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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09:41  浏览:9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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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根据最近各地报告和反映,对劳动改造的犯人减刑、假释的案件各地数量很大。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即受理这类案件2295件(不包括清理老弱病残犯人时由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的部分),相当于该院全年刑事收案的四倍多。其他各地尤其是劳动改造机关较多的地区,这类案件也很多。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处理这类案件,投入了很大的人力,影响了对上诉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的及时审判,减弱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而减刑、假释案件仍不能及时处理。同时有些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劳动改造机关距离很远,也影响到这类案件的及时处理。由于这类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发生很多困难。因此,不少地区要求把批准犯人的减刑、假释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并且有的地区已经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对于犯人的减刑、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省、市人民法院批准。这个条例公布时,人民法院的体制是三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人民法院的体制已由三级改为四级,省人民法院的分院已不存在。在目前实际情况下,对于减刑、假释的批准,如果全部由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确有困难的时候,也可由省、自治区四个机关商量酌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但对于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现在依照案件管辖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批准减刑、假释,仍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案件报送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公安机关送中级人民法院。在只有中级人民法院而没有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的案件直接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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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7月31日晚9时许,河南省孟州市予孟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孟管业)停产检修,刘某在检修锅炉期间掉进约4米深的风洞中,被洞内高温烫伤,在工友施救过程中再次跌入,摔在洞内钢管上,后被工友救出,经120接送到孟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2.多处皮肤烧伤。2011年11月18日,刘某向孟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豫(焦孟)工伤认字(2011)30号工伤认定通知,确定第三人为工伤,后因工伤认定通知的日期填写有误,被告于2012年2月22日自行撤销了上述工伤认定通知。同年7月6日,刘某又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于同年7月24日作出豫(焦孟)工伤认字(2012)15号工伤认定通知,确认刘某为工伤。


后予孟管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作出的豫(焦孟)工伤认字(2012)15号工伤认定结论。予孟管业称,其与刘某没有签订劳务合同,刘某并不是其单位职工,不能认定工伤。同时,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时,重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劳动局在对前一次工伤认定撤销之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由原经办人再次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应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局的第二次工伤认定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自我纠正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程序违法,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首先,刘某与孟州市予孟管业有限公司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其次,虽然劳动局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两次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劳动局做出的第二次工伤认定是对第一次工伤认定中瑕疵程序的纠正,且该瑕疵(工伤认定通知的日期填写有误)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未造成任何影响,完全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自我纠正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程序违法,从而导致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首要价值取向,所以,行政诉讼必须要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方式来实现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功能。尽管我国工伤认定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漏洞,但纵观这方面的法规可以发现,工伤认定的标准在逐步放宽,更加注重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涉诉三方之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应对其特殊保护,审理此案时,在符合法的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首先要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监督和维持工伤认定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目标。当然,这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绝不能一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忽视被用人单位的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教育部 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3月6日)
国科发基字[2001]81号

  基础研究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江泽民总书记做出了“基础研究很重要”等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
  2000年3月27日至29日,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前,五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会议代表就此讨论稿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会后,根据会议精神和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指示,以及会议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征求了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意见,我们对《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修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
  基础研究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着重大成果少、创新不够、分散重复、年轻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重要历史时期,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成为衡量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作为高新技术先导和源泉的基础研究的发展将更为重要。面向新世纪,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基础研究水平,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增强科技实力,针对当前我国基础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1.   深刻认识基础研究的战略重要性。我国基础研究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以认识自然现象、揭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探索性研究工作;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自身发展提出的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的定向性研究工作;对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系统地进行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评价和综合分析,以探索基本规律的基础性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基础研究很重要”。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提出:“重大突破性创新要着眼于从基础研究抓起,不断形成新思想、新理论、新工艺,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源泉,增强持续创新的能力。”基础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是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后盾,是培养和造就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将带动新兴产业群的崛起,引起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革。基础研究的重大成就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实现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必须充分重视基础研究的重要作用。
2. 加强基础研究和国家目标的联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要加强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的结合,攀登世界科学高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人才储备和科学支撑。要遵循“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符合国家战略目标,关系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的科技领域,要坚持有所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要坚持有所为;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的重点学科和科学工程,要坚持有所为。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前沿,选择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等重点领域,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  

要正确处理好一般和重点的关系。一般面上的研究工作应保证一定的量,面向广大科学家,环境要宽松,支持要稳定。对少数有基础、有应用前景的重大战略性研究和重大科学前沿,设立专项研究计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强化支持。
3. 强化创新,提高我国基础研究的整体水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通过基础研究从深层次探求解决办法,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我国科技发展的主动权,需要基础研究在国家发展需要的一些重要领域提高水平,增强实力。要紧紧抓住新科技革命的良好机遇,建立信心,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争取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后来居上。

创新是基础研究的本质特征。前沿探索性研究要创新,应用基础研究也要创新。要遵循科学创新的内在规律,鼓励和支持科学家提出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树立牢固的创新思想,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切实提高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性创新能力。要把是否有创新思想作为项目立项的首要标准,使我国基础研究实现从模仿、跟踪到创新的历史性转变。
4. 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基础研究的发展有赖于学科的长期积累。要重视学科建设,完善和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符合当代科学发展趋势的基础研究学科体系。要充分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传统学科的优势,稳步推进基础学科的发展。要破除学科壁垒和学科保护主义,大力推动和加强学科交叉研究,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努力在世界科学前沿形成我国的新优势。

要大力加强基本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为国家若干主要领域的独创性和重大突破性研究,政府宏观决策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
5. 深化改革,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对基础研究机构的支持、研究课题的立项、学术带头人的选择、基础研究队伍的形成和成长,都要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国家财政将集中支持少数精干的、高水平的国家基础研究基地。要调整基础研究的组织结构和力量布局,促进科研部门、单位之间最大限度地开放。要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大学的作用。鼓励部门和其他科研机构从事应用基础研究。要打破封闭状况,促进人才流、信息流和物质流的畅通。鼓励中国科学院等系统的院、所,以多种方式同大学联合,促进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高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相衔接,使一批水平高、实力强的大学成为国家基础研究的重要基地。基础研究机构应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聘请国内外人员工作。为适应科学发展综合交叉的趋势,强化基础研究相关力量的联合和合作,国家将选择若干重点领域,对现有研究力量进行优化组合,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6. 、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等基础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工程和重点野外观测台站是国家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现有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和国家重点野外观测台站的管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赋予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较大的自主权,加大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投入。要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加大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调整的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并、淘汰、重组水平低、运行差的实验室,新建一些国家发展急需和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的实验室。加强对部门开放实验室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的宏观引导。通过建立虚拟实验室、网络实验室等形式,促进相关实验室之间的联合和合作。要加强对现有重大科学工程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考核、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慎重选择目标,新建一些重大科学工程。在现有野外观测台站基础上,根据我国地域特点、区域代表性和学科代表性的需要,重点完善和建设一批能适应21世纪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规范化、标准化的野外长期观测台站。加强野外观测台站的数据网络和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7. 以人为本,建设一支优秀的基础研究队伍。要花大力气培养、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全方位、多层次加强队伍建设。要用好现有人才,稳住关键人才,引进急需和顶尖人才,培养未来人才。要加快建立新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形成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对现有队伍进行分流调整,择优支持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研究队伍。逐步提高科学家的工资待遇,使优秀科学家能够集中精力专心深入地从事某项科学研究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特殊政策,大力培养和造就优秀学术带头人,特别是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从解决住房、建立实验室、配备助手等方面切实加强国际一流水平科学家的引进和配套支持工作,积极吸引国外高水平人才回国。要重视和加强试验观测和技术队伍的建设,使基础研究队伍形成合理的结构。大力加强对优秀科学家群体的支持。大力推行岗位聘任制,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制度,使流动人员与固定人员的比例达到1:1以上。
8. 改进基础研究的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科学管理是提高基础研究效率和效益的重要保证。管理要为科研服务。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引导,制定政策和规划,创造环境,大学、研究所自主发展,中介机构客观公正评价的新型基础研究管理体制。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要有战略眼光和长远观点,深入了解和掌握科学研究的特点、发展趋势和规律,深刻理解基础研究的地位、使命和价值,通过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为科学工作者创造优越、宽松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基础研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明确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要改变目前对基础研究层层检查、频繁检查和检查指标过细的现象。积极引导科学家围绕国家目标开展探索性研究,鼓励和支持科学家自主选题,开展科学前沿的研究。在继续支持科研项目的同时,加大对基地和人才的支持力度。国家基础研究项目要尽可能实行课题制管理。要打破条块分割组建课题组,建立课题组首席专家责任制,扩大课题组的自主权。严格国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加强对全国基础研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益。加强基础研究发展规划、计划与其它科技规划、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各相关部门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主动加强与其它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保证相关基础研究规划、计划的相互衔接和国家任务的顺利完成。
9. 建立科学、合理的基础研究活动评价制度。基础研究活动的评价要有利于促进创新,提高质量,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青年人才的成长,有利于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要采用符合国际规范的方法,建立评价工作的决策支持系统,逐步形成被社会和科学界公认的公开、公正、开放、多元化的科学的评价体系。不同类型的基础研究工作应有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和侧重点。政府侧重对国家财政支持的基础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国家目标进行政策导向,组织制定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委托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标准对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科研计划调整乃至终结的重要依据。对于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科研基地,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国家对科研基地动态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般科学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由科学共同体评价,避免行政干预。对一些短期内难以被大多数人所共识的基础研究成果,应建立后评估制度。适当延长评估期限,使高水平的创新成果有较长的孕育时间。
10.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环境。基础研究需要长期的积累,宽松的环境。在探索中失败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许多重大创新成果正是在失败的基础上产生的。要充分发挥科学家的积极性,鼓励科学工作者创新的自信心,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要允许失败,不急于求成。继续提倡和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民主,积极开展科学评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争论,使不同学术思想、观点、学派之间能真正地进行平等竞争。

倡导基础研究的创新文化,振兴中华民族的创新精神。要加强科研群体之间的协作和讨论,同时加强对杰出人才个性、特殊性创造才能的理解、保护与支持。营造学术气氛浓郁、有适当激励机制、有利于学科交叉、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创新的基础研究环境。
11. 、大力加强基础研究的国际合作。要顺应基础研究的国际化趋势,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提高研究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要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的双边或多边大型国际研究计划。创造条件,大力支持由我国科学家创意并提出的、我们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国际研究计划。鼓励我国科学家积极参与国外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学术组织的重要活动,我国的一些基础研究项目和机构也要逐步对外开放,吸引外国科学家参加研究。鼓励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任务的科学家能在国内外交叉工作。鼓励我国在外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回国参加科学研究、培养青年人才、进行学术交流。支持在我国举办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我国的研究机构在国际化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积极探索建立中外合作研究机构,积极支持在我国建立国际性的研究中心,条件成熟时也可在国外建立我国的研究机构。
12. 加强基础研究支撑条件建设。大力提高我国基础研究的装备水平。结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建设、调整和相关科技计划的实施,促进国家重点科研基地的仪器设备更新,使之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为优秀科学家攀登世界高峰创造条件。加强科研仪器的自主研究开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要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促进科研支撑条件体系的资源共享、高效服务。加强图书资料和数据信息方面的条件建设。采取措施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质量与水平,压缩重复、低层次、低水平的期刊,集中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和标准,办好少数有国际影响的国内学术期刊。加快科学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础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共享。
13. 增加投入,保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将有计划地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增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加大对重点基础科学研究的投入,在重要的基础科学研究领域进行开拓性的工作,保证少数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研机构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所需的经费,在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基础研究的投入,特别是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设立各类资助基础研究的基金,积极利用国际资金,形成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元化资助基础研究的格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和锻炼高层次科技人才,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提高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要通过体制、机制、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14. 加强科研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在科技界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热爱科学、无私奉献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精神,团结协作的精神,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的精神,形成求真务实的科学学风,严肃认真的科学行为规范。提倡和鼓励科学工作者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克服浮躁倾向,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剽窃、浮夸、压制学术民主等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