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法字〔2004〕第143号
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第二批废止我局发布的44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企业登记管理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2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 1997.11.10
三、市场规范管理
9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公布
10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
[83]工商第55号 1983.3.12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第1号 1984.1.18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第169号 1986.8.4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86]工商第181号 1986.8.19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18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号 19901.5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177号 19947.2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刻制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258号 1994.920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棉花市场和调拨运输管理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58号 1996.227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等企业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6]第407号 1996.12.23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广东安华白云拍卖行有限公司为缉私罚没车辆拍卖试点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0]第114号 2000.6.2
四、公平交易管理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查处擅自制作、经销“香港回归纪念章”行为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7]第77号 1997.3.20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30号 1999.2.2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41号 1999.2.26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加强妇女消费权益保护,对部分妇女用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1999]第54号 1999.3.5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号 2000.1.7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印发《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送检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43号 2000.3.10
六、广告监督管理
32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3年8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5号公布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209号 1988.9.15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第68号 1990.3.15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
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 1994.11.3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2001.1.19
七、商标注册
3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01号 1981.7.10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1987.2.6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1988.6.3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第376号 1990.11.19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1992.4.15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189号 1992.6.27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1995.10.20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总工会及市财政局反映。
二○○六年九月四日
佛山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佛山市设立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为加强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缓解因欠薪所带来的员工生活困难,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共同组成。欠薪帮扶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欠薪帮扶工作。
对非欠薪帮扶事项不得使用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帮扶主要对象为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群体性欠薪事件中的困难员工,是指30人以上被集体欠薪2个月以上,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员工(包括外来员工)。
各区员工因企业欠薪出现生活困难,原则上由各区按属地原则实施欠薪帮扶;如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可申请启动市级欠薪帮扶专项资金:
(一)欠薪企业资不抵债,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仍无法追回欠薪;
(二)区解困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
(三)区、镇两级政府因资金周转困难,暂难解决欠薪资金。
第四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支付临时生活救助金、代为垫付欠薪、购买救济物品和其他必需支出等。临时生活救助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个欠薪困难员工发放一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其他帮扶项目的标准视实际需要情况而定。
第五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的支出须由被欠薪员工集体向所在区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总工会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区总工会报市总工会。经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再报送市政府审批和核拨经费。
市财政局按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拨款程序办理,各区的支出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拨至区工会,区工会作具体支出安排。
第六条 申请对象所在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半年内按已支出的欠薪帮扶资金,如数上缴市欠薪帮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佛山市财务总监办公室派驻财务总监,对欠薪帮扶专项资金支出实行联签制度。
第八条 欠薪帮扶专项资金纳入市总工会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