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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11:02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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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农村经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北京市星火奖。
符合前款范围,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立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和星火人才培训奖。
第五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二、农、林、牧、渔等的综合配套技术,经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二、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三、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四、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振兴地方经济所适用的先进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为培训内容。
二、多层次、多形式培训,教材系统,具有示范性。
三、培训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制度、有考核、有师资力量。
四、学员结业经过严格考核,结业合格率达90%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北京市星火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九条 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根据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星火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办理。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星火奖的审批程序: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央所属单位在本区、县实施的项目和本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市属科研院校负责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星火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或者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推广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星火奖。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从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 申报星火奖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 9 9 1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 日批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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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城综函[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交)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委、园林事业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要点



  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城市建设司2011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全力落实节能减排任务,努力提升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着力研究预防和治理“城市病”,推动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动各地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2011年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74%。强化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标准定额司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级评定并启动垃圾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工作,推动各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指导各地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调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

  组织编制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导各地重点加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指导。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做好201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安排和“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

  (三)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贯彻落实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召开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加大新建建筑供热按计量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研究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平台试点工作,加强对供热能耗的监测。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宣传培训。

  (四)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组织编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推进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城市照明方面的应用。研究制定城市照明管理与节能考核指标,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景观过度照明。继续抓好城市道路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对项目的实施、跟踪检测、项目后评估进行全程指导。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管理

  (一)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

  研究破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难题,制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的意见,组织召开现场会。抓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创新管理手段,研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城市安全等领域拓展和延伸,促进城市安全运行。继续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加强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宣贯培训。

  (二)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重点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建立“全国城镇供水管理信息系统”。

  (三)认真研究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措施

  全面梳理我国城市交通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及与设施有关的管理方面,预防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研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办法》和《关于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大推动绿色交通工作的力度,指导各地加快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继续开展2011年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继续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道”建设技术指南》,推动各地加快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

  (四)加强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管理

  重点抓好燃气安全、道路桥梁安全、下水道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理水平,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组织编制“十二五”全国燃气发展规划,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燃气服务标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改造,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隐患。研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会同标准定额司组织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对全国城市排涝能力进行评估。调研市政设施养护工作体制的现状,推进养护体制改革。制定市政道路桥梁养护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推动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

  (一)加强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平台作用,推动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继续完善《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组织落实中国人居环境奖预备名单制度,指导各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培育和指导。继续修改完善《城市人居环境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完善社会问卷调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动态管理,组织对符合复查条件的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进行现场考察,对复查不合格的城市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城市予以摘牌,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不断提升。

  (二)抓好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载体,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建设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城镇绿地系统在节能减排、防灾避险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组织开展城镇绿地系统规划专项检查,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重点解决老旧城区的绿地总量不足和分布不均衡等难点问题。加强对动物园管理监督,会同标准定额司编制《动物园设计规范》。协助重庆市、北京市做好第八届、第九届园博会的筹备工作。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

  深入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管,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继续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核准工作,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动态监测核查工作。贯彻《关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推进风景名胜区数字化景区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监管工作。

  四、加强城建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和改革研究

  (一)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编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力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尽快出台;做好《城市供水条例》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工作;加快修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研究制定《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办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组织修订《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城镇供水行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二)加强政策理论研究

  针对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业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地方在城市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推广,加强典型示范引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指导新疆因地制宜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三)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分行业对全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进行调研,全面总结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认真分析查找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坚持分类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法规政策。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一)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围绕部中心工作,精心组织、落实学习型集体创建活动,以基础性学习、应用性学习和前瞻性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积极有效的学习活动,不断提升机关干部的学习能力和工作本领。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实地调研,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城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指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加强评奖评优、资质审批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工作程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

  加强对学协会的指导,为学协会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
【文  号】 冀政[1986]99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6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 1986年10月1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含县城关镇)、郊区、矿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道口和机场
周围禁止养犬。驻在上述地区的部队、科研、医院、工厂、仓库等单位,确因警卫、
科研、试验需要养犬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批
准注册后十天内,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牌、证。
第三条 农村(不含郊区)、牧区养的家、牧犬、犬主必须自开始饲养之日起十
日内,到指定的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牌、证。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饲养犬,必须在首次注射狂犬病疫苗后,
每间隔半年到指定畜牧兽医站注射一次狂犬病疫苗并进行免疫证注册。除牧犬外,
都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
饲养犬死亡屠宰后,要将免疫牌、证交回原发放部门。
第五条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饲养犬一律视为野犬,包括病犬在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捕杀。
第六条 饲养犬如咬伤人畜、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由饲养单位
和犬主负担。后果严重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严禁在城市(包括郊、矿区)农贸市场上经营、出售活犬、违者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捕杀野犬的工作。公安部门负
责禁养区养犬的审批。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订购和供应,并对城乡
准养犬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以及狂犬病疫情监测、进
出口犬的检疫、免疫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订购、供应及被咬伤人
员的疫苗注射、抢救和疫情监测工作。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饲养犬,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之前,由饲养
单位和犬主负责除掉;逾期不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强行除掉,所需费用由饲
养单位和犬主负担。阻挠、殴打执行除犬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罚款或治
安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