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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1:14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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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6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4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助理广告师考试(共有《综合能力》和《专业实务》2科),每人每科25元;广告师考试(共有《综合能力》、《专业实务》和《案例分析》3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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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亲切关怀,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本办法所指“家属”系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亲切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定期发给抚恤金。
对烈属、军属免除义务工。
第六条 家居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其供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亲属的福利待遇。
待业入伍义务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家居农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给烈属的优待要略高于义务兵家属。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乡人民政府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村民委员
会要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家中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村民委员会应负责把优待金储存起来,以作军人退伍回乡时安家费用。
义务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在其服现役期间继续保留。
第八条 家居农村生活有困难的在乡残废军人,应根据其困难大小,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办法给予优待,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本村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九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有一个工作部门负责拥军优属工作,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经常关心并帮助解决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生活上、工作上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 地区拥军优属服务网,应做好为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服务工作,对其中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的服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给予下列优待:
(一)劳动部门对烈士和牺牲军人的直系亲属,按有关规定安排一人就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优先录用。
(二)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因病就诊时,当地医疗单位应当优先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烈属、军属,区县卫生部门应当酌情给予减免;对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就诊免付挂号费。
(三)粮食部门对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在粮、油、豆制品等方面给予照顾供应。
(四)供销、物资部门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建房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供应。
(五)文化部门应优先照顾残废军人购买电影票和戏票。
(六)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交通部门应照顾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七)残废军人游览公园免购门票。
(八)烈士子女在国家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上学,免收学杂费;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各局技术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各部门、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烈士、牺牲军人、现役军人计为分房人口;对烈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住房困难,应从优解决;对军属、三等残废军人的住房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所在单位无房源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无工作单位或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
难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自愿购买住房的,优先照顾。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进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纳入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规划。供销、信贷、物资、粮食、工商、科技等部门,要在资金、物资供应、技术辅导、信息提供、发给工商执照和产
品收购等方面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应帮助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种好承包责任田和口粮田。
第十四条 切实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人婚姻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他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教育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抚恤和优待。
第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违反本办法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7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我部人事教育司在南宁召开了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发展民政事业的一项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干部培训工作;要认真解决工学矛盾,积极为民政干部提供学习业务和更新知识的机会;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基地,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干部培训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预算支出科目中解决干部培训经费,切实在人、财、物方面为干部培训工作创造条件。

附: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民政部在南宁召开了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分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部属及部分省属民政院校主管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的负责同志。这次会议是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次
重要的会议,会议回顾了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情况,总结交流了经验,分析了形势,提出了今后的任务。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政事业的发展,民政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干部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也随之丰富和发展,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全系统的民政院校和培训中心已发展到31所。几年来,为民政系统输送
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各类人才4千多人。同时,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干部达1万8千多人。他们已成为各级民政部门的业务骨干,有的已走上了地县民政部门的领导岗位。
各地培训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则,使干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有章可循。
(二)因地制宜,采取短期培训、巡回办班等形式,有的还依靠社会力量委托代培、进修,鼓励参加“五大”(即电大、函大、夜大、刊大、自学考试)学习,这些形式是切实可行的,不仅保证了培训规划的落实,而且缓解了工学矛盾,节省了培训经费,减轻了各方面的负担和困难,方便
了基层,加强了教学与民政工作实际的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结合民政干部的实际,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与《专业证书》教育,使许多干部提高了科学文化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管理,保证了培训质量。许多地区采取建立审批、考试、考核、奖惩等制度,开展检查等活动,制定签订承包合同等措施,提高了培训效果。
在总结各地培训工作经验时,与会代表认为:(1)各级领导的重视与大力支持, 是搞好干部培训的关键。(2)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培训经费, 是搞好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前提。(3)设立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是搞好干部培训的基础。(4)抓好培训基地、师资队伍和教? 慕ㄉ瑁歉愫酶刹颗嘌档幕颈Vぁ?5)从实际出发,制定可行规划,确定适当的形式,采取有效措施,是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这些基本经验对今后的干部培训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认为:各级民政干部是民政事业的组织者和开拓者,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担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他们的素质高低,关系着工作效率的高低,关系着民政事业发展的快慢与兴衰。因此,有计划地培训民政干部,提高民政干部队伍素质,造就大批合格的人才,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是民政事业继往开来、兴旺发达的需要,是整个民政系统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战略任务。同时,接受教育和培训,也是每个民政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民政系统的干部队伍,总的看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但是,从新的历史任务的要求来说,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还不能说完全相适应,而且有较大差距。民政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它要求每个民政工作者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而
且要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因此,民政干部必须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同时还要学习一些社会学、行政管理学、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接受新的科学知识,掌握新的技能。现已在职的各级干部要通过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精通民政
业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刚跨入民政部门的干部要接受岗前培训,学习并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本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尽快进入角色。只有这样,民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能适应民政事业的发展。
会议指出,今后培训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一九九○年——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搞好培训。到一九九五年,使民政系统35% 的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0%的干部达到中专、高中文化? 潭龋?5 岁以下干部全部提高到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会议认为,为使干部培训工作能在全系统范围内真正开展起来,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可行规划,妥善解决经费、师资、教材和工学矛盾等问题。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干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领导要从保证民政系统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保证民政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干部培训的重要性。把培训干部的工作当作百年大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
在解决人、财、物等实际工作中给予应有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有一名厅(局)领导主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市县也要有一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齐抓共管,做到教育、培训工作层层有人抓,从组织上得到保
证。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的干部培训规划,健全有关制度,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使干部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要以岗位培训为主,多层次,多渠道培训干部。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有的放矢,在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上下功夫,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三)要切实解决教育机构问题。目前设有教育机构的省市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没有设置的要做到培训工作有专人抓,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应建立一个多功能的培训基地——干部培训中心,专门负责干部培训。对现有民政院校要加强管理和充分利用
,使之为民政部门培养各类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四)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预算收支科目》第13条第180款、第16 条第215款和财政部1982年3月24日《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解决干部培训经费。同时要拓宽解决培训经费的渠道,广开财路,多方争取,保证必要的培训
经费。要注意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倡民政系统的各级、各业务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共筹经费培训干部。要合理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
(五)要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抓好教材建设,提倡各地编写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教材,以解决培训工作之急需。
(六)各地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注重师资的政治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本地民政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
(七)各地要抓紧干部岗位规范的制定,为开展岗位培训创造条件。



199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