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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50:00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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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9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五轮全面清理。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本次清理,确定行政许可项目保留204项,其中市级行政许可165项,审核(初审)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64项,其中审批35项,备案2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暂停实施41项,下放8项,调整管理方式1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或暂停实施27项,下放2项,调整管理方式35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并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纳入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对备案项目,不得变相审批。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实施的项目,各行政审批机关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职能移交工作,并认真搞好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精简方案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精简方案

附件1
行政许可项目精简方案

一、保留的项目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无线电台(站)审批(市无线电管理处)
(1)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2)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
(3)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4、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允许类)设立及变更审批(市商务局)
5、非限制类加工贸易审批(市商务局)
6、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商务局办理)
7、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8、民办中等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局)
9、出入境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2)台、港、澳居民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3)公民出国护照审批
(4)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10、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2)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1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12、消防安全许可(市公安局)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1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机动车及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的注册、登记、发放
(2)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4、边防治安管理许可(市公安局)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登轮证核发
(5)出海船民证、出海船舶户口簿、边防登记簿核发
15、焰火燃放许可(市公安局)
16、民用爆破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市公安局)
17、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市民政局)
(1)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8、人才市场管理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2)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19、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市管企业特殊工时制度许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港澳台人员在日照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3、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6、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7、城市道路使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2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9、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许可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0、影响城市绿化行为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2)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批(市政府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31、市政公用事业综合配套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
32、燃气、供热经营管理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燃气、供热经营许可
(2)燃气供应许可
(3)燃气、供热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33、商品房预售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4、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5、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6、建筑业企业(含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8、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39、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5)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6)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40、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4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
42、取水许可与年度取水计划核准(市水利局)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取水许可
(3)年度取水计划核准
43、市管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审批(市水利局)
4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市水利局)
45、占用市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
4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市水利局)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4)市管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47、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市水利局)
(1)市管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2)区县边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3)市管河道、灌渠和水库堤坝兼做公路审批
48、市管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许可(市水利局)
49、填堵或废除城市原有河道沟汊、防洪围堤审批(市政府权限,市水利局办理)
50、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1、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审批(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2、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维修技术合格证审核核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53、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54、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市林业局)
55、木材经营加工运输许可(市林业局)
(1)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许可
(2)木材运输许可
56、运输及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许可(市林业局)
(1)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许可
(2)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
57、电影放映经营业务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8、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2)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9、新闻出版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
6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61、医疗机构设置、执业及从事执业相关活动许可(市卫生局)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2)放射诊疗许可
(3)医疗机构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62、市管公共场所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市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市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63、医师执业、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医师执业注册
(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6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6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66、夜间建筑施工作业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7、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审批(市环境保护局)
6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验收(市环境保护局)
69、排污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70、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拆除核准(市环境保护局)
71、废物转移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1)危险废物异地转移许可
(2)省内设区的市之间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72、煤炭经营储煤场地环保核准(市环境保护局)
73、辐射安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
74、土地使用、转让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审批 (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3)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5)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审批
(6)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审批
(7)临时用地审批
(8)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9)农村宅基地审批(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市政府权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75、采矿许可(市国土资源局)
(1)采矿许可证核发
(2)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审批
(3)采矿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76、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核、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77、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市国土资源局)
78、核发5等职务船员证书和普通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市海洋与渔业局)
79、海域使用许可(市政府权限,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
80、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海洋工程项目环保设施设立、验收、变更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81、渔业港口经营、渔港内船舶装卸危险物品、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1)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2)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以及有毒等危险物品许可
(3)在渔港内新(改、扩)建各种设施和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82、海洋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核准(市海洋与渔业局)
8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84、口岸仓储、熏蒸、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审批(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85、人防工程和设施建设、使用、拆除许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与易地建设审批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防空警报设施许可
(3)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许可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许可
8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8、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9、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药品经营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2)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资格确认
(3)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91、生产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2、餐饮服务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许可(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9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审批(市地震局)
9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市粮食局)
96、公路管理许可(市公路局)
(1)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设施许可
(3)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5)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97、设立市内营业性水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审批(市港航管理局)
98、港口建设经营许可(市港航管理局)
(1)港口水域及通航水域施工(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2)港口经营许可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和作业审批
(4)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业场所建设审批
9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畜牧兽医局)
100、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市国家税务局)
101、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市地方税务局)
10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市地方税务局)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发票的许可
103、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登记
(2)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104、广告管理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广告经营许可
(2)烟草广告审批
10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106、计量行政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3)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10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核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8、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市气象局)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许可
109、防雷装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110、食盐零售许可(市盐务局)
111、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日照海关)
112、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日照海关)
113、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日照海关)
114、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日照海关)
115、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日照海关)
11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及报关员资格核准(日照海关)
117、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日照海关)
118、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日照海关)
119、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日照海关)
120、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日照海关)
12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日照海关)
122、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日照海关)
12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6、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7、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9、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日照海事局)
130、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1、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2、船舶进出港口许可(日照海事局)
13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日照海事局)
134、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5、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日照海事局)
13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日照海事局)
137、引航员、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日照海事局)
138、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日照海事局)
13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1、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2、贷款卡发放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3、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4、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5、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6、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7、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8、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49、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0、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1、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2、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3、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4、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5、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6、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7、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8、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59、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0、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1、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2、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165、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审核(初审)的项目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煤炭经营资格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站)址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处)
4、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审核(市无线电管理处)
5、拍卖企业资格审查(市商务局)
6、冠以日照市“专利”名称单位设立审核(市科学技术局)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科学技术局)
8、对提供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资质审核(市公安局)
9、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市公安局)
10、影响交通安全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审核(市公安局)
11、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审核(市民政局)
12、新建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搬迁殡仪馆审核(市民政局)
13、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初审(市司法局)
1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初审(市司法局)
15、律师执业初审(市司法局)
16、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初审(市司法局)
1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8、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9、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核(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1、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许可审核(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2、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市林业局)
23、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5、广电影视许可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许可审核
(2)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
(3)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
26、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市环境保护局)
27、境外废物进口许可初审(市环境保护局)
28、测绘资质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29、地图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30、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
31、成立宗教团体审核(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32、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市地震局)
3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市公路管理局)
34、设立省际经营性水路运输企业及增减运力初审(市港航管理局)
35、港口、码头新建、改建、扩建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36、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市港航管理局)
37、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市国家安全局)
38、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审核(市烟草专卖局)
39、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审核(市烟草专卖局)
三、取消或暂停实施的项目
1、新增、更新、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容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许可(市机械化学工业办公室)
★3、枪支运输许可(市公安局)
★4、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许可(市公安局)
5、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
6、民用枪支配购许可(市公安局)
7、移动或者拆除公共消火栓许可(市公安局)
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
9、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
10、临时停车场设立审批(市公安局)
11、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3、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4、缴费车辆报停核准(市交通运输局)
15、建设项目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市农业局)
1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7、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18、市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19、食品广告审查(市卫生局)
★20、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核(市卫生局)
21、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2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23、航空摄影与遥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
★2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市国土资源局)
2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许可(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6、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9、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盐产品调剂许可(市盐务局)
3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日照海关)
32、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日照海关)
33、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日照海关)
34、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日照海关)
35、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6、通航水域使用缆渡和设置浮桥许可(日照海事局)
37、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38、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39、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40、企业租赁期不满一年、租赁贸易、租赁(照章征税)购付汇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41、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注:序号前标★的项目为暂停实施的项目。)
四、下放的项目
1、城区幼儿园设立审批(市教育局)
2、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
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市公安局)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市公安局)
5、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市财政局)
6、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局)
7、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
8、市级登记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调整管理方式的项目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商务局)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2、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成品油进口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5、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6、典当行设立审核(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7、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市商务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8、确需停止供水、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调整为:告知性备案
9、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市林业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0、医疗广告初审(市卫生局)
调整为:转报服务
11、出口商品质量注册登记(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调整为:注册登记
1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3、船舶登记(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14、海事签证(日照海事局)
调整为:根据相对人请求进行行政确认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精简方案

一、保留的项目
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技改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进设备免税手续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企业职工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核、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工伤职工待遇费用预留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失业登记及待遇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业资格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人员录用流动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市政府权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理)
16、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核准(市体育局)
17、省定价目录范围内授权市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准(市物价局)
18、收费许可证核准(市物价局)
19、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审批(市档案局)
2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市档案局)
22、向境外组织或国内外商提供社会调查资料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3、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4、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5、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2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29、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30、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31、地方税收减免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32、对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3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4、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审批(日照海关)
35、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限额核定和调整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
二、备案的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备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市无线电管理处)
3、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使用国家分配给本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备案(市无线电管理处)
4、酒类流通备案(市商务局)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市商务局)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市公安局)
7、公共消火栓档案备案(市公安局)
8、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备案(市公安局)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离退休费调整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管理权限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施工起重机械及自升架设设施登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4、燃气、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5、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7、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8、招投标情况报告审查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1、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及拆除工程资料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3、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备案(市国土资源局)
24、选(洗)矿登记备案(市国土资源局)
25、人民防空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6、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情况的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8、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性培训备案(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取消或停止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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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实现安康山水园林城市建设目标,根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市、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和兴建城市各类绿地等绿化活动。
  城市绿化包括下列范围: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园林水体、广场绿地、街道绿地及江河岸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绿地和庭院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种子的生产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安全、护岸、护堤、护路、隔离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绿带;
  (六)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重要作用的林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通过专业绿化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都应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检举和揭发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作管理的方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划、林业、国土、公安、工商、旅游、财政、交通、水利、环保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安康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广泛深入开展绿化达标和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单位竞赛活动。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以注重生态功能和方便群众为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配套完善的绿化体系。
  第十一条 城市所有建设工程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绿线”控制标准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5%,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河道水体两岸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六)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10%。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向市建设规划局进行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工程绿化建设设计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绿线”指标审查并给予批复,建设单位持批复手续,方可在市建设规划局办理规划准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对达不到“绿线”规定的绿地面积,又确需进行建设的,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因季节和条件限制达不到同步竣工的,绿化工程的完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其已建成区的绿化工程,也应同期交付使用。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面积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进行绿化,不得闲置。有条件绿化而不绿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征收绿化补偿费。未按期完成绿化建设任务的,对责任单位按应绿化工程总投资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外,市房产局不得办理房产发证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与郊区绿化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协调,将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促进城市绿化建设的整体发展。
  街道绿化应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的功能。应加快汉江两岸、铁路、公路沿线的绿化建设,尽快逐步形成江滨、沿线、沿岸绿化带。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各类建设项目应按项目总投资的5%资金用于绿化工程投入并纳入基建计划。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建设任务和养护标准,统筹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开发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等,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绿化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1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管理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实行公开招标发包,以确保绿化质量。
  外地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应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从事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安排。
  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责任单位应当征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部门同意并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城镇绿化建设的责任分工为: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主、次干道绿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建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黄洋河、月河两岸;江南、江北山体的绿化带由市林业部门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建设。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新建居住区和旧房成片改建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当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的“绿线”标准由开发业主单位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要积极发展城市苗圃用地,提高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率。要选择土质好和交通、用水、用电方便的地方建立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
  要加快推进城市绿化事业改革步伐,加大绿化科研项目投入,并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要进一步推进城市绿化社会认建认养制度,充分调动起全社会投身城市绿化的积极性。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日常管理和养护实行专业负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行道树、隔车带、花坛和街头什字、广场等公共绿地及附属设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二)城市公园、文化园及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三)居民社区及背街巷道的公共绿化由所在辖区办事处负责养护。
  (四)居住小区和新开发区的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六)街道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实行门前绿化承包责任制度,由门前单位或个人承担管理和养护责任。
  门前绿化承包责任制度指:门前单位或个人负责管护门前树木花草,保持责任区内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和占用、污染绿化的行为;有条件的单位应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设置街头花坛,摆设盆花盆景。
  (七)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林业、水电、公路、河道等专类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管理和养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执法人员应加大绿化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确保绿化养护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经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含行道树树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出租转让。确需改变城市绿化性质的,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已占用的城市绿地,必须限期归还。因国家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绿地临时占用费标准:安康城市规划区每日5元/平方米。对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在规定的期限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坏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一)砍伐城市树木,无论树权归谁都必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按“伐一补十”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异地补栽。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二)凡移植树木,须按“移一补十”原则补栽树木,并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恢复绿化设施。除私有树木外,修剪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管理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三)因抢险救灾需要修剪、砍伐树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各类广场、绿地以及公园内摆摊和开设商业市场。确须开设的,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办理手续后,缴纳占用费,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并负责管理维护周围的树木、绿地及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或在绿地内盖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
  (三)在树木下面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
  (四)钉或刻划树木,攀折、围圈花木;
  (五)在树下、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六)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七)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
  (九)在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内毁坏植被、开荒、种粮种菜、打猎、放火、造坟、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牧畜等;
  (十)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管理部门应对城市各类绿地、树木设立台帐、建卡、建档,建立健全监管措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七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化管理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立防护标志,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迁移或损伤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出、调入本市的绿化苗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严格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全民义务植树

  第二十九条 全民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凡年满十一周岁的城市居民,男至六十周岁,女至五十五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义务植树三至五株,或承担相应劳动能量的其他绿化劳动,包括整地、育苗、挖坑、清土、换土、浇水、管护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按义务植树种植的树木,成活率应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并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达不到成活率者,第二年自备树苗补栽。
  第三十二条 全民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树权单位负责解决,单位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所需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及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化委员会征收绿化费,收缴的绿化费用于完成义务植树。

第五章 树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一)款中公共绿地的所有树木,树权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第三十五条 铁路、公路等部门及驻安单位在其管界内种植、管护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单位所有。
  第三十六条 城市居住区的树木,树权归种植管护单位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义务种植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第三十七条 在私人庭院内,居民自种自管的树木,树权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八条 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将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30日。2002年颁布的《安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安政发〔2002〕3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函

国税函[2011]153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年报工作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你办,请审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部分。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下载。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57,传真:010-63969875)。
  一、 概述
  2010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0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以促进阳光施政、有效预防腐败为目标,以监督税收行政权力、服务人民群众为主线,以推进税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透明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扎实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完善制度体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作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全系统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决策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评议和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机制,落实行政听证制度,涉及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是继续推行行政审批公开机制。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规范审批程序,推动简政放权。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三是大力推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落实到岗、风险防控到岗、制度建设到岗、政务公开到岗,逐步建立职能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狠抓工作重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做好结构性减税等税收政策的公开工作。坚持对重要税收政策实行文件制定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的“三同步”制度,特别是对涉及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均做到准确解读、及时发布。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税收政策文件164件。国家对外签署的95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也均由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做好对有关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公开工作。组织人员编写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解读,发布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还及时清理公布了《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积极推进财务预算公开。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收支预算总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201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各省税务机关切实加大了财务公开力度,对预算编制及执行,基本建设,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按规定进行了公开。
  四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化。在《中国税务报》开辟“政府采购专版”,开通“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页”,开发完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软件,搭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2010年,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各类采购信息公告93个。《中国税务报》政府采购专版全年共出刊23期,发布各类新闻、专论、政策法规和采购信息209条;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中标、政策法规、采购动态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16779条,切实提高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公平竞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全年发布政府公开信息558条。其中,税收政策信息164条、政府采购信息93条、人事任免信息55条、其他类信息246条,制作信息公开栏目13个,意见征集3次。国家税务总局还利用网站解答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问题,全年共刊出税收热点问题32期,解答了纳税人问题317个。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特点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内容涵盖了税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机构职能、行政决策、法规政策、行政职权、行政执法、社会服务,以及其他工作的7大类19大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政府信息。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是:对外突出税收执法重要环节和公共服务环节;对内突出人事管理敏感部位、财务管理热点事项和行政管理重大决策。
  (二)主动公开的载体建设
  一是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和窗口作用。按照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局网站为主体,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税务网站群建设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计划规划、人事、财务、政府采购等重要信息。同时,推进税务网站标准化建设,统一税务网站界面,规范税务网站服务内容,规定信息公开作为税务网站必设的一级栏目,方便网民查找、阅览有关信息。
  二是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为纳税人提供人工服务、自动语音服务或短信服务。为提高服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了统一建设,目前已经完成了软件开发测试工作,正在进行试点。
  三是完善税务系统内部的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公文起草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选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该选项在拟稿时必选,办理过程中可以修改。对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成文后可以直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外发布,保证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四是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连续19年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编辑出版了“五五”税收普法丛书,坚持每年开展税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活动,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富有影响力的宣传品牌。同时,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结合运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征集税法宣传作品,并在各类媒体上展播优秀作品。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45件, 答复369件, 由于相关省市12月下旬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按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正在办理过程中,故有76件结转下年答复。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件,受理24件,申请信息均按相关规定在时限内予以回复。各省(区、市)国税系统36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66件,答复293件,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等因素的12件按《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结转下年答复的73件。各省(区、市)地税系统34个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5件,答复52件,结转下年答复的3件。(详细情况参见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中,仅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检索等费用共计297元。同时,对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条例》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其他各省(区、市)税务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也未减免费用。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没有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案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9件,办理9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纳税人不服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复议申请3件,办理3件。各省(区、市)税务局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6件,主要涉及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法人代表等信息的公开问题。其中,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5件,办理5件,其中1起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违法;深圳市国税局受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行政复议1件,办理1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情况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被提起行政诉讼的1件。主要事由是纳税人不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法院认定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的答复内容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或有瑕疵的情况。(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不及时等问题。
  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
  一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同时,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税法宣传活动,调整完善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探索微博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式。
  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等制度进行修订、汇编,核定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
  三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考核。同时,把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四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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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29710.files/n11029713.doc

  2.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税务举报、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029710.files/n110297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