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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04:26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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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上述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本公告附件所列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以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六、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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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一步依法有效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提出如下意见:

  一、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履行批准程序,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复制被调查对象的户籍、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对有关涉案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边控、报备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明确协助办理的具体事项,提供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证券监管机构办理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质、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三、证券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协调会商机制。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复杂、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前,应当启动协调会商机制,就行为性质认定、案件罪名适用、案件管辖等问题进行会商。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过程中,可商请证券监管机构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五、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及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随案移送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证据,应当制作证据移交清单,双方经办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相关证据随证据移交清单一并移交。

  七、对涉众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在已收集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基本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可在被调查对象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八、以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留存的证券期货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登记存管结算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数据提供单位应以电子光盘或者其他载体记录相关原始数据,并说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及制作人等信息,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九、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其打印件或据此制作的电子光盘,经核对无误后,说明其来源、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的,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打印件或光盘内容与公告信息不一致的除外。

  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六)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七)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费)、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运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九)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十一)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听证机关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证机关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有听证机关印章,并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一)市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县(市)区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报送听证报告的,应当经报送审查的法制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代表构成和听证程序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听证报告,提出经过审查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效能考核、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市、县(市)区政府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政府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其自行研究决定并组织公示。

  (二)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委托)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是公示机关,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属2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牵头机关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三)公示事项应包括的内容: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机关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同级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组织公示的行政机关,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组织机关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同级政府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十二条 公示组织机关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重要事项公示列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目督办定期不定期对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备案。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和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点工作通报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访谈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其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通报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通报机关通报重点工作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应于次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考核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查询方式:

  (一)“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

  (二)“中国昆明”(www.km.gov.cn)政府网站及县以上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

  (三)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信函、来访。

  第五条 昆明市和省级行政机关共用一个政务信息查询专线“96128”电话服务中心,中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代表昆明市派人到中心参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2009年4月1日开通试运行,面向公众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查询的转接服务。“96128”既是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统一接入号码,同时也是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投诉服务的统一接入号码。

  第七条 县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本级本部门的查询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查询责任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八条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服务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予以更新。

  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网站,县(市)区政府、市属部门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查询事项专栏,公开政务事项,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确保门户网站网络连接的畅通和信息查询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并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者解答的,当场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者解答的,信息查询责任人应当认真记录,及时协调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对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昆明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职责及分工: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负责全市“96128”电话专线的管理工作;

  12345市长热线办负责处理“96128”受理的无法明确到昆明市具体部门的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昆明信息港管委会负责在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网站设置查询事项专栏,4月底前开通专栏,并做好专栏管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宣传方案,正确宣传好“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的作用,准确把握政务信息服务功能,避免公众把“96128”作为日常事务的查询电话;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市监察局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搞形式主义、不执行或者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要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