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9:47:07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的养护和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省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检查”的原则,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单位、个人无权征收或减免养路费。


  第四条 车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领取养路费缴(免)凭证,接受征收稽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拒绝征稽人员进行征费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助、配合征稽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征稽机构提供车辆动态的有关资料;
  (二)车辆年检、换发牌照时,应通知征稽机构派员参加,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
  (三)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改装和报废等手续时,应当查验养路费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责令其到征稽机构补缴,未补缴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稽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养路费征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养路费征收基础工作,强化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证管理、票证管理,做到应征不漏、应解不少;
  (三)有权对车主的营运帐目、车辆缴费、报停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查验过往车辆缴费情况;依法上路、上户对车主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缴纳养路费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强与车辆管理机构联系,及时了解车辆动态,商请车辆管理机构协助征收养路费;
  (六)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养路费征稽人员的素质,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七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带“中国公路征费”胸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公路路徽标志。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征稽车辆上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征稽机构可根据费款解送及征费稽查的需要,申请有关部门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和通讯等装备。
  征稽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廉洁奉公,积极主动地做好养路费征稽工作。

第二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范围





  第八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机动车辆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或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台、港、澳地区在皖车辆;
  (六)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七)外籍人员在华使用的车辆;
  (八)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车辆。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但在改变使用性质、超出行驶范围、变更使用单位或参加营业运输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下列单位按国家定编标准配备,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单位自用的小客车(包括二轮、侧三轮和简易摩托车):
  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社联、科协等人民团体,但不包括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政企、政事合一单位;
  2、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学和职业学校,但不包括其培训中心、培训班和校办企业;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由国家预算内国防经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四)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及专门标志的下列专用车辆:
  1、县以上医疗卫生部门(不包括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冷链车、采血车;
  2、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不含企事业单位消防车);
  5、交通部门的交通规费征稽车,公路路政、交通运政管理专用车;
  6、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7、省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统一申报的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8、民政部门的殡葬车;
  (五)在由省辖市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六)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行驶的采矿自卸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油田专用生产车和林场的积材车,但超出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线路的车辆除外;
  (八)经县级交通部门核定,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九)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 下列车辆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或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非免征费车辆,减半征收;
  (二)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内部生产作业道路),单线里程达到20公里,减征20%;单线里程每增加10公里,减征幅度递增10%,但最高不超过60%;
  (三)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不足1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不足20公里的,按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四)在省辖市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或跨行公路5公里以下,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专用交通车(车籍外应喷有起讫路线),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的,按费额标准的四分之一计征;属于其他单位的,按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超过5公里的,按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第三章 养路费征缴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对具有健全的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其他车辆均按计征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第十二条 费额标准是:
  (一)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160元(含交通建设专项基金40元);
  (二)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方向盘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90元;
  (三)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45元;
  (四)二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每辆每季15元,三轮摩托车每辆每季20元;
  (五)畜力车每月半套3元,单套6元,双套11元,三套以上17元(牛或驴为半套,骡或马为单套);
  对台、港、澳地区和外国籍的车辆,按前款费额标准2倍计征。
  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公路建设发展情况和应征车辆增长情况,以及公路运价、养护成本,物价指数的变化,会同省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计征吨位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
  (二)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人数每10人座折全1吨位计算。
  (三)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第一排座位不计)折合吨位合并计算。
  (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
  (五)柴油三轮、四轮、正三轮车、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算;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功率计算,每14.71KW(20匹马力)折合1吨,不足7.35KW(10匹马力)按7.35KW计算,7.35KW以上不足14.71KW的按14.71KW计算。
  按前款规定计算吨位,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客车1-5人座折合0.5吨,6-10人座折合1吨。


  第十四条 凡应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月养路费缴讫标志,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领取季度、半年或全年养路费缴讫证。
  新增车辆车主应在领取行驶证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登记,其养路费计费时间自领取行驶证之日起计算。
  新增或报停启用的车辆,领取行驶证或办理启用手续之日在上旬的,当月养路费按月费额征收;在中、下旬的,当月养路费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
  挂临时牌照的车辆,从办理临时牌照之日起按有效期计征。有效期在10日内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在20日内的,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计征;超过20日的,按月计征。


  第十五条 暂定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季度末到征稽机构办理下一季度减免征手续,领取减免征凭证。
  新增车辆办理减免征养路费手续的,车主应于车辆入户后10日内持有效证件向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提出申请,由征稽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省征稽机构审批。不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办理免征手续每辆每次交工本手续费10元(摩托车交工本手续费5元)。


  第十六条 车主申请包干缴费的,征稽机构可根据车辆完好状况、历年缴费等情况与车主签订包干缴费协议,确定每年包缴月数、车数和缴费总额。年包缴月数货车不得少于10个月,客车不得少于11个月。包干协议内的车辆不得调换。


  第十七条 缴纳养路费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进行。养路费结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养路费缴纳后,不办理退费、延期、抵缴等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养路费收入(含滞纳金、利息)属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地、市、县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养路费收入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及时足额上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平调。


  第十九条 征稽机构每年对车辆缴免养路费情况进行一次检审,车主应按时参加。检审合格的,核发《养路费检审合格证》。


  第二十条 客车、货车(含载重量超过1.5吨的农用运输车)、客货两用车及大中型拖拉机养路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其票证由省公路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发。手扶拖拉机、摩托车、柴油三轮、四轮车、正三轮车、载重量在1.5吨以下的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养路费由地、市、县交通部门负责征收,其票证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公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养路费票证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通行全国,驾驶人员应随车携带,妥善保存。
  养路费票证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向征稽机构申请补办,交原缴费额10%的补办费。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替换或转借养路费票证。


  第二十二条 养路费缴讫(免)标志是记录车辆缴免养路费情况的凭证,可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第四章 养路费变更





  第二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驶的车辆,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征收,省际之间互不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
  车辆调驻外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应在调驻外省30日内,持证明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申报,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按驻地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办理。车辆调回本省后的五日内,应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调驻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调进后的第3个自然月起,由本省征稽机构按本省收费标准征收养路费。
  省内相互调驻的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征收。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行驶。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过户,车主应在过户后5日内,持双方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及车辆过户凭证复印件,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经征稽机构审核后,变更养路费缴讫标志和征费档案,从次月起停征原车主养路费。


  第二十五条 车辆转籍,原车主应在批准车辆转籍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车辆转籍凭证复印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结清养路费,交回养路费缴讫标志,从次月起停征原车主养路费;转入地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转籍证明办理入籍手续,从次月起在转入地缴纳养路费。


  第二十六条 车辆改装,车主应从行驶证换发之日起5日内,持批准改装的凭证、改装后的行驶证复印件和改装厂家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变更登记手续,从改装车辆换发行驶证之日起按改装后的车辆征收养路费。


  第二十七条 车辆报废,车主应于当月持车辆报废鉴定书复印件、本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车辆管理机构批准报废的复印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结清养路费、交回养路费缴讫标志,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驶,车主应于月底前到当地征稽机构申请报停,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交存两块号牌、行驶证及养路费缴讫标志,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交存号牌、行驶证情况,征稽机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机构。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减征养路费车辆,新入户不满1年的车辆,按费率计征养路费的车辆,以及包干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均不办理报停手续。
  报停车辆应在报停申请书上注明的具体地点停放,不得随意变换。确需变换停放地点的,应经征稽机构同意。
  车辆报停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车辆损坏严重、一时难以修复的,经申请征稽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全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报停车辆重新启用,应在缴纳养路费、领回牌证和标志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九条 车辆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主应于当月持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到征稽机构办理车辆停驶手续;车辆被依法没收或变更所有者(持有者)的,按车辆过户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拖、欠、漏、逃缴养路费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养路费外,按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缴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外省车辆无养路费票证跨行我省的,按我省收费标准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收取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重复收取,但应责成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免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责令限期补缴全额养路费,按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减征、免征养路费车辆,逾期未办理减免征手续的,责令按同类车辆收费标准补缴未办减免手续期间的全额养路费,并按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暂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超出使用范围的,责令限期补缴全额养路费,按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车辆严重超载的,加征15%的月养路费。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路费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不参加养路费年检的,责令限期补检,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征稽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现场执行时,可视具体情况暂时扣留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车辆,并签发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车主应在车(证)被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征稽机构接受处理。因证件或车辆被扣所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自负。违章处理结束,征稽机构应及时退还暂扣的证件或车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办字[200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气候复杂多变,降雨量和时空分布异于常年。一些地方发生了较为严重的洪涝、山洪、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汛期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做好防汛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也召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当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有关气象、水文等信息显示,发生各种灾害的机率仍然很大,险情隐患也有增加,各地、各单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继续保持高度警惕,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迎接更大汛情的挑战。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和回良玉副总理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200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汛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好、布置好和落实好。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汛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指挥和职责落实要到位;要建立防汛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要加强值班和重要部位的监护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救、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制定、调整和完善防汛抢险预案,并组织演练。要严肃认真查处事故,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和抢险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三、认真部署,争取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及时、准确掌握气象、汛情和水情等信息,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道、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要环节,要特别提高警惕,加强管理,严防死守。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补充、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防止发生淹井、透水、垮坝、崩塌、道路及通讯电力中断等突发性灾害;在建建设工程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做为监控重点,确保万无一失;水电站大坝以及病险水库要密切注视气象的发展变化,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加强巡坝查险,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精力集中,谨慎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在积极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督促相关企业加强检查,落实好防汛抢险的措施和要求,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患隐。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专项检查和督查,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


工商标字[2004]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农垦、畜牧兽医、渔业、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这也是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我国自1995年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300多件,核准注册100多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注册在农产品上。对优质、特色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是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也是合理利用与保存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的现实要求,更是新时期促进农业发展、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加大农村地理标志和商标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

  (一)加强指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二)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共同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使用的管理权,承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指导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地理标志标示产地条件的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四)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六)增加支持力度。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资金投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发展。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农业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中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宣传提纲

  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如“海尔”、“绿色食品”等。

  2、商标为什么要注册?

  《农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如果不注册,使用人就没有专用权,就难以禁止他人使用。所以,在农产品上使用的商标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

  3、农产品使用商标有何好处?

  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内所生产的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在商品分类上主要属于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30、31类。在这些产品上都可以注册和使用商标。

  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不高,农产品供应主体极为广泛、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最好办法就是认牌(商标)购物,因此商标信誉对于吸引消费者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产品上使用商标已成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走向市场谋匾跫?/P>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逐步学会利用商标取得市场上的成功。如四川省南溪县富民白鹅养殖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在31类活家禽上申请注册了“蜀源”商标,此后积极实施商标战略,逐步建立了商标信誉,使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并带动了周边农户致富。2002年,该公司发展种鹅养殖户4,000余户,实现纯收入996万元,户均增加纯收入2,500元以上;发展商品鹅养殖户4万余户,实现纯收入4,032万元,户均实现纯收入1,000元左右。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底,我国共有农产品注册商标约22万余件,涉及商品和服务分类第29、30、31类中14个小类上的商品。其中注册量居前5位的商品类别是:米、面粉,茶及茶代用品,非活水产品,动物饲料,种子。农产品商标约占我国商标注册总量的8% 。这些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于开拓农产品市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如何认识推进农产品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而事实证明农产品使用和注册商标是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农产品使用商标可以有助于建立产品信誉,促进农产品的销售,促进农民增收;农民增收又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又有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推进农产品使用商标完全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一些使用商标的农产品的成功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与城市相比,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商标意识相对较弱,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很不相适应,农村仍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产品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如何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权利相冲突。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文件。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6、什么是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也就是说,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某种与其他地方同类产品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生产这些产品的地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些产品具有地域不可更换性,离开该地域生产的同类产品将不具有这些特点。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有很多地理标志产品,如“涪陵榨菜”、“库尔勒香梨”等。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不同。产地标记是指标示某商品生产于某地方的标记,在某地生产的产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7、地理标志涉及哪些产品?

  在我国,地理标志所使用的产品涉及农产品、食品、中药材、手工艺品、工业品等类多种产品,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主要有水果、茶叶、大米、蔬菜、家禽、花卉、黄酒、豆瓣、枸杞等商品。

  8、为什么要保护地理标志?

  国际上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采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术语,要求成员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重视,是因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有利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特色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满足人们越来越高的物质需求。在我国,对地理标志加强保护还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主要是农民,保护地理标志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农民是地理标志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山东“章丘大葱”的情况很好说明了这一点。据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府调查,“章丘大葱” 作为地理标志获准注册后的两年间,产品单价增加2-5倍,产区10个乡镇农民收入增长了3倍,大葱面积已由不足10万亩扩大到15万亩。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同时“促进了产品升级换代”,“推动了基地发展”,“带动了运输、餐饮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保护地理标志,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还有助于形成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持竞争优势。在目前,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促进“三农”问题的早日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9、推进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的紧迫性

  《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作为商标注册的也越来越多。自1995年3月1日我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截至今年11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375件,分别来自我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核准注册113件。如新疆的“库尔勒香梨”、江西的“景德镇陶瓷”、浙江的“绍兴黄酒”、福建的“漳州芦柑”、重庆的“涪陵榨菜”、山东的“章丘大葱”等等。这些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我国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仅是一小部分,相当一部分的地理标志的使用者还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地理标志的使用尚处于自发状态,不利于保护,也不利于发挥地理标志的优势。如果不扭转这种局面,则广大农民将难以受益于地理标志,我国农产品也难以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力,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因此,地理标志的保护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站在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积极向农民宣传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知识,鼓励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同时加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维护农民的利益。

  10、如何申请地理标志注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被侵权时怎么办?

  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