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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47:18  浏览:9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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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贺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贺州市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专利授权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
   第三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经常居住地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资助上一年度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并受理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申请;
   (三)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四)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专利申请;
   (五)其他。
同一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200元;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500元;
(三)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每件予以资助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奖励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件;
(三)上一年度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发明专利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3)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不超过10项,同一个人不超过5项;
  (4)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5)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6)列入国家、自治区或贺州市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优先资助。
(二)奖励条件: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的,应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贺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或《贺州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须提交《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发票及其复印件及实质审查费发票;
(六)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提供《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能证明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贺州市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申请表》、《贺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交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登记,经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兼作凭证),按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财政专项经费支出;
(二)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用于推动本市的专利工作,本资助及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本年批准资助的项目,因经费用完未支付的,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三)贺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贺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资助资格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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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

教育部


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

1983年7月1日,教育部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外国语要求,加强攻读学位研究生外国语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运用外国语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攻读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国语。攻读博士学位要求两门外国语。
(三)本规定所提及的各项考核标准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的最低要求。具体指标均以英语为例,其他语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酌定。

二、硕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与考试
(一)第一外国语
1.学习要求与学时安排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要求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一外国语为必修课,分为语言基础与专业外文资料阅读两个部分。语言基础部分课内一般为144-216学时。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一般应与专业课学习或学位论文准备工作相结合,其学时安排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确定。
2.入学水平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时只考第一外国语,语种由招生单位指定。入学考试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能理解性掌握4000个左右常用单词和词组(即能正确识别词类,选择词义,对其中约2000个基本词汇能英汉互译,掌握某些常用搭配和用法,并根据构词规律认派生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
(2)能阅读一般外文读物,理解基本正确;
(3)能将一般难度的汉语单句译成外语,内容表达与语法基本正确;
(4)入学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水平
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必须达到以下水平:
(1)语言基础部分
(A)能理解性掌握5000个左右的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
(B)能较熟练地应用语法知识,并较熟悉常见的外国语特有的表达方法;
(C)能较熟练地阅读一般性文章,阅读速度每分钟在6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
(D)能按具体要求在一小时内写出或汉译外200个词左右中等难度的短文,语法基本正确。
(2)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
(A)能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分钟在80个词以上,理解基本正确;
(B)能笔译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速度每小时不低于350个单词,理解正确,译文通顺。
4.教学方法
硕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采取开课方式,通过读、写、听、说四会训练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以阅读为主,正确理解、熟练运用外国语的实际能力。
硕士研究生在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语言基础部分通过后,应进一步提高听、说、读、写、译方面的能力,各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
5.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方法
(1)硕士研究生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指平时考核成绩或者学期考试成绩)及格后,方可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不得以课程考试成绩代替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第一学期通过者,注明“提前通过”字样。第二学期参加通过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在下一次学位课程通过考试时补考一次。考试由外国语教研室主持。
凡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必须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
(2)硕士研究生应在外国语语言基础部分学习的同时,选读与本专业有关的外文书刊,由专业指导教师负责订出计划,指定具体资料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教师对硕士研究生指导外文资料阅读如有困难,应由各单位采取措施(如由教研室或系指定专人负责)予以解决。
对硕士研究生阅读和笔译专业外文资料方面能力的考核,至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举行,以专业指导教师为主,外国语教研室配合评定。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的成绩在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语言基础部分与专业外文资料阅读部分的成绩均须及格。
(二)第二外国语
1.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作为选修课,课内一般不少于144学时。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语言基础部分成绩优良者,根据专业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申请选修第二外国语。
2.选修第二外国语要达到以下要求:
(1)理解性掌握1000个以上常用单词和词组(不包括科学术语和国际共同词),掌握基本语法知识,为进一步自学打好初步语言基础。
(2)具有借助词典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3.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进行学习,也可通过自学或辅导等方式进行。本课程修完时进行笔试,由外国语教研室主持,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三、博士研究生的外国语学习与考试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除继续学习第一外国语外,还需学习第二外国语。第一外国语与第二外国语均为必修课。
(一)第一外国语
1.学习要求与学习期限:
博士研究生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课内一般为144学时。
2.入学水平:
博士研究生在入学时,除应达到硕士研究生通过第一外国语学位考试的要求外,还应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听、说和写作能力的测验。
具体要求是:
(1)听力测试的时间为半小时左右,选录2至3篇一般难度的听音材料,检查理解能力,要求理解正确度为70%左右;
(2)口头回答有关日常生活和学习情况的简单提问;
(3)把一篇600至800个词有中等难度的文章缩写成200个词左右的短文,时间为1小时。
3.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水平:
(1)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中等难度的外文资料,阅读速度每分钟在100个词以上,理解正确;
(2)能用外文写学术论文摘要和常用应用文;
(3)能听懂用外语所作本专业的学术讲座;
(4)能初步用外语口头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和进行一般生活方面的简单会话。
4.教学方式与通过学位课程考试的办法: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一般采取开课方式进行学习。在本课程修完时进行学位课程考试,考试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
凡第一外国语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或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良者,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但至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参加通过第一外国语的学位课程考试。
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考试,由各单位组织外国语教研室有关教师、专业指导教师等组成三人考试小组主持进行。
(二)第二外国语
1.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外国语为必修课,学习的要求、学时、方式和通过学位考试的办法等与硕士研究生第二外国语的安排基本相同。
2.博士研究生如在攻读硕士学位时已经选修过第二外国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申请免修第二外国语,并可按其原来的成绩登记。有的专业如有必要,还可根据本专业的需要,对学习第二外国语提出新的要求,进行重修和重考。
附件: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在1983年暑假后入学的研究生中试行。随着研究生外国语入学水平的逐步提高,今后将对本规定作必要的修订。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外国语专业的研究生。外国语专业或对外国语要求较高的专业(如国际贸易、国际政治专业等)的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要求另定。
三、本《规定》中硕士研究生学习第一外国语的课内总学时,按一学年共36周,每周课内4~6学时计算。为确保达到外国语学位课程的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研究生入学时的外国语水平和专业需要,确定课内学时的安排和学分的计算方法。
四、本《规定》内各项考核标准是对研究生外国语的最低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当提高本单位的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 〔2005〕4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奖励办法

(省人事厅 2005年7月10日)

为表彰和奖励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设立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是对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功人员的特别奖励。无论国内外或省内外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二、奖励条件、数量和方式
在我省实施的项目,近3年年平均新增利税4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能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项目的实施能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其有功人员可申报省长特别奖。
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2个,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项目要优中选优。每个项目申报人数不超过5人。
奖励方式是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每个项目奖励10至20万元。
三、推荐和评审程度
(一)申报对象填报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呈报地市人事局或中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
(二)地市人事局或中省直部门人事(干部)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出具审计报告),确定推荐的项目及人员,以行署、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向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申报。
(三)省人事厅对各地市、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会同省审计厅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审计,对项目主要有功人员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认证,并出具审计报告和考核报告。
(四)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委由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其中专家比例不低于2/3。评审时,由项目负责人答辩,专家从项目的发展前景、技术先进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个方面进行评估,确定拟奖项目。
(五)省人事厅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审计和考核情况,将拟奖项目及拟受奖人员报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后的项目和人员在《黑龙江日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政府发布颁奖决定予以奖励。
四、组织领导
省长特别奖评审在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发改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农委、审计厅、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省长特别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
五、其它
(一)省长特别奖每届奖励费用和管理费用总额为200万元,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二)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下发后,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字〔1995〕8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