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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黑熊和法律/吴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6:03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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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黑熊和法律

吴猛 湘潭大学2000级法律硕士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最热门的两个话题都和“黑”有关——黑哨事件与黑熊事件。碰巧的是这两件事还都和法律有点关系,而我又碰巧学过几天法律,“专业的敏感”告诉我:探讨双黑事件在法律上的意义可能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先说“黑哨”。主角龚建平已于3月16日被北京市宣武公安分局拘留,从各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其五年来的受贿金额不下百万,而且此君还十分之顽固,对足协甚至国家监察部门的好言规劝全当耳边风,丝毫没有悔改表现。可惜的是,龚裁判也是百密一疏,居然给人家写了个什么劳什子《忏悔信》,还退了四万块黑钱。另外,在人大代表的重压之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黑哨”作了定性——裁判受贿的按“商业受贿罪”处理。于是,龚建平在全国人民一片喊打声中进了局子。但是就在这个大快人心的时候,“黑哨”还不忘记给大家来个“黑色幽默”:“黑哨”受贿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你不要以为这是“黑哨”们的无理取闹,这可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大师们的几乎一致的看法——4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就黑哨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在会上明确发表了他们的观点:裁判授受钱财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下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这种观点为司法机关接受,那么龚建平就极有可能被无罪释放。
再说说“黑熊”。2月23日,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为了“为了测试熊的嗅觉”将硫酸泼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随即被西城区公安分局拘留。这件事情同样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56%的人认为刘海洋应被开除学籍。同样的在刘海洋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重大分歧:有人认为刘海洋构成犯罪,关于罪名也是众说纷纭,有说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刑法第341条关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侯国云教授认为:不能将黑熊作为一般财物列入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保护对象中去,刘海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第341条只规定了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而未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他的意见是以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刘海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说到这里,恐怕有人会说了:这法律是个什么东西?法律不应该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的工具吗?连这样的明目张胆的做坏事的人法律都对付不了,要这法律还有什么用呢?应该说对法律的作用的两个极端的认识一直在妨碍我们正确地看待法律:一、法律万能论。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过于迷恋制度的作用,认为以人的理性可以建构起一个严密的“法网”,法律的规范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遗漏。二、法律无用论。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如此之严密了,甚至可以说太过烦琐了,可就这样也无法惩处象龚建平、刘海洋这样的危害社会的人,那法律还有什么用呢?不如用民意来做个判决,不要法律算了。
那么,法律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一般认为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也就是说,法律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套稳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可以据此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决定自己的取舍。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规范可以减少人们在创造最有价值的文明目标时的成本。美国法学家博登海莫指出: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持了一个安全的领域。
我们并不讳言法律的运作中存在着一些它自己根本不能解决的问题,比如以上这两个案例,按照法治的精神,法律是不能也不应该定他们的罪的,可是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大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法律在这个时候的确显得太苍白了,太无力了。这就是法律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法律是概括性的规定,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的规定总是要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的程序性决定了它很难对社会事件做出及时的应对和处理。
问题已经摆了出来了,而另外的一个问题也等着我们去回答:是取法律之利而不得不去容忍它必然产生的一些弊端;还是因为法律的这些弊端而全盘否定,从此废除法律呢?这个问题其实几千年前古希腊的哲人柏拉图就做过选择,柏拉图先前是一个坚定的人治论者,主张由哲人王来治理国家,然而到了他临终的时候,他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实中这样的哲人王是找不到的,法治才是人类社会的最现实的选择。法律制度带给人类社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治的道路并非偶然。
“双黑”事件之所以会如此的轰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们对法治的代价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主张龚建平和刘海洋无罪的法学家们并不是没有看到这两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忧虑的是如果急功近利的用刑,破坏的将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石,这样的破坏将导致社会生活的无序,那是大大地得不偿失的。至于那些力主用已经废除多年的类推方法来给“双黑”事件定罪的人,你们可还记得历史上“请君入瓮”的典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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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补有关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补有关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国内贸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8年11月20日起执行。另外,从今年开始,国家决定改革邮政企业的亏损补贴办法,通过集中电信企业资金,专项用于弥补邮政企业亏损。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精神,明确反映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以电补邮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现对“
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补充:
一、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下增设“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款级科目,本科目为地方固定收入科目,反映缴入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增设“8018邮政补贴专项资金收入”款级科目,本科目为中央收入专用科目,反映从电信企业
中收取的用于弥补邮政企业亏损的专项资金。
二、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下增设“80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本科目为地方支出专用科目,反映财政拨付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增设“8018邮政补贴专项资金支出”款级科目,本科目为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反映财政拨付邮
政企业的专项补贴资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邮政补贴专项资金的征收、缴库及预算管理,分别按两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财预字〔1996〕435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由于目前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仍由各地国税局办理,将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10139项“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说明更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森工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




1999年2月10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
  (三)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
  (四)农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策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金昌市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任担任。设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意见,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咨询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咨询程序: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对提请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除组织会议形式咨询论证外,对远程专家可以通过网上或书面咨询论证的方式进行;
  (三)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四)通过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提前7个工作日,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将相关资料和咨询论证的具体问题、要求提交专家;
  (五)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六)市人民政府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
  第九条 咨询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四)新闻媒体、网上咨询论证方式。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价格制定或调整等政策的制定出台,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或专业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专家咨询小组,专家咨询小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由市政府研究室确定。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应的职称、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我市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要按照以市属人才为主、外域聘请为辅,技术人才为主、行政领导为辅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聘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经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工作失误的损失的,要追究行政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咨询专家,建立专业咨询组织,为部门决策提供必要的咨询论证服务。在业务上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指导,如遇咨询论证工作需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从部门咨询组织中统筹安排咨询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和本部门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