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28:18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1]49号
发文日期 2001-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增强全民的税法意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权益,维护税务机关执法形象,促进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开展,提高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对使用网络技术进行征纳税业务的认识,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系统和纳税人中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宣传活动。现把总局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配合实施。

“网送税法连万家 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促使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和广大纳税人深入学习领会《税收征管法》,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办税;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认识税收的意义和作用、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加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增加国家税收,现决定在全国开展“网送税法连万家万家结网护税法”活动。本次活动依托“中国税务信息网”(以下简称中税网)的网络平台,利用其持续快捷、互动可变、多样无限的特点,同时结合报刊、电视等多种宣传方式。

二、活动组织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活动专门设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统筹部署安排。
领导小组组长: 程法光、郝昭成
领导小组副组长:张伟
领导小组成员: 张木生(杂志社)、胡金木(法规司)、王文彦 (征管司)
办公室主任: 张伟(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
常务副主任: 张木生(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
副 主 任: 王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宣传中心主任)
戴海平(中国税务信息网主任)
网 址: www.chinesetax.net
办公室地点: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综合楼506室
邮政编码:100053
电 话:(010)63543388—6506、6575
传 真:(010)63543643

三、活动开展时间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

四、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在《中国税务》上辟出专栏刊载新税法;
(三)中税网免费开网提供全部税法内容;
(四)把《中国税务》“钟税官信箱”栏目上网,增设“钟税官咨询台”,在线解答税法疑问、交流办税经验;
(五)举办税收征管法大论坛,请有关司局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优秀纳税企业代表作演讲,中税网进行网上文字直播;
(六)以网上网下两种方式开展“税收征管法知识竞赛”;
(七)中税网与中国移动通信合作,向有关税务人员及纳税人发送税法知识、税收快讯等手机短信息;
(八)组织上网查税法、学税法、用税法,促进税务系统人员学习税务网络技术。

五、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一)通过本活动将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税务行政的透明度,增强税务行政的公开性、公正性;有利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开办税;加速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通过本活动将增强纳税人有关纳税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明确其对应关系,树立科学的税收观念,系统了解税收的意义和作用,大大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通过本活动可加快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实现总局提出的“科技加管理”的目标要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由内务部管理,内务部撤销后各地分管部门不一致。1980年1月重新公布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时, 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抓起来。在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当中,有什么新情况和新问题,请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1981年3月19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计量局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计量局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公布。
二、市标准计量局对全市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本区、县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三、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北京市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强制检定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检定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执行跨区、县以及全市专业性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和授权。
执行区、县或部门、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和援权。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有困难的项目,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
五、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检定机构,应给予授权证书,无授权证书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六、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报所在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授权的强制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区、县不能检定的,向市标准计量局授权的强制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七、申请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申请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强制检定机构根据规程和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检定周期确定后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
八、强制检定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吊销原检定合格证、合格印。
九、新购置、修复、安装、调试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强制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十、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一)未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检定的;
(二)检定不合格的;
(三)无合格印、合格证的;
(四)合格印、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十一、强制检定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按规定进行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周期检定;
(二)认真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保证检定质量;
(三)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期限检定完毕,不得拒绝和拖延;
(四)督促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执行周期检定;
(五)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汇报强制检定工作情况。
十二、强制检定机构对各种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十三、强制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收取检定费。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由计量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强制检定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计量管理部门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计量管理部门撤销其授权证书。
十六、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7条、第59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198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