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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22:35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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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特做如下决定:
1980年1月1日以后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破获的刑事案件和法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但签于当前我省刑事案件较多,办案人员不足,有些案件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审结的实际情况,特决定在1980年内,根
据不同情况延长办案期限。
一、对于侦查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已延长一个月仍不能审结的复杂案件,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二、对于起诉、一审、二审案件,案情复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不能终结的,可分别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案件,不能按期终结的,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凡由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两级审查期限可延长一个半月。
五、按上述规定延长后仍不能审结的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要经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



198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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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财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我部《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有关财政担保问题的意见》(财预函[2004]15号)的批示精神,为了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现就有关地方财政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根据《预算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地方财政不得打赤字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于已构成担保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合理安排还款来源,采取切实措施,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偿还。

三、地方财政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包括由地方财政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或有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

财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机车乘务员、调车组人员、列检人员和运转车长(以下简称三员一长)的管理,保证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普遍实行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确保新进人员的质量。
1、根据部下达的增人指标(戴帽下达的专用指标除外)和发生的自然减员,需要招收新工人时,应严格按照部定的招工条件和新招工人的男女比例,在地方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普遍实行公开招工,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以保证新招工人的质量。
2、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必须符合招工条件,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招收。
三、按照劳动力计划和生产人员定员,配齐配好“三员一长”。
1、要根据劳动力计划和“三员一长”的预备率、后备率的安排制定“三员一长”的配备、调整、补充方案。
2、凡招收的工人、自然减员的补员和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国家统一分配的技校(包括部分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路内外调入的工人,只要是符合行车条件的,应由铁路局(铁路分局)统一分配到运输生产第一线去,到铁路沿线去,以优先补充“三员一长”的缺员。


3、要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劳动组织的改变,劳动力计划和编制定员的调整,注意从多员单位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必要时还应从二、三线去选择符合行车条件的人员)去进行转培,以备“三员一长”的急需。
4、凡新补充的“三员一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允许上岗。
5、“三员一长”中高职名的缺员,必须按照它们各自的《经历图》,从其低职名中选调补充,原则上不准越级使用。
6、应按照规定对“三员一长”进行体检。经过医务劳动鉴定,证明确实不能胜任“三员一长”工作的,要进行调离,并相应地予以改职。
四、必须保持“三员一长”的相对稳定。
1、“三员一长”一经配上,不经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批准,不得任意改职和调出。
2、严禁拉用“三员一长”搞非生产或非本职工作,确因特殊需要,经过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抽调的,不得享受原工种的一切津贴、奖励,其工资应由借用单位支付,并应按时组织归队。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1、配合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对“三员一长”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办事,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员一长”的技术业务培训,参与对与培训计划的制定,及时抽调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脱产、半脱产学习。对经过培训的,可根据运输生产的需要,择优予以改职、提职。
3、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对模范遵章守纪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给予批评、处分。
六、加强对“三员一长”后备人员的管理。铁路局要将后备人员与现职人员分开,不得使后备人员混在生产班组里;要对后备人员组织脱产培训或指定单位负责代培。未经铁路局的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无权动用后备人员。
七、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的统计分析制度。
1、有关站段要有专人负责“三员一长”的日常管理,建立“三员一长”的花名册和动态卡片,经常掌握“三员一长”的思想、工作、身体和技术业务状况以及配备、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铁路分局、铁路局应建立健全“三员一长”统计月报,定期进行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各单位“三员一长”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帮助站段解决存在的问题。
3、铁道部工人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三员一长”季报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解决。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原则上也适用于线路工(养路工)、巡道工和其它主要行车工种。
九、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本单位的“三员一长”管理办法,并报部核备。



198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