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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7:15:11  浏览:8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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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以下四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省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科技功臣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2名。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择优推荐,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 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号。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4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二十七条 除设省级科学技术奖外,省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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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五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五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五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一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名,儿科医生一名,耳鼻喉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兼苏醒)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国家示范总医院,待自由医院建成后,中国医疗队全体队员到自由医院工作,有关具体事宜届时另签补充议定书加以规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负责办理这些药品的报关、免税和提取手续并负责支付有关费用。乍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医院在使用上述由中方提供的药品时,可向病人收取费用,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医院医疗条件和医务人员(包括中国医疗队队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支付这些药品从杜阿拉港口至医院的运杂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共同另行商定。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俱)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住房的维修费由乍方负担。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五批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计划合作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高 如 铭                 努尔夫人

自2011年1月1日起证监会对于证券从业相关业者的执业规范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对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方面出台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这是对2007年5月1日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的进一步重申和强调。

在该执业规则中,第四条要求:“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这是证监会对于在审核相关中介机构和保荐机构申报文件中,发现律师事务所盲目相信发行人,未能尽到应有的核查义务;亲自实地核查的部分太少,大量的仅仅是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质量较低,真实性较差,导致需要多次补充而做出的相应规定。

同样为了解决在保荐机构存在的相同问题,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1年4月6日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情况的指引,详细列举了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情况,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财务情况等方面,大多都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实地调查。这些都说明证监会现在更加强调保荐人和中介机构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方面加强了这些机构的责任。
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八条规定,律师应该编制查验计划,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等。律师查验的资料都要以原件为原则,比如说,以前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往往都是去官网上进行查询,从而造成专利、商标、版权的形成和权属情况不清晰,或者有遗漏,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导致报会材料反复,现在证监会要求律所应当去登记机关取得其制作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原件(第21条),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第22条)。对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除了规定对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外,如果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相关机关进行查证、确认(第19条)。

综上,这些规定都要求,律师今后从事证券业务要尽量地去进行实地调查,比如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发行人注册当地工商局等机构进行实地调去相关法律文件原件或者经过这些机构盖章的证明文件,而且在实践工作当中,律师要将实际调查、与调查对象面谈、查询相关文件原件等多种方法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查到更加真实的情况。因此,律师在证券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将进一步加大,工作量也更加多,更加要注重资料原件和实地调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