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号,公布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将经由主要全国性行业中介组织、各进出口商会,出口品牌建设重点省市和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商务部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机电产品
海尔(Haier) 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
HUAWEI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TCL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ZTE)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Hisense)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KONKA)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春兰(Chunlan) 春兰(集团)公司
厦华(XOCECO PRIMA)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长虹(CHANGHONG)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科龙(KELON)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美的(Midea)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JINCHENG) 金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新科(Shinco)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德赛(DESAY)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华凌 华凌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JIALING)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力帆(LIFAN)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小天鹅(LITTLE SWAN)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格兰仕(Galanz) 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虎头牌(Tiger Head)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东磁(DMEGC)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钱潮(QC) 万向集团公司
隆鑫(LONCIN) 隆鑫集团有限公司
格力(GREE)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力西(DELIXI)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正泰(CHNT) 正泰集团公司
解放(FAW)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福耀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冰山(Bingshan)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南孚(EXCELL NANFU)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ZCW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宝石(GEMSY) 宝石缝纫机有限公司
宗申(ZONGSHEN)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HAITIAN)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志高(CHIGO) 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飞跃(YAMATA FEIYUE) 飞跃集团
通润(TORIN)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YANKON)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力霸皇(LIBAHUANG) 浙江力霸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丰球 丰球集团有限公司
双鹿(PAIRDEER) 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富达(FuDa) 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
熊猫(PANDA)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TYPICAL)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S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创维(SKYWORTH)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澳柯玛(AUCMA)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江动(JD) 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
星星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奥克斯(AUX) 奥克斯集团
万宝(WANBAO)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SL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飞(FRESTECH)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西摩(smal) 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NUCTECH 清华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SINSKI) 江苏新世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Great Wall)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CHANGCHAI)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奇迪(QiDi) 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QJIANG)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三花 浙江三花集团有限公司
创佳(CANCA) 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虎(TIGER) 浙江大虎打火机有限公司
长城(THE GREAT WALL) 宁波长城精工卷尺制造有限公司
JMC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建设(JIANSHE)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FOUNDER) 北京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TOPDRIVE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华裕(HUAYU) 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合力(HELI) 安徽合力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纺织服装
阳光(SUNSHINE)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ERDOS)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即发(JIFA)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步森(BUSEN) 步森集团有限公司
三枪(THREE GUN) 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敦煌(DUNHUANG) 宁波敦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波司登(Bosideng BSD)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圣凯诺(SANCANAL) 海澜集团公司
雅戈尔(YOUNGOR)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喜雅(CATHAYA)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恒柏(Hemboug) 恒柏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鸟(PEACEBIRD) 宁波太平鸟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天鹅(BEITIANE) 中服浙江北天鹅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豆(HONGDOU)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维科(VEKEN) 宁波维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梦兰(menglan) 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华源(CWGC)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Sutex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苏豪(SOHO) 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牡丹牌(HEI MU DAN)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意(RUYI)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杉杉(FIRS)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
舜天(SAINTY)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紫荆花(Redbud)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孚日(SUNVIM) 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AB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TOPBI 福建财茂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龙鳄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野豹(Yebao) 福建野豹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圣雪绒(stedenw)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鹿王(King Deer)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富润 富润集团有限公司
鲁泰格蕾芬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兽王(SHOUWANG) 浙江兽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富可达(FuKoDa) 浙江富可达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RFFER 云蝠集团公司
朗诗(Landsea)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布利杰(BRIDGE) 宁波布利杰针织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雅(GRACE) 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XIYINGMEN) 青岛喜盈门集团公司
情森(QINGSEN) 浙江情森制衣有限公司
美欣达(MIZUDA) 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世(TRANDS) 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爱伊美(AIYIMEI) 奉化市爱伊美西服进出口有限公司
德棉(Demian) 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
红孩儿(REDKIDS) 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MIDNIGHT SUN 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兰雁(LAN YAN) 兰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FLYING HORSE) 上海飞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人地(Sendi)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美尔雅(MAILYARD)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丝丽(SILIQUE) 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
宝瑞登丝(prudance) 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耶莉娅(YeLiYa) 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
名瑞(FAMORY) 广东名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轻工工艺
韵升(YUNSHENG) 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友谊(FRIENDLY)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BEIFA 宁波贝发集团有限公司
Kingking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康奈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伟士(WISH) 伟士(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成路(CHENGLU) 成路集团有限公司
十八子作(SHI BA ZI) 阳江十八子厨业有限公司
宜华(yi hua)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虎头牌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爱涛(ARTALL)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QZMM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云龙(YUN LONG) 山东云龙绣品有限公司
长城 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
双星(DOUBLE STAR)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梅花(SUSINO) 晋江恒顺洋伞有限公司
QLAC 泉州轻工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珠江(Pearl River)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英雄(HERO) 上海海文(集团)有限公司
广博(GuangBo) 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p 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
北极星(POLARIS) 烟台北极星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晨鸣(CHENMIN)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铃兰(LILY)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月亮河(MOONRIVER) 福州德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得利(JINDELI)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四通 广东四通集团有限公司
顺美(SHUNMEI) 福建泉州顺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潮流 广东潮流集团有限公司
达伦特(TALENT) 大连达伦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ANDY 合肥安迪健身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得力(DELI)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尔达(JED)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
纽威(NEW WISH) 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
三五牌(THREE FIVES) 上海轻工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比阳(BRIGHT SUN) 比阳(泉州)轻工有限公司
SINOGLASS 山东山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GXKC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艺(DONGYI) 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华联(HUALIAN) 湖南华联瓷业有限公司
四、食品土畜产
青岛(TSINGTAO)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珠江桥牌 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PEARL RIVER BRIDGE)
KINUS/HSUJI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骆驼(CAMEL CHAMEAU) 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
中华(CHUNGHWA)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龙大(LONG DA) 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古龙(GULONG) 厦门罐头厂
德大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五粮液(WULIANGYE)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ChalkiS 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五矿化工
万力(WANLI)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TPCO 天津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三角(TRIANGLE)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XINXING)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惠达(huida)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乐凯(LUCKY)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江山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六、医药保健品
东北 东北制药总厂
新和成(NHU)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TONGRENTANG)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珍奥(ZHEN-AO) 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抗 山东鲁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众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1995年8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制品的购进、加工、销售、调拨、运输、储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食用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禁止非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第四条 市盐务管理局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县(市)盐务管理局在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盐制品分配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的执行,保证市场供应;
(三)负责食盐加碘、国家储备盐和盐业市场的管理;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盐业管理局应设立盐政执法机构,配备盐政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盐制品的调拨,由市盐业公司按照国家计划统一组织。县(市)盐业公司不得从事盐的调拨业务。
第八条 盐制品的批发业务,由市、县(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供应范围,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经营盐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到制盐企业或外地盐业公司购进盐制品。
第九条 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把食用盐作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十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质量标准的原盐或加工盐;
(二)平锅盐、土盐、硝盐、液体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十一条 碘盐的加工供应,由市、县(市)盐业部门负责,未经加碘和加碘不合格的食盐,禁止进入食盐市场。
第十二条 销售加碘食用盐应实行小包装并有合格碘盐标识,加工小包装食用盐必须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禁止伪造小包装食用盐监制的标志。
第十三条 从事在食用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加工业务须经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第十四条 盐的作价办法和价格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第十五条 用盐企业必须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盐业经营部门购盐。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工业用盐不得作为食用销售、使用,不得作为抵债物资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跨省运输制品,必须持有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在本省内运输的,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
对未持规定证件运输盐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有功人员,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盐制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或违法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盐制品批发业务或擅自从事盐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三)擅自销售工业用盐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购进的盐制品,并可处以违法盐制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销售的盐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或违法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非碘盐的;
(三)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使用的;
(四)伪造小包装食用盐监制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盐制品。因盐制品造成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非法所得,不得重复没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
盐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于玩忽职守、循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盐务管理局和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