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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2:26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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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用于城市道路(含专用道路、街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公用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新区开发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
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其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等日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各级规划、公安、交通、电力、房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并动员居民协助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分工:
(一)主城区中心枢纽控制范围内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其所属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二)主城区中心枢纽控制范围外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所在地的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自建自管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并接受所在地的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编制改造计划,报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改造计划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同步建设,其建设方案应经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经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因工程建设施工影响原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安装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技术规范要求的临时照明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恢复建成符合技术标准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十条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向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验同意,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到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一)符合道路照明设计、安装规范和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条件;
(三)交纳1-3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逐步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十二条 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条件的杆、塔,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条件下,可安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权属单位应予支持。
背街僻巷30米范围内无道路照明设施,又无杆、塔利用的地方,可在建筑物上安装道路照明设施,建筑物权属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资金的来源: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规划新建、改建或改造提高档次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建设项目安排计划;
(二)企业或其他单位自管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措。
第十四条 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检查、考核制度,督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或社会单位保证所管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完好和正常运行,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资料和数据统计的工作,并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贴)广告、宣传品,擅自架设通信线(缆)、有线电视线(缆)和安装其他设施;
(三)围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搭设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炉灶或使用明火;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理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
(六)损坏、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七)擅自搭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电源;
(八)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事先向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其迁移、拆除并再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确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张挂广告或架设通信线(缆)、有线电视线(缆)的,应当向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批准确定的位置、时间张挂或架设;张挂商业性广告的,应按规定缴纳设施占用费。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对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所在地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可以采取
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并在修剪、砍伐后五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免交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的日常维护管理经费,加强对维护管理经费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占用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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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防治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犬类管理,特别是狂犬病的防治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和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的养犬进行审批和管理。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城乡合法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的预防和对畜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人间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和被狂犬咬伤者的预防注射和抢救治疗。
二、城市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镇、工矿住宅区、 游览区、宾馆、机场范围内,除经批准喂养的军犬、警犬、保卫犬、科研用犬、 演艺犬外,禁止养犬。
三、经批准喂养的犬,应实行关养、拴养,不准放入街道等公共场所。军犬、警犬、保卫犬等外出执行任务时应有人牵引管束。
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发给的准养证明,将犬带到当地兽医防检站按时注射预防狂犬病的疫苗、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所需费用由养犬单位和犬主负责。
在县、市城镇非法养犬,当地政府和公安、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有权组织捕杀。
四、农村养犬必须加强管理,如发生狂犬病时,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将疫点内的犬全部捕杀;对疫点周围受威胁地区的所有家犬,使用狂犬病疫苗紧急防疫注射,费用由犬主自负。对抗拒捕杀和不接受预防注射的犬主,由公安部门实行罚款20至30元,其犬伤人
者,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有关经济损失概由犬主承担。
五、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的科普知识宣传。工商部门要加强家犬交易和狗肉汤锅农贸市场的管理。家犬在成交前须经兽防站检疫,必要时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家犬免疫牌、免疫证不得转卖、转借、涂改和伪造,如有遗失和损坏,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或换发,家犬在宰杀、出售或死亡后,应向原发证单位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七、凡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拘留或罚款10至4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2月13日
珠江路上软件保护的现状分析

樊永富


“北有中关村,南有珠江路”是对南京珠江路高科技一条街热闹场景的真实写照,但是与北京的中关村相比,南京的珠江路还只能算是电脑产品的销售集散地,离真正以开发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为主的发展模式还有一段很大的距离,需要在座落于此的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与经营理念。
虽然说珠江路上拥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还不是很多,故而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是非常的重视,但是每一个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却每时每刻都与他人的知识产权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任何一次因知识产权方面的疏忽都有可能给其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对于珠江路上的电脑产品经营者来说,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中与其联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问题,本文也将着重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分析目前珠江路上的现状与防范对策。
软件盗版是一种未经授权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非法复制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历史上的某一段时间里,珠江路上曾经是软件盗版者的天堂,经过政府部门与珠江路管委会的种种努力,嚣张的盗版软件销售行为得到了有力的遏止,总体形势上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那些不诚实的经营者为了逃避打击也在转换手法,盗版行为逐渐走向隐蔽,致使政府部门发现盗版行为也越加困难。通过调查分析软件侵权行为的手段、途径及借助的载体以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种种情形来看,对软件盗版手法上基本可以分为如下的五类。
1、 光盘型盗版
此种盗版形式是指将多项计算机软件通过光刻机刻录到一张光盘上,并以远比正版软件价格低廉的方式出售整张光盘的方式。对于一般商业软件的盗版,生产往往是大规模地通过光盘生产线进行的,然后盗版光盘生产商将其批发给盗版光盘的批发商,再通过各种地下流通环节将盗版光盘销到消费者手中。在珠江路这一电脑一条街上,我们能够看到的只是处于底层的零售环节的小贩们而已。大型的批发商甚至生产商是不可能落脚于珠江路上的,而从那些因在整顿市场环境的活动中而被查获的小贩们的口中也得不到关于生产商的确凿信息。
因此,光盘型盗版行为往往是最难于治理的,一般都是通过净化市场的方式进行处理,往往都是打击一下能好一阵子,过后一段时间,各类小贩甚至某些不法商家又重新开始销售盗版光盘。对于分管珠江路电子一条街的政府部门来说,由于其权限的限制以及客观事实的约束,只能是将打击盗版软件光盘的销售作为对该类型盗版行为的防范措施,努力从出口上约束盗版光盘泛滥的趋势,而不太可能发现并查处盗版光盘的生产商而从源头上加以堵住。
通过分析参与盗版光盘销售的人员类型,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他们多为社会无业人员、外地打工人员,而且以妇女居多,同时还有少部分的电脑公司参与其中。形式上多为当街而立等待或招揽买者,有时也有游动招揽顾客的。为了根绝这类销售行为,需要我们工商、公安、市容、管委会以及版权管理部门、社文办等机构进行长期有效的协作,共同严厉打击才有可能取得成效。
目前来看,光盘盗版行为最为猖獗,给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的损害最为巨大。它也是我国前一段时间里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该说打击的成效还是非常巨大的。这一点在我们走在珠江路上的时候可以明显地感受得到市场环境变化的巨大。
2、 硬盘预装型盗版
在珠江路的电脑销售商们中,最容易产生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就是硬盘预装型盗版,即由计算机生产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在计算机上预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他们往往以该软件免费或低价为手段吸引消费者或用户购买其计算机,达到其市场竞争的目的。作为软件授权使用的实施方式之一的“预装”,本来是计算机硬件厂商为了给不熟悉计算机的家庭用户解决系统生成、配套协调等难题,而与软件所有权人签订一揽子协议并支付费用的实施方式,原本是一项便民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却变了样,导致了硬盘预装型的软件盗版行为,极大地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
目前,从珠江路的商家来看,最容易发生这种侵权行为的往往是那些销售兼容机的商家,或者应客户的要求而用计算机配件为其组装成计算机整机的商家。而最容易被硬盘预装型盗版的软件一般都是系统软件和常用的办公软件,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98、WINDOWS2000、OFFICE套装软件等等。在电脑商家的手中可能有正版的软件复制件,但其却违反软件使用的许可协议,将该软件安装在了超过协议许可数量的计算机系统中,产生了超限量的软件复制件,甚至于某些商家为客户安装系统时自身所使用的就是盗版软件。此类情况主要发生于购买者是家庭用户或小型的企业用户的购买行为中,商家利用了普通消费者软件著作权意识淡漠的弱点。
此种盗版行为,对消费者而言是存在着极大的消费风险的。首先,因为预装盗版软件使消费者在有意或无意中参与了软件侵权活动,其使用这些软件是不合法的;如果一旦被著作权人发现,其将面临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指控;而消费者若以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抗辩理由的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商家为了规避被指控软件侵权的风险,其一般不会为其提供软件质量方面的担保及售后服务,也不会留下其为客户安装了侵权软件的证据,同时还会导致其将本属于硬件方面的瑕疵推托为软件方面的故障,逃避其应承担的售后服务责任。第三,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其购机款中其实还是包括了软件使用费的,但却得到了一虚假的使用许可,使得其本应享受到的软件厂商的服务落空,而且得不到软件升级的服务。
此种盗版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极大破坏。市场上电脑整机的价格构成在正常情况下包括两个大的部分:一是电脑硬件部分,一是预装在电脑中的软件部分。用户在购买整机时,其购机款中的一部分时间接地支付了软件使用费的,并且该软件使用费是由整机的厂商直接付给软件版权人的。而相比之下,在电脑中预装盗版软件的商家必然节省了软件部分的支出。与合法商家相比,在用户眼中“同样”的商品,要么其在价格上要低得多,要么其在获得的利润上高得多。也就是说其在市场上获得了更多的竞争利益,尽管这种所谓的“竞争利益”其实是一种非法利益,但只要其不被发现,则在市场竞争中其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对此不加以严厉打击,那么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不可避免地就会发生,最终搞乱市场搞乱这个行业。
将硬盘预装型的盗版与合法的软件预装行为对比之下,在商家行为的某些方面还是很容易加以辨别的:(1)没有提供软件版权证书复印件或授权许可协议证书;(2)没有提供软件使用手册或该使用手册明显粗糙;(3)没有给用户提供备用的软件复制件,一般情况下对于系统软件都是以光盘或整套软盘的形式提供复制件的;(4)如软件产品有序列号,则通过上网注册不能被该软件版权人公司认可。
此种盗版方式最容易在商家中发生,也是对消费者、软件厂商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的巨大损害,它往往也称为软件著作权人重点打击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对于行政监管部门来说,在重点解决了第一类盗版行为之后,应及时将重点转移到此类行为的打击之上。从理论与实践上来看,工商部门对此更易于介入,对市场的引导、规范作用也更大。
3、 互联网型盗版
互联网的发展在这几年的飞速发展是有目共睹的,它在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同样也在改变着软件盗版的形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未来软件盗版与反盗版的主战场将会是在国际互联网上。据业内专家估计,当前互联网上盗版给软件版权拥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全球范围内每年接近110亿美元。如果不及时遏止,互联网上盗版对软件企业造成的损失将超过包括终端用户盗版在内的其它所有形式的盗版。正是因为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IT行业的软件“大鳄”——微软公司特意开发了名为“互联网扫瞄工具”的软件对全球各个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站进行全天候监视,一旦被其发现为用户提供盗版软件,则将会带来司法诉讼的危险。对于珠江路上那些在互联网上开设了网站的经营者必须尽量避免被卷入其中,不能寄希望于依赖提供盗版服务带来“眼球经济”的繁荣。
目前来说,互联网盗版主要是指盗版者在互联网的站点出售假冒软件或汇编软件,或者允许他人以免费或付费方式下载他人软件产品的行为。从B—C模式(商家到消费者模式)的电子商务来看,软件产品是最容易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的商品之一。但反过来,它也是最容易在互联网上被盗版侵权的产品之一。盗版者正是看中了这一点,而且对盗版者来说在互联网上进行盗版的低成本、低风险与高收益的驱动,于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站点并上载软件复制件供他人免费或付费下载的方式日益兴盛起来。另外对于那些设置了软件技术措施的,盗版者则提供各种解密措施或者提供正版软件的软件序列号供最终用户盗版之用。
此种盗版类型主要的操作方式往往是:盗版者租用服务器空间安置其盗版主页(包括免费的主页空间或者收费的主页空间),上载盗版软件,浏览其主页的访问者免费或需付费下载盗版软件。如果以免费的方式提供下载,其主页上往往包含大量的互联网广告,访问者必须点击这些广告后才可以下载。不过对于某些大型的商用或办公用软件多数情况下。访问者需要按照盗版主页建立者指定的方式支付费用以后才可以(能够)下载盗版软件。同时盗版者还采用的方式有,未经软件版权拥有人授权,在站点上载软件序列号;或者在因特网站点上发布广告,出售假冒或汇编软件。
参与这种形式的侵权人包括互联网上的个人用户、企业用户以及互联网的内容服务商(ICP),其主体的广泛程度是相当惊人的。前一段时间,南京查获的某高校教师与他人共同破解了某著名股市分析软件后在网络上销售的案件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
4、 软件仿冒型盗版
软件仿冒型盗版是一种最为直接的软件侵权行为,其以营利为目的仿冒他人软件产品,同时使交易相对人误认为是其销售或生产的是合法软件产品。这种侵权方式直接利用了他人的产品声誉以及市场竞争优势。各国版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对此严加惩处。如果将其与一般的商品作一类比的话,其侵权的表现就很清楚了——假货!在普通商品领域打假是工商部门的职责之一,那么同样地在软件产品领域同样对此类造假行为工商部门同样有执法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混淆行为、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商标法(侵犯产品生产者的商标权)等。
5、 最终用户盗版
所谓最终用户是指那些不以软件产品作为母本进行翻录、翻刻和复制发行的使用者。目前在国内最为泛滥的侵权行为就是最终用户盗版行为,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就是一种盗版行为。国内由于种种原因,如软件价格畸高,某些软件生产巨头前期为了占领中国市场挤跨本地竞争对手而故意放任、间接唆使他人侵犯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公民版权意识不强图便宜等原因,最终用户的盗版行为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根据据市场报2001年6月4日的报道,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员表示将对使用盗版软件作品和非法使用正版软件的最终用户进行查处。从这条信息中可以看出国家正在下定决心整治软件使用环境,通过软环境的改善以求有利于高科技软件开发行业的发展以及尽快加强科技开发型企业的发展后劲。
对于珠江路上很多高科技企业来说,应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排除未授权软件在公司电脑中出现,以规避经营风险。作为市场活动的监管者之一的工商部门,也应考虑到国内原来的社会意识,及时通报国家政策,使珠江路上广大经营者在思想上以及实践中真正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软件保护落实下来。一旦各种侵权产品的来源堵住,那么必然促使全民都可以做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用户侵权的可能性自然也就大为减少。于是,软件保护的良性循环就此启动。
分析了各种软件盗版侵权的形式,可以看出,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就是:首先要保持住打击光盘盗版行动的良好效果;其次,当前要重点着手查处硬盘预装型的盗版行为以及搅乱市场的仿冒软件盗版行为;再次,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关注互联网盗版形式的发展,作为未来工作的重点;最后,应与其他部门合作普及公众的反盗版意识,提倡使用正版软件。相信通过各级部门的关注,珠江路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作者联系地址:南京大学135号信箱,邮编:21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