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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4:48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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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1〕1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严厉打击煤矿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4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的统一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5月至7月上旬,在全国开展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以下简称专项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严厉打击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没有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煤矿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法规标准,强力推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察对象及内容

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监察对象,以落实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为主要内容,重点监察煤矿企业贯彻落实2010年11月2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精神,以及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防突规定》等情况。主要包括: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重点是45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监察是否采取了“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采掘工作面是否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并经验证消除了突出危险性,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是否按规定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专业防突队伍是否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等。

2.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及突出矿井相邻的矿井。主要监察是否按照《防突规定》、《规程》和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文件的要求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超标的煤层鉴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和审批。

3.建设矿井。主要监察地质报告是否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是否按规定对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建井期间是否按规定对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整合技改矿井是否按规定及时组织瓦斯鉴定;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

在针对以上几种类型的矿井开展专项监察时,应同时监察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是否符合《规程》和《防突规定》要求;是否为实施防突措施提供了空间和时间基础保障,满足瓦斯治理需要。

三、监察方式

1.组织开展专项监察。6月15日以前,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打非”专项行动及执法计划,对照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组织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开展专项监察。

2.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重点督查。在专项监察的基础上,6月底以前,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近期瓦斯事故多发的省(区、市)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明确具体负责的主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要通过专项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项规章标准。

2.按期完成监察工作。要统筹安排,按期完成专项监察。已组织或正在进行其它相关专项或重点监察的,可将专项监察的内容纳入一并进行。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专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和进行鉴定;对瓦斯灾害严重、不能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认真总结。专项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监察基本情况;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等情况;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建议),于2011年7月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yym@china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择时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并对监察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杨以民;联系电话:010-6446395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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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11]87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通知精神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今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二、中央单位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配置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财库[2011]18号)的规定。各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标准。因特殊需要,中央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上,打印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以上的,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相关经费标准要执行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的有关规定。

  三、中央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www.ccgp.gov.cn)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具体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

  四、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每月批量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要结合中央单位的特点,认真、高效地组织采购活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要按季度报财政部备案。

  五、中央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没有按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合同签订、履约等相关工作,并统一协调处理相关违约事宜。

  六、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中央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要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七、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的组织管理,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财政部也将定期对各中央部门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在编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

  010-68552272

  010-68552921

  010-68552231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


杭州市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综述

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追溯杭州水上交通,可谓历史悠远,“以船为车,以楫为马,往若飘风,去则难从”、“商贩千艘”,“富舟楫之利”之说,表明了杭州水上运输自古以来十分繁忙。从唐朝开始,杭州水运突破区域性限制而纳入全国水运网络,成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航运中心。五代及两宋时,杭州设有船舶机构,海外运输很盛,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其间杭州客旅往来频繁,交通以水路为主……即使在现今公路、铁路、航空迅猛发展,运输格局和重心发生嬗变的当代,水运这一富有传统色彩的运输方式仍然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无法替代的作用,并蕴涵巨大的潜能。目前,我市境内拥有各等级航道总通航里程2200公里、码头220座,注册船舶6000多艘。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分别为2147万吨(比上年增长17.9%)、2187万吨、2337万吨、4594万吨、6780万吨,为我市的社会经济繁荣抹上了一笔属于自己的亮色。
众所周知,1996年之前我市水上交通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主要模式是地区分割、部门分管、多头执法,即市下辖5个县(市)和萧山、余杭两个区均设有归属地政府管辖的港务和航运管理部门,每个区、县(市)水上交通工作的五大职能分别建立了五支行政执法队伍,分别承担着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的行政执法任务。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一艘船在我市境内航道里航行经常遭遇不同区、县(市)或者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和重复处罚。这样的体制运作,造成了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广大船民反响很大,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行政执法机关形象有时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由于每一支执法队伍因编制的限制,执法力量单薄,行政管理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水上交通运输需求与原有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越来越不“匹配”,与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不相适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以及市港航管理局近些年来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目标,对水上交通管理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在开展水上交通综合执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关键词之一:改革管理体制
1996年,市在行政机关体制改革时,将港务管理机构与航运管理机构合并,成立了“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并对所辖区、县(市)实行港航人事、资金及业务的垂直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改变了旧体制下区、县(市)政府对港航管理机构的人事和资金上的管理权限,有效地避免港航行政管理目标和依法行政执法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打破了地区分割,加强了区、县(市)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配合与协同,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和政令的畅通。其次是有效地强化管理与执法队伍的建设。在交通管理机构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下,交通管理机构往往成为地方政府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去向,队伍不断膨胀、专业骨干缺少、管理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行政成本的不断增加反而没有带来行政效率的提高。实行垂直管理特别是人事权的统一管理,在队伍建设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的保证下,采取全系统内适时组织干部异地交流、培训考核等措施,对建设一支稳定程度高、专业能力强的管理与执法队伍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关键词之二:开展综合执法
2002年10月,“杭州市港航管理处”升格并更名为“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海事局)、“一套班子”的管理机构,行使海事、船检、港政、运政、航政五项管理职能。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五合一”管理职能的优势基础上,积极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
为了实现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杭州市港航管理局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历年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实践,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以整合执法队伍、优化管理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为目的,按照“上下联动(稽查大队整合全局各稽查中队的执法力量,共同做好整个航区的动态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条块结合(‘条’即综合执法队伍,‘块’即局下属各辖区港航管理处水上交通检查站,综合执法队伍与各辖区管理处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水路运输环境)、委托监管(稽查大队受市港航管理局的委托,进行行政执法和现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大队代表市港航管理局行使海事、港政、运政、航政行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的“十六字”方针,组建了全国第一支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表现出了应有的优势:一是消除了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现象;二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力度得到了强化,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三是降低了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得到了最大限度地精减,避免了过去分散多头执法那种“小而全”的装备配备和重复的人员出勤造成的浪费。
关键词之三:规范行政执法
为了确保水上交通行政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实施,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切实做好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工作。根据行政执法体制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的梳理,对各执法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各岗位的配置将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逐项列出行政执法各层级现有各项执法职权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为确保区、县(市)行政执法协同与配合,科学合理地分解了职权,防止了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增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执法责任,做到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二是从制度和手段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施行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水上交通的平时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性要求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范。在做好制度建设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程序软件系统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处理进行规范,并实施联网监控。目前,又在研究开发行政许可网上运作操作系统,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进行规范。三是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开展水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后,对原来水上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进行了调整和机制重构,采取自评、互查互评、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着重考核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包括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复议、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对于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变更、撤销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我市水上交通管理率先在全国实行垂直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成功的体制创新完全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改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受到了国务院交通部的关注和肯定,也为我市深入研究文化、农业、环境保护等其他领域里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有益经验。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