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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13:24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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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

借读生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拓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受惠面,将免费义务教育延伸到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中的13类政策性借读生及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包括:

(一)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二)佛山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佛山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五)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

(六)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七)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

(八)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

(九)在佛山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2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在佛山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

(十一)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

(十二)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同一区内连续暂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并依法纳税的适龄子女;

(十三)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佛山市居住人士的适龄子女。

此外,还包括就读于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免费项目和标准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免费项目包括杂费和书本费,具体标准为:

(一)杂费:小学为普通学校160元(按每生每学期计算,下同),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初中为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二)书本费:小学为课本费100元,作业本费10元;初中为课本费150元,作业本费13元。

三、免费对象的认定和核实

免费对象按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中小学“一费制”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价〔2006〕99号)、《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意见》(佛外侨〔2005〕6号)和《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粤台通〔2006〕2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各区现行有关政策性借读生的具体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借读生进行专项登记造册,核实办法与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相同。

各区公安、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政策性借读生资格的认定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免费教育。

四、资金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

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政策性借读生、华侨子女和台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学籍所在区负担。资金的拨付、使用范围和组织管理办法,参照《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佛府办〔2006〕218号)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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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技工学校发展,促进技工学校与经济发展、企业生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更紧密地结合,更加强化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养特色,我们对1997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部发[1997]23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对原来的办学标准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场所)、师资队伍的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原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同时废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领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二○○七年七月五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培养中级技工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在校生达到20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每年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4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达8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5.2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具满足教学要求,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5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特色专业和骨干示范性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范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设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专业课教师参加生产实践,每人每两年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质量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到95%以上,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当年初次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学校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当地劳动者就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二十七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有良好的校风。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有良好的道德风尚,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无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文体竞赛中获得奖励并取得优秀名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正式出版;开发的课件与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社会评价良好,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在当地职业教育领域具有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复函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以为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与华东军区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现役革命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现役革命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
法院处理有关损害问题时应注意的事项,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的问题的请示 1951年2月21日 东法编字第08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福建省人民法院,以“本省福州市及其他地方时有部队汽车马车或马匹辗碰行人,以致发生伤亡情事,又军队与群众间刑事纠纷等,我们对此类案件感觉两点困难:1.此类案件,并非军人违犯军风纪,似应由法院处理,但军事机关,往往主张由其自行处理,因而发生管辖权的争执。2.部队以死者自己有过失,或是过失属于被告,常给予家属四五百斤大米,作为补偿抚恤。他们据战士抚恤条例,而死者家属,认为此数太少,向法院要求十年八年生活费用的损害赔偿,双方距离甚远,法院也没有一定标准来处理此类案件,兹请示之此类案件,应由何机关处理,应明文规定,如由法院处理,关于传讯执行,应有如何手续,对于死者伤者,如须给予损害赔偿,其标准如何,祈即核示”云云。
(二)我院意见,凡有人民解放军军籍人员,有了军法上所规定的罪行,应由军法机关依法处理,法院无权干涉,至于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过去上海驻扎的人民解放军,开驶汽车,过失伤害人,或致人于死,一经发觉,即由当地警察或其所属军事机关送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处罪刑,并损害赔偿。军事机关与人民法院从无管辖权之争议,兹福建法院与军事机关既有管辖权之争执,亦不能以上海先例使福建军事机关受其拘束,类似情形,各地皆有,如不明确规定,不仅影响军民关系,亦会引起军队与政府隔阂,故请
钧院转请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考虑统一规定,俾军事机关及人民法院均有所遵循。
(三)如由法院处理,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各被害人家属各有处境不同,应斟酌双方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不能作机械办法,预设一定标准。
以上意见,是否正确,拟请予核示,以便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