,开发自然资源,义务造林,村镇公共福利事业建设,修建乡村道路,以及为烈军属代耕等。义务工的数额,由村或乡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一般可掌握每个劳动力全年出义务工
二十个左右。年初列入合同,年终结算,以款找齐。
六、实行民主理财,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堵塞各种漏洞。对一切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损害集体利益、破坏集体财产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坚决刹住各种巧立名目的吃喝招待歪风。到农村工作或服务的国家干部和职工,吃饭必须按规定交粮票、现金。不准借工作之便,向农民
索要或低价购买农工副产品。
七、减轻农民负担是直接关系到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要教育干部和农民,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农民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乡、村的公益事业
要搞好,不合理的负担要坚决减掉。各地、市、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民负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项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尽快抓出成效。
今后,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都要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负担,农民有权拒绝。
凡省、地、市、县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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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因民众反对推迟出台是走向正义的体现

杨 涛


北京市政府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在征集意见时,由于246条市民意见中大多数持反对态度,该规章推迟出台,列入到今年立法调研项目。这意味着,一部本可以在2004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暂时搁浅,等待调研结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称,该规章最早要到2006年才能启动立法。(《新京报》3月10日)
法律是针对一般性或特定性的事务,对所有人具有普遍性效力的规范,因此,法律是对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代民主社会,法律必须体现民意,是民众意志的体现,否则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法律也必然体现为多方利益的博弈、协商和妥协,立法必须由民意的代表来进行并经他们通过,而且还必须将草案交由民众直接讨论,征求民众特别是那些与法律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因此,我们看到,人大在通过一部法律前要经过拟订草案、征求意见、分组讨论、大会通过等复杂的程序,时间也相对较长,以充分保证法律的公意性和可行性。
但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化的讯捷性,需要有关公权力机关对之及时作出反映,因而,在现代社会,政府所享有的立法权限不断地扩大,议会委托政府立法的现象也愈来愈频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基本法律、法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像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实就是政府立法,其享有的立法权限却比较大,并且与民众的生活也息息相关,但这样的立法没有人大代表参加,更没有普通民众参加,因此,在这些政府所进行的立法中所反映的民意必须有限。
因此,笔者认为,北京市政府在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时听取民众的意见并且在大多数民众反对时推迟立法是一个明智之举,是使规章走向正义的具体体现。
首先,它让民众参与到政府立法中,更能反映各方的意见,平衡各方的利益,体现规章的民主性。笔者注意到,在这部规章虽然是由市政府法制办纺筹起草,但首先是由市建委、市公安局拿出初步意见,这就必然使规章中更多的只是反映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更少考虑被管理人的意见,这样就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不利于反映其公意性,而听从民众意见则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点。
其次,民众参与进到政府立法中,并影响立法进程,更可能保证规章的可行性。法律不能完全靠强制力来执行,法律必须以其制定的程序正当性和内容的合理性,让人们从内心信仰,才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民众有权参与了政府立法,并在规章中体现了自己的意志,规章在实践中的执行所受到阻力就会大大减少。
再次,民众参与进到政府立法中,也更有利保证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法律涉及多方利益,必须集思广益,既要听取专家意见,也要听取民众意见;既要听取管理者的意见,也要听取被管理者的意见,才能使法律更加趋于完善。民众对北京市这部规章的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草案规定的登记备案、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房租确定方式中的指导租金,以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过多、拖欠房租的处理方法等。这里面许多意见是比较中肯的,比如有人提出,“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出租房屋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法规无权要求备案。”那么,草案出现的这些不足有些是起草者基于自身管理角度有意无意忽视的,也有一些是确实难免考虑不周引起的,民众这时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外脑”,给政府立法起到拾阙补遗的作用。
最后,我们还要提出的是,鉴于目前我们民众对于规章等政府立法错误的监督和制约手段有限,因而,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听取民众意见并让民众能影响立法进程显得尤为必要。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像政府规章之类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并不在行政诉讼范畴,民众不能对其否合法提起诉讼。立法法虽然规定,有权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规章,有权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取决于接受机关的意愿,并不具有强制性,在实践中极少进行。因此,政府在制定规章前听取民众意见很有必要,以确保其的合法性。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和改造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

硬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住房建

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投资改造或开发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房屋初始登记费、房地产交

易手续费、市政设施排污费、施工占道费、投资方工程招投标管

理费一律免收。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

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给投资者。在符合第二

条规定基数的基础上,投资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返还比例提

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应收费用的50%收取。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费,按应收费用的30%收取。
  第七条 重点开发建设地段,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

含供热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第八条 供配电贴费经电业部门批准后可减免。
  第九条 私有投资者可自行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资质的施

工队伍。
  第十条 私有投资者有权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对旧城改造所建的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

除原动迁、回迁面积外,其余新增面积价格全部放开。
  第十二条 凡在松原市投资和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买商品

房有关证明可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城镇户籍。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及教育、卫生、文化、体

育等公益项目,除执行上述政策外,还可特事特办。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

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