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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20:59  浏览:99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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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两周。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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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饲料、生鲜乳和种畜禽的质量安全监管。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收到资金15天内,将项目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畜牧业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1.201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073323.xls
  2.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1766883.xls

  3.2011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235533.xls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2〕1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元月二十五日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证港口、船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中外籍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管理和检查,外国籍船舶进出本港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渔港监督是管理本港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北海侨港(电建)港口的性质和管辖范围。
北海侨港(电建)是商、渔共用的综合性港口,为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除进出港航道共同使用管理外,对港池、码头、船舶停泊区分东西水域实施管理。
1、由A、B、C、D(A点:N21˚25′16.32″E109˚07′25.73″,B点:N21˚25′13.65″E109˚07′23.3″,C点:N21˚25′04.93″E109˚07′22.37″,D点:N21˚25′03.49″E109˚07′23.3″)四点连线水域以东延至岸线止,即为商用水域(北海国际客运码头)供船舶靠泊、调头、停(锚)泊使用,以上由北海海事局负责管理。
2、由ABCD四点连线以西水域(除航道外)为渔用船舶停泊,航行作业使用,由北海渔港监督负责管理(见附图)。
3、为保证航道畅通,凡渔船在进出港航道中停泊堵塞航道的由渔监部门按规定处罚,其余船泊堵塞航道的由海事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中国籍各类船舶进出港时,均须按规定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六条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日间应悬挂中国国旗,外籍船还应悬挂船籍国的国旗、船名呼号旗;夜间应显示船舶动态的有关信号和号灯。
第七条 船舶在进出港航道同向行驶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前船,旁拖船舶。
第八条 凡进出本港的船舶,必须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遇有大吨位船舶进出港时,非机动和小型船应主动靠右侧航道外沿避让,严禁横越正在行驶船舶的船头。
第九条 港内遇到浓雾,能见度不良时,应加强瞭望,并按规定施放雾号。
第十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制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三章 港口管理与维护

第十一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凡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凡在港内使用岸线,填滩、打桩或拆除沿岸工程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在开始施工作业之日15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工程总平面图、总平面设置图及相关批文。经审核同意,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办理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船舶、货物、船用物品在港内或航道沉没、失落,其所有人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组织打捞;如主管机关认为有碍航行,可通知所有人限期打捞或清除,逾期不清除打捞者,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清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负担。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池、航道进行打捞和潜水作业。

第四章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设施在港区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采取有效的通信手段,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接受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设施与渔业船舶、设施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由北海渔港监督负责调查处理;交通运输舶舶、设施与交通运输船舶、设施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由北海海事局负责处理;渔业船舶、设施与交通运输船舶、设施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由北海海事局与北海渔港监督共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的释义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2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4、非机动船:是指用风力或人力推动的或专靠拖轮拖带航行的船舶。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处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避碰与港口信号规定,分别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渔港监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