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8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泰安市行政效能评估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工作提速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山东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定期对市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促进政府机关转变作风,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和“投资泰安、稳如泰山”营造良好环境。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各部门工作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评估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坚持群众参与原则,使评估结果真正反映民意;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二、评估考核范围、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估考核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市直属机构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评估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等8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计分。总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满分分别计20分,其余6项满分分别计10分。各项最低得分0分。
1、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20分)。 重点评估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招商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每少完成一项减3分。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减3分。
2、履行职责情况(20分)。 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优化发展环境责任制的要求,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效果不明显的,减3分。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没有突破的减3分。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解决不力的减3分。是否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做到行政成本最小化,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不力以及存在浪费问题的每发现一起减3分。
3、执行制度情况(10分)。 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效能的各项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10项行政效能制度每少一项扣1分,落实不力的减2分。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以及服务承诺不兑现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这类问题减3分。
4、政务公开情况(10分)。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在便民服务方面,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是否公开,每少公开一项减2分。投诉电话公示、岗位职责公示等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每少一项减2分。
5、依法行政情况(10分)。 是否按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的程序办事,每发现一次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减3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置适当、手续完备,对滥用职权、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每发现一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问题,减5分。
6、转变作风情况(10分)。 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订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措施不力的减3分。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精简会议和文件,不符合规定召开会议和印发文件的,减2分;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没有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减2分。
7、优质服务情况(10分)。 是否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想问题办事情只考虑部门、单位利益,缺少全局观念的减2分。是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每发现一项行政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的减5分。是否按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按要求纳入的减3分。行政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工作效率是否高,每发现一次服务不热情、工作效率不高的减3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是否廉洁,每发现一次“吃、拿、卡、要、报”的问题减5分。
8、责任追究和投诉情况(10分)。 对行政复议和诉讼败诉案件、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没有进行责任追究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部门投诉网络是否健全,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不健全或不畅通的减3分。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没有及时处理和反馈的,每发现一次减5分。凡在市优化办、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受理中心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并经查实5次(含5次)以上的减1分,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减2分。
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市每年工作重点的变动情况,对考核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考核内容的认定程序、办法、标准等制定具体细则,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的考核,相关考核结果直接适用。
三、 评估考核方法
评估考核采取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群众参与、分类实施、分项评估、逐项计分、加权综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评估考核与社会问卷测评和行评相结合的方式,于每年年终和次年初进行。
(一)制定方案。 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评估考核方案,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年度评估考核。
(二)组织评估考核。 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由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考评报告。
第二阶段,现场评估。采取“听、看、查、议”的方式,听取部门领导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履行职责等情况的汇报,查看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检查有关原始资料,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对各部门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
第三阶段,汇总考评。由考评组根据考评情况,对每一项评估考核内容,对照考评标准,评定该部门的考核分数。
评估考核结果占综合分值的50%。
(三)社会问卷测评。 向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发放问卷测评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4个档次进行问卷测评,由填表单位和人员视情况分别计分为80-100分、60-70分、40-50分、0-30分。具体测评分两类进行,实行加权统计。
1、组织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单位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40%。
2、组织政府部门的管理对象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权数占60%。
两类测评问卷统计结果乘以各自的权数之和,即为社会问卷测评结果。社会问卷测评结果占评估考核综合分值的50%。参加行评的单位不再进行问卷测评,直接将行评结果折算为百分制,按50%计入综合分值。
四、评估考核等次
(一)计算综合分值。 将社会问卷测评(行评)结果和评估考核结果相加,计算出综合分值。
(二)等次标准。 根据被考评单位的得分情况,按下列标准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等次:综合分值在90分—100分之间的单位。
2、良好等次:综合分值在80分—89分之间的单位。
3、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60分—79分之间的单位。
4、不合格等次:综合分值在59分以下的单位。
(三)相关条件。 凡进入合格等次以上(含合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资格。
1、因损害发展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重农民负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2、因疏于管理发生重特大事故或恶性事件,或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重大案件被上级查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行评位于后三位的。
五、评估考核结果的运用
评估考核的各项结果须经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适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适用。
(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察领导班子重要内容,并纳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被评为行政效能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前十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行政效能优秀奖”,记集体三等功1次。
(三)被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年底一次性奖金,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在扣除年底奖金的同时,经考察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主要领导待岗或降职。对评为行政效能不合格等次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四)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六、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效能评估考核工作。市监察部门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年度评估考核机构,具体组织进行评估考核。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49号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己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维护国家、企业、机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有关设定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参股和改制审核许可项目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企业、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
(二)参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之间投资参股和非民航企业向民航企业投资参股。
(三)公司制改制,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一投资主体的民航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权重组,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除外。
(五)分立,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六)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七)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八)所有权、经营权转让。
(九)承包经营。
(十)委托管理。
(十一)租赁。
(十二)其他任何导致民航企业的资产所有者、股权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航空油料、航空运输计算机信息、航空器维修、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等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或对其拥有经营权的法人。
第四条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四)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
(五)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消费者利益;
(六)利害关系人对联合重组改制申请无重大异议。
第五条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其中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应经民航总局审核。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并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应接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第六条民航总局负责民航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以及民航企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转让股权以及股票上市的审核、监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许可、监管。
第二章申请、受理、决定
第七条民航企业与在同一民航地区管理局所辖区域内的其他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或者本企业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向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准予许可后,报民航总局备案。
民航企业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和审核申请向民航总局提出。民航总局征求联合重组改制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意见后办理。准予许可的,应通报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许可申请,指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不受理,准予许可、不准予许可,审核同意、审核不同意等决定。
第八条下列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人或审核申请人:
(一)拟合并的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
(二)拟参股、被参股的各方或其资产所有者;
(三)拟进行公司制改制、股权重组、分立、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债权转换股权以及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民航企业或其资产所有者;
(四)拟进行所有权、经营权转让的出售方和购买方;
(五)拟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六)拟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
(七)拟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
(八)其他导致民航企业资产所有权、股份结构和经营权发生改变的双方或多方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或审核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法人执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照复印件和申请人资产、经营等简况;
(二)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股权结构、资产评估报告、经营记录、员工状况等;
(三)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四)各方签订的联合重组改制协议;
(五)拟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或审核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受理申请。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和申请人补正内容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或审核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民航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作出受理决定后,根据联合重组改制的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就此申请向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的工作,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决定受理后,应依据联合重组改制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的批准文件。
作出不予许可或审核不同意决定的,应向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应向社会公告或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提出异议,可以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诉。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或是否审核同意的决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准予许可或审核同意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实施联合重组改制,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后的联合重组改制方案或变更事项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重新获得许可或审核同意。
申请人应在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完成法律程序后将联合重组改制情况书面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经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每年检查1—2次,必要时可随时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中和联合重组改制后的违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对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承办许可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以投诉、举报。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或审核同意而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该民航企业不予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照和安全运行许可证照,并对联合重组改制的各方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或审核同意决定,并撤销行业经营许可或安全运行许可。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联合重组改制过程中不按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方案实施或在联合重组改制后不按经许可或审核同意的方案运营,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撤销各项许可和审核同意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审核办理人员应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应依法公正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或审核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审核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受理、审查、办理申请人提出的联合重组改制申请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