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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35:50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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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令136号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宏          
2013年9月10日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九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减少绿地面积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变更: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根据新规划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变更城市绿线的。
第十条 变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调整附属绿地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居住绿地的,还须经业主(购房者)大会或者2/3以上业主同意;
(四)调整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由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由建设单位先行补足绿地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绿地,不得擅自在绿地上开发建设,不得在绿地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经批准占用绿地无法恢复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占用面积同等的绿地;或者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规划绿地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应当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核定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绿地率及其应当达到的标准,并界定绿线。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加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专用章,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和划定的绿线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绿化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及各种管线或者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侵占城市绿线内土地的;
(三)在城市绿线内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四)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景物景观和生态环境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凤台县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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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1999年12月31日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签订日期1965年12月17日)
  在黄海中部,以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连结线的海域内为鱼类密集场所。每年十月、十一月和翌年一月、二月四个月期间,日本和中国都有大批渔船在这个渔场作业。鉴于鱼类资源衰减情况严重,继续无限制的捕捞,将有造成资源枯竭的危险,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同意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在上述渔场和期间内,日中双方渔协把本方渔轮数,限制在八十艘以内,不超过此数,以防止鱼类资源继续枯竭,有利日中两国渔业生产的长远利益。
  此致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团长
  副团长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签字)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