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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5:41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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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建设,是指开发面积在15亩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廉租住房占建筑面积5-10%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任务和我市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积极组织申报,确保工程立项纳入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第四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商品房开发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宗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规模、土地面积以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面积和相应的规划条件,同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凡廉租住房配套建设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规划审批。



第五条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出让计划,依据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开发、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和范围。



第六条市国土局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项目中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套建设事宜。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商建设,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设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廉租住房位置、面积、套数、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以内;



(二)户型为两居室;



(三)房屋不建分户储藏室或车库;



(四)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五)每套独门独户,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与小区商品房同步配套。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土地出让公告所明确的内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并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完成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后不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的实际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拨付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小区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第十七条各县(市)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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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换货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换货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期间两国换货和付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相互供应的商品,按照本协定所附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中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可以补充和调整。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每年应在平衡的基础上,签订年度换货和付款议定书。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进行的货物交换和与此有关的事项,应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的合同和现行有效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五条 按照本协定所交换货物的价格,按世界主要市场现行的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商定,以美元计算。

  第六条 为办理按本协定交货有关的支付,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美元清算帐户。
  上述清算帐户办理的款项范围在年度换货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在协定有效期满尚未全部履行或清算时,则在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仍按本协定的规定办理,直至合同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
    代   表          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   洁           阿 亚 兹
    (签字)            (签字)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1号

各区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的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缓解市民看病难问题,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结合深圳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

  二、组织管理及培训机构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与管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要求,经国家或省级基地评估机构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及规模

  拟在本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省级以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经公开招录可作为定向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二)目前在我市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本科毕业5年内的医师(在编正式职员),可作为单位委托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从2007年起,根据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需求,计划每年招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50名-250名。

  四、培训方法

  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学专科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相关要求,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协助实施。对培养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规范化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培训结束后,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

  五、学员招录办法与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本单位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根据各区、各市属单位的计划确定全市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的年度计划。

  委托培养学员由各区卫生局及市属有关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分配的指标和要求推荐,由市卫生局审核决定培训人员名单。定向培养学员的招录工作及试题命制由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并根据本办法及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招录工作方案。

  凡录取的培训学员,须与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定向培训学员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学员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其中,委托培养学员的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委托培养单位管理;定向培养学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培养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养单位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由该中心代办有关学员的入户手续、代缴社保金等事项。

  六、经费保障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市卫生局年度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卫生局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购买服务。

  (二)按市区财政体制的管理要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卫生局的年度预算,市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市级财政安排。区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区级财政安排。

  七、学员待遇

  (一)委托培养学员享受在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由培养单位发放。

  (三)学员在医院和社区基地培训期间,所在医院和社区健康中心应根据学员排班情况参照本单位职工发给夜班和加班补贴。

  八、考核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委托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均需进行阶段考核。三个阶段考核均及格者,方可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考试;

  (二)学员须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前两年内通过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两年期满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仍未合格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规范化培训期间,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反馈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存档。

  九、学员权利义务

  (一)培训完成取得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定向培养学员由定向培养单位正式办理职员聘用手续,并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委托培养学员回原委托培养单位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办理聘用手续时,需与聘用单位签订至少服务5年的协议;

  (二)培训期满未取得合格证者,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所有费用自理。定向培养学员补考合格者方可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仍未合格者不予聘用,并按协议规定作相应赔偿。委托培养学员未取得合格证者不予聘任全科医师,并赔偿培训费;

  (三)为保证定向培养学员培训合格后办理职员正式聘用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培养学员数量预留的全科医师职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十、违约责任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以及完成培训未到培养单位服务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须按协议有关条款作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