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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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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09)27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
第三条 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下称市土地储备局)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用途变更、储备、置换、开发整理、管理和土地收回、出让前期准备等工作。市政府实施土地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调控职能。
第五条 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征求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意见后,编制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获得。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具体程序按照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并由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下称市用地审批小组)负责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进行审批。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统计、土地储备、城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市土地储备局完成储备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六)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工业用地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出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变更用途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按照当期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储备、清城区政府及街镇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向市用地审批小组申请用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民实业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
(三)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清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无误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市土地储备局委托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与相关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土地储备局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送市用地审批小组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市土地储备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收购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收购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确定收购款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市土地储备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方案后,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局将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购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储备局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市土地储备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清府〔2006〕112号)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置换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局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局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局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开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管理。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市土地储备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抵押融资。经市政府批准后,储备土地可用于抵押融资。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三条 纳入储备用地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局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出让。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案的拟定。市土地储备局根据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局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报名竞买保证金)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由市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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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1月26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市)、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 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求平衡,逐步规范和实现市级统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结余较多时,由市人民政府调整缴费标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 1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数额进行核定,并开具征收缴款书。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有变动时,按照下列规定清偿生育保险费:
(一)企业破产,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企业转让,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企业被兼并,由接收企业清偿;
(四)企业改制、承包、租赁,由经营者清偿。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 (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女职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7天。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时,享受如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护理津贴(护理假7天工资);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实行限额标准,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
1.正常产:80O元;
2.难产:100O元;
3.剖腹产:1500元;
4.流产:怀孕4个月以下的200元;怀孕4个月以上的500元;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2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
价水平变化,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失败流产或计划外怀孕生育的,不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的职工,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津贴和支付医疗费。
第十五条 职工认为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管理,实行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生育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专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缴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个人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2月26日印发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

  现将《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

  附件: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前 言
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是船舶工业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十一五”时期是我国船舶工业向更高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既面临难得机遇,也存在严峻挑战。先进造船国家在技术、效率上仍占据优势,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周期性波动、人民币汇率升值等潜在风险对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趋增加。因此,船舶工业必须加快科技发展步伐,提升科技整体实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在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带动下,世界船舶科技迅猛发展。船舶工业成为高新技术应用的重要领域,船型技术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现代造船技术从模式到工艺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安全与环保技术成为世界船舶科技发展中的新热点。纵观全球,世界主要造船国家纷纷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各种大型综合性船舶科研计划相继出台。我国船舶工业如果不能紧跟当今世界船舶科技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将会进一步拉大。面对国际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船舶工业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
“十五”以来,我国船舶科技实力明显增强。重点主流船型形成标准化、系列化产品,高新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取得重大进展,船用配套设备填补多项国内空白,现代造船技术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有力支撑了产业的跨越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先进造船国家相比,我国船舶工业的技术实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基础领域缺乏原创技术,自主船型缺少国际品牌,关键配套尚无自主产品,船舶设计技术基础薄弱,技术储备不足,造船管理技术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低。目前,我国虽然是一个造船大国,但还不是造船强国,甚至在某些关键领域仍然受制于人。
“十一五”时期加快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迅速缩小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是我国船舶工业已经步入快速成长阶段,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对科技发展提出巨大需求。二是未来十余年国内外船舶市场需求保持兴旺,国内宏观环境持续向好,为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三是经过“十五”的快速发展,许多重点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突破,为船舶科技的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只要我们把握机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一定能够实现船舶科技实力的整体跃升。
为全面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跨越,增强船舶科技整体实力,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
(一)指导方针
本世纪头20年,船舶工业要紧紧抓住并切实利用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加快转型升级,推动船舶科技水平的整体跨越,为壮大船舶工业实力、建设世界造船强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十一五”时期,船舶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着力自主创新,推动重点跨越,强化赶超基础,支撑产业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就是从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出发,以集成创新为重点,以原始创新为基础,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要途径,着力提高船舶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重点跨越,就是在具有一定基础、能够带动产业快速升级的重要领域,突破瓶颈制约,掌握核心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强化赶超基础,就是着眼长远,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重大产品,增强技术储备,为赶超日韩奠定坚实基础。支撑产业发展,就是从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出发,努力突破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支撑产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船舶工业要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要在主流船型中打造一批国际品牌,在高新技术船型中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在船用设备领域形成一批自主产品,在重点企业中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二)发展目标
到2010年,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综合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为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在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的领域打造一批国际品牌,船舶研发、设计和船用设备制造技术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局部领域形成一定优势,为在2020年前成为世界造船强国奠定基础。
经过5年努力,在若干重要方面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船型开发取得重大突破,主流船型综合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LNG船、豪华滚装客船等高新技术船型立足国内设计,船舶设计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二是掌握主要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技术,深海半潜式平台研制取得突破,FPSO设计建造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三是船用设备国产化水平显著提高,自主产品研制取得突破,船舶主、辅机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四是信息集成、精度管理、敏捷造船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为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供科技支持。
(三)总体部署
未来5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一是立足现状和需求,着眼于整体系统跃升,确定4个重点技术领域,安排13项优先主题,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的科技支撑。二是在四大领域系统推进的基础上,围绕赶超目标,选择10个重大创新项目予以重点安排,突出集成创新,实现跨越式发展。三是着眼长远,围绕四大领域,超前安排10项重大关键技术,提高持续创新能力。
根据世界船舶科技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基础,把握船舶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一是把船型开发和设计技术放在优先位置,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二是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抓住战略机遇,把获取和掌握船用设备核心技术作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突破口。四是把发展现代造船技术作为赶超日韩的重点,加强信息集成、精益制造技术的应用。

二、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从现实需求出发,按照“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思路,对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进行规划和布局,为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
(一)船型技术
发展思路:(1)重点加强支撑船型开发的基础共性技术和面向未来市场、顺应发展趋势的绿色、安全技术研究。(2)针对国际新规范、新规则和新标准,对主流船型进行优化和换代开发,形成一批国际品牌船型。(3)选择一批市场潜力大、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船型,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和建造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优先主题:
1、船舶设计与船型开发基础共性技术。重点发展主流船型水动力性能预报优化技术,结构设计计算新技术,开发船舶技术性能数据库和结构数据库。
2、主流船型换代开发与优化技术。重点开展满足国际新规范要求的油船、散货船、集装箱船船型换代开发及优化研究。
3、高新技术船舶设计技术。重点研究开发马六甲最大型VLCC油船、冰区级油船、球罐型液化天然气船、新型化学品船、高速运输船。
4、绿色、安全技术。重点针对国际公约、规则、标准、规范等开展基础性研究,船舶设计新理念及设计技术研究,船舶安全性及风险设计技术研究,提高推进性能的新技术应用研究,防污染技术研究。
(二)海洋工程装备技术
发展思路:(1)加强海洋工程装备基础技术研究,初步建立支撑海洋工程装备开发的基础性技术平台。(2)突破海洋油气开发装备核心技术,重点开展深水装备关键技术研究。(3)跟踪研究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前沿技术,为构筑未来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撑。
优先主题:
5、海洋工程装备基础技术。重点开展结构物在深海环境下的运动响应、结构强度及定位等基础技术,以及深海浮式设施国际公约、规范标准和设计软件的应用研究。
6、海洋油气开发装备关键技术。重点研究开发张力腿(TLP)平台、新型自升式平台、深水大型海洋工程工作船和辅助船、深海浮式设施锚泊系统。
7、海洋资源开发装备前沿技术。重点开展浮动生产钻井存储装置(FPDSO)、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LNG FPSO)、超大型浮式结构物关键技术的跟踪研究。
(三)船用设备技术
发展思路:(1)以大型船舶主机和电站设备为重点,开展大功率中、低速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研制。(2)通过引进技术与自主开发相结合,加快提升甲板机械、舱室机械等船舶辅机研发和制造水平。(3)选择自动化设备作为突破口,集中力量开发机舱自动化和装卸自动化系统,实现装船目标。
优先主题:
8、船舶动力系统与装置技术。重点开展大功率低速柴油机和新型中速柴油机的国产化研制,船用柴油机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研制,船用柴油机信息化集成制造技术与应用研究,船舶推进装置及系统集成关键技术研究。
9、船舶辅机技术。重点研究开发新型船用甲板机械设计和制造关键技术,新型船用舱室机械设计和制造关键技术。
10、船舶自动化技术。重点开展机舱自动化系统、装卸自动化系统关键技术研究。
(四)现代造船技术
发展思路:(1)重点解决新工艺流程、新工艺方法等在船舶建造中的实际应用,完成一批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和研究。(2)突破信息标准化、数据库管理、虚拟造船等关键技术,构建设计建造管理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船舶设计建造全过程无缝集成。(3)开展先进工程管理技术研究,全面推进总装造船。
优先主题:
11、先进工程管理技术。重点开展敏捷造船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船舶工程项目管理技术研究,船体与舾装精度管理技术研究。
12、船舶企业信息化工程应用技术。重点开展造船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数字平台技术研究,船舶企业数据库管理系统研究,造船信息标准化研究,造船虚拟仿真关键技术研究。
13、先进工艺技术及装备。重点开展外板成型、分段总组、快速搭载技术研究,先进涂装技术研究,先进舾装技术研究,开发智能高效水火弯板机。

三、重大创新项目
“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在确定一批重点技术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同时,围绕赶超目标,进一步突出重点,筛选出对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的10个战略产品或重大工程作为重大创新项目,力争取得突破,努力实现以科技的局部跃升带动产业的跨越发展。
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根据实施条件的成熟程度,逐项论证启动。要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和投入中的主体作用,更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国家的引导性投入主要用于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一)大型液化天然气船
LNG船的开发建造对我国顺利实施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世界造船界公认的“皇冠上的明珠”,LNG船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大。我国LNG船正处起步阶段,其设计和建造技术仍处于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尚难满足LNG船的国内急迫需求。
在消化吸收14.7万m3LNG船技术的基础上,发挥产学研结合优势,自主开发20万m3级LNG船,不仅实现船型的自主设计,而且要拥有动力系统、超低温液货系统、电力系统、集控系统等自主知识产权,通用设备全部立足国内,同时开展货物围护系统关键技术预研,为下一步实现液货舱技术的自主化奠定基础。到2010年,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和建造LNG船的能力。
(二)万箱级超大型集装箱船
国际市场上集装箱船的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自主开发万箱级集装箱船是我国提高主流船型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通过对万箱级超大型集装箱船的研究,尽快掌握该类船型的自主设计、建造技术,对我国船舶工业进一步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的世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集装箱船大型化带来的技术难点,突破万箱级集装箱船设计建造关键技术,建立超大型集装箱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万箱级集装箱船的能力。
(三)豪华滚装客船
滚装客船作为高技术船舶的重要种类,是当今世界造船行业中的高精尖产品,技术难度极高进入滚装客船市场对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强国具有重大影响。
充分利用引进国外设计自主建造1600米车道高速滚装客船的基础和条件,全面掌握豪华滚装客船的设计建造技术,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豪华滚装客船的能力,为豪华游船的研发做好技术储备。并且通过工程技术和产业化基础研究,使我国成为世界滚装客船设计建造基地。
(四)超大型矿砂船
开发大型、先进的矿砂专用船是满足国内外大宗矿石运输任务的迫切需要。掌握超大型矿砂船的设计建造关键技术,对于保障我国战略物资的运输,扩大超大型船舶的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超大型矿砂船关键技术研究,建立超大型矿砂船开发技术平台,到2010年,具备自主设计、建造超大型矿砂船的能力,实现实船建造。
(五)大型汽车运输船
汽车运输船作为船舶领域中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其性能要求特殊、结构复杂,设计与建造难度较大。由于具有运输批量大、运费低廉和装卸方便等优势,汽车运输船市场需求很大。其船价为同吨位散货船的2倍以上,经济效益显著。同时,汽车运输船军民两用的特性非常突出。
通过开展大型汽车运输船关键技术研究,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大型汽车运输船能力,从而跻身于世界汽车运输船建造的先进行列。
(六)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
深海油气勘探设备是我国目前海洋油气资源开发亟待解决的关键装备,关系到我国的能源战略。研究开发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是填补我国深水油气开发装备技术空白,适应国家开发南海深水资源战略部署的迫切需要。
通过与用户合作,分析比较国外的设计方案,提出针对南海海域特点的设计方案,完成概念设计;联合国外的设计公司共同开展基本设计,形成共有知识产权的设计图纸;自主进行详细设计和平台建造。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建造3000米水深第六代半潜式钻井平台的能力,并通过与用户合作,建造出平台,直接应用于南海油气开发。
(七)超大型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FPSO被誉为“海上加工厂”,已成为当今海上石油开发的主流方式,是浮式生产系统市场的建造热点,市场前景广阔。开展超大型FPSO研究,不仅是拓展船舶工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也是确保我国能源安全,开发海洋油气资源的重要一环。
全面掌握适应不同海况、不同油田、不同系泊形式下的超大型FPSO的设计与制造技术,到2010年,具备自主总承包设计、建造超大型FPSO的能力。
(八)深远海潜水器
人类开发海洋资源的步伐正在不断加速,并向深海挺进。深水油田开发相关技术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热点之一。深海遥控潜水器(ROV)是进行水下观测和取样的最有效和最重要手段,在无人潜水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海洋综合探测潜水器(AUV)具有不依赖于支持母船,水下活动范围大,可在大水深下自主工作等特点,特别适用于深海环境调查。
突破万米级ROV的关键技术,建立综合验证和试验系统,在验证关键技术的基础上,以深海资源探测与油气田开发为背景,研制极限深度ROV本体验证试验平台。突破AUV关键技术,以深海油气田开发为背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对海底作业进行跟踪、定位、观测、记录数据与图像的自主式海洋综合探测潜水器试验样机。
(九)船用中速柴油机
柴油机动力装置是配套核心产品,其关键技术受制于人,已成为影响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中速柴油机是目前我国最有可能在自主研发上取得突破的配套产品,也是带动我国船用柴油机技术领域实现整体跃升的战略性产品,其主要关键技术可以向低速和高速柴油机推广应用或拓展,而且可以直接用作舰船的主机和各类辅机。未来十年中速柴油机需求旺盛,是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机。
通过与国外先进研发机构合作,以基本机型为突破口,重点开发出需求范围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性能指标略高于目前世界先进水平的6CS21/32首制机。到2010年,形成自主设计、制造船用中速柴油机的能力,实现船用中速柴油机自主品牌零的突破。
(十)机舱自动化系统
我国船舶机舱自动化技术与国外先进的机舱自动化技术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产品无品牌,没有全球维护服务,国外厂商几乎垄断了我国建造民用船舶机舱自动化从设备到系统的配套,已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船舶配套业的发展。开展船舶机舱自动化系统研究,对于整体提高我国船舶机舱自动化技术水平和造船配套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系统为军民两用产品,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到2010年,构建机舱自动化系统公共体系结构,建立一体化研发平台,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报警装置、主机遥控装置和电站监控装置三大产品,通过船级社认证,并争取实船应用。

四、重大关键技术
重大关键技术是指船舶科学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是未来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的重要基础,是产业持续创新能力的综合体现。“十一五”期间,我国船舶科技发展要超前部署代表船舶科技发展方向的10项重大关键技术,发挥科技引领未来发展的先导作用,增强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一)超高速集装箱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超高速集装箱船的船型技术、水动力性能、结构性能、适航性能、船模试验、货物载运系统、动力推进系统。
(二)豪华游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豪华游船设计理念及设计程序,外观艺术设计,舱室艺术设计,总体性能综合技术,结构设计关键技术,减振降噪技术,安全环保技术,空调、通风、冷藏系统。
(三)深海SPAR平台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单圆柱SPAR平台运动性能、载荷预报,结构动力响应及疲劳强度分析,柱体、锚索、立管等柔性构件的动力特征,适应深水锚泊系统的高强度合成材料锚索的开发应用,平台整体建造、海上运输、海上定位安装过程中的平台运动和结构强度分析。
(四)深海空间站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深海极限环境与安全性技术、空间站与探测作业系统接口与互联控制技术、大深度水下作业技术、水下人员往返和运行保障技术、深海信息网络技术。
(五)LNG船用双燃料发动机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LNG蒸发、减压等关键零部件的性能,发动机引燃油量及其对发动机的性能影响,燃料供给系统的匹配与优化,主机安全控制技术,性能、排放测试技术,动力装置运行匹配技术,双燃料混合燃烧运行匹配技术。
(六)船用低速柴油机设计技术
重点研究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数字化设计及仿真分析共性技术、总体设计技术、测试验证技术、高效低污染燃烧关键技术、高可靠性关键技术、电控关键技术。
(七)电力推进系统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船舶典型电力推进系统技术、系统可用性技术、系统接口技术、系统发热管理技术、系统智能管理技术、系统演示验证与风险评估技术、推进电动机技术、推进电机变频调速技术、监控系统技术。
(八)大功率喷水推进系统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喷水推进系统的空泡性能预报技术、推进效率研究、模块概念设计、水动力性能、机械结构、可靠性和可维修性、操舵倒航机构、液压和控制系统。
(九)船舶风险设计技术
重点研究结构风险设计,包括设计载荷研究,现行船体总体的屈服、屈曲、极限强度的风险分析方法研究,船体结构载荷与结构直接计算与风险设计系统研究;风险设计方法研究及应用,包括早期设计中安全目标确定,达到安全目标实现的途径分析,设计过程风险分析与费用评估。
(十)敏捷造船关键技术
重点研究改造造船生产体系、造船总装化、造船精细化、造船并行工程技术、造船信息数字化技术、现代造船模式示范应用的指导书。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完善和调整产业技术政策,鼓励自主创新,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把重大创新项目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通过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消化吸收一批先进技术,攻克一批事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品。
(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机制
加强军民结合的统筹和协调,把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军民结合、军民共用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加强军民高技术研究开发力量的集成,建立军民有效互动的协作机制,实现军用产品与民用产品研制生产的协调,促进军民科技各环节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投入中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等多种财政投入方式,增强政府投入调动全行业乃至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对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共性技术和先导性、前沿性技术,以及科技基础条件的支持。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重大创新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利用国家增加科技支持的杠杆作用,带动企业更大规模的科技投入,逐步确立起以国家投入为导向,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良性科技投入机制。
(四)建立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健全相应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充分注意加强科研基础和军民两用技术、设备研制条件建设,充分利用军工保障条件加强重大科研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两大船舶集团建立国家级的船舶和船用设备研发中心。鼓励船舶科研机构与国外设计公司在国内外合资组建研发机构。支持船舶工业与相关产业共同组建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机构。
(六)加强合作和联合开发
鼓励和引导企业(集团)之间联合进行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完善以工程为依托、产学研联合开展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特别是在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中,应加强船舶企业、科研院所与用户之间的合作,开展联合开发,由用户提出需求,并参与研发全过程。
(七)加快建立方便有效的成果应用推广机制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有偿转让的原则,大力促进企业、科研院所间科技成果的合法、有序转移和扩散。加强技术应用推广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科技成果的转移与扩散提供良好的渠道与服务。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推广计划、政策、法规和设立相应机构,营造良好的企业技术创新与扩散政策环境。
(八)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重大创新项目的实施以及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对核心技术领域的高级专家要实行特殊政策,防止重要科技人才流失。加强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研究型人才。加强大学和专科院校船舶和海洋工程领域的教学科研力量。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聘用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