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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0:22:42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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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尚未构成违法犯罪和《刑法》规定应予以收监的情形,经教育不改,应当依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二)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四)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月公益劳动的;

  (五)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不满1周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导致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对受到警告处分的,应当由街镇司法所(科)和公安派出所共同予以教育谈话,并督促改过。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受警告处分后,仍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1周以上的;

  (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有第三条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五)超过1周未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致使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应当由街镇司法所(科)和公安派出所共同予以教育谈话,并责令改过。

  第五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5日至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及时告知街镇司法所(科)及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七条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脱离监管2个月以上的;

  (五)向他人提供毒品,胁迫、诱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第八条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予以行政拘留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的;

  (三)受到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擅自脱离监管1个月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具有应予行政拘留的情形,公安机关可先行予以行政拘留,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九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一)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资格的;

  (二)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间的;

  (三)保外就医后有条件就医而不就医的;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

  (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十条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应由街镇司法所(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填写《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申报表》上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第十一条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记过,应经街镇、区县司法局两级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并填写《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申报表》上报市矫正办,市矫正办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有第五条之情形,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应由街镇司法所(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填写《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申报表》上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街镇司法所(科)在收到同意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后,向地区公安机关提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

  第十三条对提请司法惩处的,应由街镇司法所(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填写《社区矫正司法奖惩申报表》上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对撤销缓刑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对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经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后报市矫正办,市矫正办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街镇司法所(科)在收到同意提请司法惩处的决定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及奖惩材料,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惩处建议。

  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原作出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原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收监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提请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执行的机关应同时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和收监执行决定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将此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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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林业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林业发展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四川省(以下统称“省”)将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省。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与各省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各省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附表和协议;
  (b)林业部(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
  (c)“地方实体A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所列借款人的省和自治区;
  (d)“地方实体B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中附件2所列借款人的省;
  (e)“地方实体”系指地方实体A组和地方实体B组;
  (f)“中央项办”系指设在林业部内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g)“国营林场”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3中所列的那些国营林场;
  (h)“研究所”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中所列的那些研究所;
  (i)“林业推广中心”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2中所列的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j)“项目执行协议”系指3.05节(a)中所提及的协议或几个协议;与
  (k)“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78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与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在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的每期分期付款,包括该付款期在内的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和林业的惯例通过地方实体执行本项目的B部分,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的资源。
  (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还应促使各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c)对于位于各个省和地方实体境内或与其有关的项目部分,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将信贷资金提供给每个省和地方实体。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省应按照本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与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获取等节)。
  3.04节 为了协助省执行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保持设在林业部内的中央项目管理办公室有足够人数的,称职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协会可以接受的职能和职责。
  3.05节 (a)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特别是包括本协定《附表4》规定的安排,根据地方实体和借款人所签订的一个或更多的项目执行协定,促使本项目B部分的执行。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6节 (a)为实现本项目B部分的目的,借款人应准备或促使准备下列事项并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提交协会,以获协会批准:
  (i)研究计划和设备清单中应以协会所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列明该项目B.1部分(i)至(iv)每个研究课题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所需的设备清单。
  (ii)推广计划和设备清单中应以协会所要求的范围和详细列明每个林业推广中心的详细设计和需要的设备。
  (b)关于本项目B部分应包括在上段(a)中提及的研究计划、推广计划或设备清单中,借款人只有在这些计划和清单被协会批准并查明符合上述规定后,才能执行本项目这一部分。
  3.07节 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接受的一项计划执行或促使执行本项目A.8,B.1(b)和B.2(c)部分下的海外培训。
  3.08节 在省和地方实体的协助下,借款人应准备一份来年项目执行的详细工作和财务计划,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交协会审查。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本,以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包括地方实体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所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抄件。该报告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及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审计和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它单据)直至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这些单独的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任何一个省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个省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定规定其应履行义务。
  5.02节 为实现《通则》7.01节(d)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本协定5.01节(a)或(c)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或几个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省的批准或核准,并代表各省在项目协定上签字并公布,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各省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定已正式得到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执行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和各地方实体在法律上产生了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附表、补充信件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坚持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各方面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国民经济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的良好运行态势,煤电油气运供需基本平衡。但是,受国内需求增长过快及国际市场价格持续攀升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电煤、柴油及电力供应出现不同程度的紧张状况,化肥等农资价格持续高位运行且面临继续上涨的较大压力。为切实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保证农业丰收、灾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灾区煤电油气运需要
  贵州、陕西、宁夏等地要组织好支援灾区的电煤资源,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安排好运力,继续保障灾区电煤需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要组织好增供灾区成品油的投放,全力保障兰成渝成品油管线稳定运行,继续确保灾区油品需要。国家电网公司要科学调度,减少四川电力外送,并根据需要组织向四川输电,确保救灾及灾区恢复重建用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当地煤炭生产恢复进度;国家电网公司和四川省所属地方电网企业要继续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重要用户和居民用电,力争在6月10日前,完成四川主电网及配电网受损设备的抢修和改造,恢复灾区正常供电,并及早做好枯水期的电力保供方案。
  二、全力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保障电煤供应作为当前电力迎峰度夏的首要任务。各产煤省(区、市)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生产,加快停产整顿小煤矿的复产验收。产煤县拟安排停产煤炭能力1/3以上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炭产运需各方都要严格履行电煤合同。铁路部门要进一步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在迎峰度夏期间提高电煤日均装车水平,并适当向京津唐和华中地区倾斜。在迎峰度夏、度冬和举办奥运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对主要煤炭运输公路开辟电煤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电煤运输畅通。
  发电输电企业要切实加强电力生产运行管理,加快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跨省、跨区送电,提前安排好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火力发电企业要组织好电煤的采购和储存,力争电煤库存不低于15天。各地要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严格坚持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要压缩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以及抗震救灾用电;要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差别电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还要制定尖峰电价,引导用户错峰、避峰用电;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加强反事故演习,提高应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
  要切实搞好成品油资源的总量平衡,加强成品油产运销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加快新建炼油能力竣工投产,合理安排炼厂检修,在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成品油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加强资源的衔接和调运,合理安排库存。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炼油企业努力增加生产。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运力,与石油生产、销售企业做好衔接,保障成品油资源的及时调运。石油销售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根据市场需求及时投放,确保重点急需,并严格执行国家定价等有关规定,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四、千方百计保证农业“三夏”用油
  中石油、中石化要根据“三夏”用油需求,强化资源统筹,合理安排调运,增加重点地区柴油投放量。要密切关注“三夏”期间大型联合收割机等作业区的转移情况,及时掌握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农业用油需求信息,加强区域平衡和资源衔接,优先保证农业用油。要根据农机作业的实际需要,提供快速加油通道、农业加油卡、送油到田间等多种惠农便农服务。中石油、中石化要提前安排就近所属企业做好“三夏”用油的应急准备。
  五、切实保证化肥等农资的市场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扶持和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和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保障重点化肥企业用煤、用电、用气及原材料供应,组织好农资生产和运输。要充分挖掘钾肥生产潜力,加快新增能力建设,努力增加国内钾肥供给。要继续严格控制化肥及其原料出口,完善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办法,增加储备规模,确保淡储旺供。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化肥市场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加强价格和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等行为。要加大对科学施肥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提高化肥利用率。
  六、继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不合理需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节约用能。要提高高耗能行业的准入门槛,尽快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严格执行高耗能行业强制能耗标准,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时将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改造。继续从严控制高耗能产品出口。切实落实节能措施,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大力开展全民节约能源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坚决抑制不合理的能源消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电油气运保障和农资供应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