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5:39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株洲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专业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巡防队员是政府出资开发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城区以社区为单位按照6-10人的规模控制治安巡防队人数。全市治安巡防队总员额暂控制1000人规模,以后根据城市发展规模适当调整。治安巡防队在社区挂牌办公,统一称谓为:株洲市ⅹⅹ区ⅹⅹ街道ⅹⅹ社区治安巡防队。
第四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城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进行领导、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区专业治安巡防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调度、监督和检查,确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治安巡防工作水平;制定治安巡防队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治安巡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招聘、培训巡防队员,严格核定巡防队队员员额并逐一分配到各街道;协调治安巡防队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处理与治安巡防工作有关的事务;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治安巡防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台账、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督促本级财政拨款及时到位,保证工资按时发放。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分别与本街道巡防队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建立分配到本街道的治安巡防队员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根据实战需要将区综治办分配到本街道的巡防队员再分配到所属各社区;建立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审查所属各社区治安巡防队工作绩效。治安巡防队员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社区为本社区治安巡防队提供办公场所;建立本社区治安巡防队值班登记台帐和出勤考核制度,对本社区治安巡防队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考核。

第八条治安巡防队员统一在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常住在本辖区内5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和下岗人员中公开招聘。

第九条招聘城区治安巡防队员须经过四个环节:政审,包括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体检,包括体格检查和体能测试;考试内容包括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时事知识;公示,对政审、体检、考试都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通过公示并经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条治安巡防队员培训工作由区综治办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下岗培训计划,实行免费培训,公安机关予以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治安巡防队在社区居委会的直接管理和指挥下,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开展巡防工作。巡区发案数量和治安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列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队员工资中的300元作为浮动工资。

第十二条治安巡防队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防,维护辖区治安秩序;负责对本辖区可疑人员的查询,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做好重点要害部位、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对现行违法犯罪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抓获的现行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治安巡防队员统一着装上岗,佩戴巡防标志和编号牌。重点到无围墙、门卫、物业保安的居民小区和小街小巷进行巡查,掌握各处地形等情况,同时与小区楼栋守护人员建立工作关系,并提示、帮助消除治安、安全隐患。治安巡防队根据实战需要适时调整巡防线路、巡防密度和巡防班次、时间。巡防队员每日按班次与巡区各居民小区门卫或楼栋守护岗双向签到。

第十四条治安电子防控系统负责监控主要街道、银行、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部位和治安复杂场所。巡特警主要负责巡防重点街道、广场及周围区域等人流密集场所。小区物业保安主要负责小区内查问嫌疑人员、防范各类案件发生。单位及场所保安队员主要负责维护责任范围的安全秩序,搞好安全防范。楼栋守户岗主要负责巡查外来可疑人员,开展邻里守望和安防宣传。治安巡防队随时保持与巡区及邻近派出所治安电子监控室、街面巡特警、相邻社区治安巡防队的通讯呼应,及时向派出所治安电子监控室、街面巡逻民警、相邻社区治安巡防队、辖内小区物业保安、楼栋守护岗通报现行警情或疑似警情,充分发挥衔接、联结上述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的作用。同时在协查可疑部位和人员,制止、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时可请求支援,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联防联控、动静结合、协同配合的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五条治安巡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巡防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文明巡逻,依法办事,热心帮助群众,努力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治安巡防队员不得进入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居民住宅等内进行检查。禁止巡防队员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处理。对超越职权或冒充警务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解除合同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治安巡防队员参与办案和其他警务活动。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执行拆迁、收费等巡防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

第十八条治安巡防队的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巡防队员工资可参照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1.3倍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区为巡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统一配备服装标识和装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月将市财政承担部分拨付到各区财政专户。区财政按核定分配人数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连同应由区财政承担的经费部分及时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第十九条各区必须严格核定并如实上报治安巡防队员人数。市财政局、市综治办每年组织两次对各区治安巡防队员集中点验,并不定期对治安巡防队实地检查、点验。

第二十条治安巡防队员在治安巡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街道综治办申请市、区人民政府或综治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治安巡防队的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组建城市社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工作规程》(株办发〔2002〕14号)同时废止。原各区所聘社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员需重新审核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组建治安巡防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的有关要求,商务部、财政部组织了2011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申报及专家评审工作。综合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意见,确定天津、石家庄、哈尔滨、合肥、南昌、济南、海口、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等10个城市为第二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为全面落实试点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善相关方案,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建设规范》)及商务部2011年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试点工作方案要进一步明确试点目标,细化试点任务和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科学安排工作进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技术方案应重点明确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框架结构、功能需求、技术模式、追溯流程、数据采集及传输与应用、操作办法、资金预算等内容。

  二、抓好关键环节,确保试点工作效果

  (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向各类肉类蔬菜流通主体广泛宣传试点政策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将追溯体系建设与企业品牌化经营、内部管理优化、供应链流程再造等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平衡好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调动企业积极性。尤其要综合运用政策支持、协议引导、法规规章约束、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确保经营商户全面使用电子秤,遵守有关追溯管理制度。

  (二)严格项目招标管理。各地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确定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资质高、信誉好、熟悉流通行业的项目承办企业。

  (三)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各地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要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追踪问效,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要成立试点工作机构,明确业务水平较高的负责同志,并安排3名以上专职人员全程参与有关工作,保持工作延续性,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同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加强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严格执行进度安排,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有关要求,自试点启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试点任务。在此基础上,试点城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流通节点覆盖率,增强追溯体系成效。工作进度安排要求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底前)。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细化建设任务和内容,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确定纳入试点的流通节点企业名单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底前)。2011年10月底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正式确定软件开发商和硬件供应商;2012年1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硬件集成,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对流通节点进行必要改造,初步具备软件和硬件安装条件。

  (三)安装调试阶段(2012年3月底前)。完成各流通节点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安装,并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中央平台之间的数据连接调试工作;开展商户备案及集成电路卡(IC卡)发放工作,并组织流通节点管理人员及部分商户进行培训。

  (四)试运行阶段(2012年4月底前)。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投入试运行,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与节点子系统的性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完善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和节点子系统功能。

  (五)评估验收阶段(2012年5月底前)。根据《指导意见》、《建设规范》及考核评估办法(另发),进行自测验收,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验收材料。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审核,5月底前进行现场验收和审计抽查。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探索、认真落实。自2011年7月起,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卫生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等


卫生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做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遏制我国慢性病快速上升的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卫生部等15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体育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积极做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遏制我国慢性病快速上升的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慢性病流行和防治情况,特制定《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一、背景

影响我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常见慢性病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发生和流行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习俗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密切相关。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慢性病发病人数快速上升,现有确诊患者2.6亿人,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慢性病病程长、流行广、费用贵、致残致死率高。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总疾病负担的70%,是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若不及时有效控制,将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国内外经验表明,慢性病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群众健康意识提高,为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多年来在我国局部地区和示范地区开展的工作已经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并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工作网络。但是,慢性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严峻挑战,全社会对慢性病严重危害普遍认识不足,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慢性病防治网络尚不健全,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十二五”时期是加强慢性病防治的关键时期,要把加强慢性病防治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推进医改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尽快遏制慢性病高发态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导,逐步建立各级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跨部门慢性病防治协调机制,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分工合作的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营造有利于慢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效果。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流行程度,制定适合不同区域的具体防治目标和控制策略,关注弱势群体和流动人口,提高慢性病防治的可及性、公平性和防治效果。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心下沉。以城乡全体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为干预重点,以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患者管理为主要手段,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治作用,促进预防、干预、治疗的有机结合。

三、目标

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国的慢性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综合防治工作机制,建立慢性病监测与信息管理制度,提高慢性病防治能力,努力构建社会支持环境,落实部门职责,降低人群慢性病危险因素水平,减少过早死亡和致残,控制由慢性病造成的社会经济负担水平。到2015年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慢性病防控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50%以上,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全国50%的县(市、区),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覆盖全国10%以上县(市、区)。

——全国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下降到9克以下;成年人吸烟率降低到25%以下;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成人肥胖率控制在12%以内,儿童青少年不超过8%。

——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40%,管理人群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脑卒中发病率上升幅度控制在5%以内,死亡率下降5%;

——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重点癌症早诊早治工作。

——40岁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患病率控制在8%以内。

——适龄儿童窝沟封闭覆盖率达到20%以上,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5%以内。

——全人群死因监测覆盖全国90%的县(市、区),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覆盖全国50%的县(市、区),营养状况监测覆盖全国15%的县(市、区)。

——慢性病防控专业人员占各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比例达5%以上。

四、策略与措施

(一)关口前移,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寓慢性病预防于日常生活之中,促使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卫生部门建立国家和省级慢性病信息和知识权威发布平台,定期发布健康核心信息,配合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组织主要媒体设立健康专栏,科学传递慢性病防治知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老龄委和各类社会学术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按照规范信息,有组织地开展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活动。

科学指导合理膳食,积极开发推广低盐、低脂、低糖、低热量的健康食品。农业部门调整和改善食物生产结构,引导生产安全、营养、方便、多样的农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并支持食品加工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推动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促进健康食品开发和生产;商务部门倡导和鼓励食品销售企业开设健康食品专柜,引导消费者选择健康食品;食品企业、集体供餐和餐饮单位组织业务骨干人员学习掌握合理营养膳食知识并知晓不良饮食危害,逐步推行营养成份标识,提供健康食品和餐饮。

积极营造运动健身环境。体育部门加强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科学指导,逐步提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程度和利用率;教育部门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工间操制度;社区积极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模式。

切实加强烟草控制工作,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推动地方加快公共场所禁烟立法进程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出台。继续加大控烟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等要率先成为无烟单位。鼓励医疗机构设立规范的戒烟门诊,提供临床戒烟服务,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能力和水平。宣传过量饮酒危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拓展服务,及时发现管理高风险人群。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人群,加强慢性病高风险人群(血压、血糖、血脂偏高和吸烟、酗酒、肥胖、超重等)检出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履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康复等综合服务职能,建立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及时了解社区慢性病流行状况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免费提供常见慢性病健康咨询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血糖测定,3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简易肺功能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将慢性病核心指标和口腔检查作为必查项目,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加强指导管理。有条件的机关、单位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提供体格测量简易设备。零售药店在慢性病防控宣传教育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医务室对健康体检与筛查中发现的高风险人群,进行定期监测与随访,实施有针对性的干预,有效降低发病风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机构开发并推广高风险人群发现、强化生活方式干预的适宜技术,并进行督导和评价。

开发癌症高发地区重点癌症筛查适宜技术,开展早期筛查和治疗,结合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加强对癌症高风险人群乙型肝炎、人乳头瘤病毒等疫苗的预防接种。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慢性阻塞性肺病和脑卒中高风险人群发现和干预工作。

(三)规范防治,提高慢性病诊治康复的效果。心脑血管病、肿瘤、糖尿病等专病防治机构要推广慢性病防治适宜技术,及时对本机构各级专科诊治从业人员进行诊治规范培训,逐步实现慢性病的规范化诊治和康复。各级各类医院要严格遵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指南,完善专科医师的专业化培训制度,注重康复治疗的早期介入。在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同时,要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咨询指导和科普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和口腔保健服务,对癌症患者开展随访和康复指导等工作,积极推广儿童窝沟封闭等口腔疾病预防适宜技术。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投入的增加,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深化服务内涵,积极推广慢性病患者的自我管理模式,努力提高患者规范管理率和控制率。积极探索全科医生家庭服务模式。

在慢性病防治工作中,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和“治未病”的特点。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适当增加基本药物目录中慢性病用药品种,建立基本药物短缺监测信息处理协同机制,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确保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适宜的治疗药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慢性病防治药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四)明确职责,加强慢性病防治有效协同。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优化工作格局,整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打造上下联动、优势互补的责任共同体,促进慢性病防治结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水平;省市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公立医院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履行慢性病防治工作职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强化慢性病防控职能,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专病防治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慢性病防治中的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病防治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慢性病及相关疾病防控规划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医院开展慢性病相关信息登记报告,提供慢性病危重急症病人的诊疗、康复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慢性病诊疗、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相关慢性病防控措施的执行与落实。

健康教育机构负责研究慢性病健康教育策略方法,传播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并指导其他机构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活动。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与妇女儿童有关的慢性病预防咨询指导。

(五)抓好示范,提高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积极创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注重开展社区调查诊断,明确本地区主要健康问题和危险因素,应用适宜技术,发展适合当地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各地要定期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经验,带动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到2015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和东部省份50%以上地级市均建有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各地现有的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丰富和深化卫生创建活动的健康内涵。以卫生创建、健康创建为平台,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的组织协调,将慢性病防控作为卫生城镇考核标准和健康城市及区域性健康促进行动的重要内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地区须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策引导,改善环境质量,增加绿地面积和健身场所,建设健康环境;促进合理膳食、适量活动、控烟限酒,培育健康人群。

继续推进省级地方政府与卫生部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合作项目,通过省部共建,在慢性病综合防控的政策研究、宣传教育、干预控制、监测评价、能力建设、科研攻关和国际交流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共同提高项目合作省份的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

(六)共享资源,完善慢性病监测信息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慢性病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监测数据库,健全信息管理、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管理制度。逐步建成慢性病综合监测点,规范人口出生与死亡信息管理,组织开展辖区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发病及死因登记报告。建立慢性病与健康影响因素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慢性病及危险因素、居民营养与健康等专项调查。结合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慢性病信息收集、分析和利用,掌握慢性病流行规律及特点。

(七)加强科研,促进技术合作和国际交流。加强慢性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科技部门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加大对慢性病防治研究的支持,提高慢性病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慢性病防治研究和转化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慢性病防治技术与策略、诊疗器械、新型疫苗和创新药物的研究,开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具,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利用,推广慢性病预防、早诊早治早康和规范治疗等适宜技术。

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慢性病防治全球行动,与国际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和院校在人员培训、技术合作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开展广泛协作。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建立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规划实施。各地将促进全民健康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新战略,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加强对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慢性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制订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各地推进规划实施。各地要围绕规划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推进规划目标实现的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大力加强社会动员,努力形成政府社会防治工作合力。

(二)履行部门职责,落实综合措施。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慢性病防治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卫生部门制订慢性病防治方案,将慢性病防控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核心内容,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的衔接,实现防治有效结合。研究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重大专项,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评价防治效果,推广适宜技术,指导社会和有关部门开展慢性病预防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将慢性病防治相关内容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慢性病防治能力建设,保障慢性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

教育部门将营养、慢性病和口腔卫生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教学内容,监督、管理和保证中小学生校园锻炼的时间和质量。

民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贫困慢性病患者及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加大救助力度,对符合当地医疗救助条件的,积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疾病谱的转变和疾病负担的变化,安排必要的慢性病防控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在支付上的衔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

体育部门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广电、新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履职尽责。

(三)增加公共投入,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公共财政在慢性病防治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慢性病流行程度,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加大对西部和贫困地区慢性病防控工作支持力度,完善投入方式,评估投入效果,提高资金效益。鼓励社会各界投入,引导国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防控慢性病提供公益性支持。

(四)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实施卫生中长期人才规划,建设一支适应慢性病防治工作需要的医学专业与社会工作相结合的人才队伍。加强基层慢性病和口腔疾病防治实用型人才培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政策保障,使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加强慢性病防治复合型人才培养,特别注重培养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公共卫生知识的人才,在全科医生、住院医师和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强化慢性病防治内容,提高防治技能;加强对康复治疗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康复医疗服务水平,降低慢性病致残率和残疾程度;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慢性病科学防治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人才参与慢性病防治工作。

(五)强化监督监测,实行考核评价。建立规划实施情况监测通报制度,制定规划实施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实行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考核评价制度,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体系,针对规划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综合评价政策措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