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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9:59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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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政〔2009〕49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范围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管理。
  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各司其职,实施监督管理。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所有活动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一)、出让矿业权位置、名称;(二)、出让矿业权资源储量;(三)、出让矿业权年限;(四)、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五)、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六)、申请竞买人范围;(七)、出让起叫(始)价;(八)、竞买保证金;(九)、成交后付款方式;(十)、公告时间;(十一)、公开出让地点;(十二)、公告宣传范围等。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一)出让公告;(二)出让须知;(三)竞买(投标)申请书;(四)挂牌报价单、投标标书;(五)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六)矿业权出让合同;(七)矿区的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九)矿区位置图;(十)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编制的出让文件报送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收到备案文件,对文件提出意见后,通知市交易中心确定投标、拍卖会、挂牌确认日期及场所,并在2日内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按批准出让方案在“公告宣传范围”的媒体、网站及市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公告、申请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应向有意向的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解答相关问题,接受竞买人申请;市交易中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信息,为出让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市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竞买结束5日内退还竞买人;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转入市财政局或省国土资源厅账户。
  第十条 出让公告申请报名时间截止的次日,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申请竞买(投)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出让人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投、竞买保证金;境内外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及联合竞买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书》。
  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设定标底或底价。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实施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基准价的意见(试行)》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密,对未达到出让标底或底价的矿业权,出让不成交。
  标底或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的开标、拍卖会、挂牌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挂牌期间,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单应递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更新挂牌价格。
  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交易中心应提供活动场所的相关设备,维持场所秩序,负责开标、竞价的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到,并做好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成交确认(中标)的规则,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出让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分活动确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共同商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择优或摇号选择确定。给付的中介服务费须经以上两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封存的标底或底价单,应在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并对出让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即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出让人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报市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 出让活动的投诉处理参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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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监测粮油、肉类、鸡蛋、蔬菜、奶类、糖料、液化石油气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停车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旅游服务、家电下乡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以及种子、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塑料桶、塑料管、塑料薄膜、抽水泵、农业用水、农业用电等抗旱救灾物资价格和收费的波动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稳定。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整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参观游览、农业生产资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抗旱救灾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对性质恶劣、问题突出、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进一步加强经营者诚信建设,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明码标价,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粮食等重要商品储备充足,供应充裕,政府在努力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了很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完全有能力保持市场安定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各地要切实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政策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要积极采取价格调节基金等手段,补贴困难群体生活,减少价格波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现予颁发,希严格遵照执行。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夷山管理局行使建阳地区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所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业务归口上级城乡建设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规划,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武夷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东起角亭——桐源——公馆村西侧,西至新村——遇林亭——官庄村道路东侧;南起南源岭——前兰村北侧,北至黄柏溪北岸,面积七十平方公里。分为武夷宫、一线天、云窝、桃源洞、九曲溪、天心、水帘洞等七个景区和一个溪东旅游
服务区。由武夷山管理局负责按此范围,在主要入口处及特征地段立碑标界。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武夷山的统一规划和武夷山管理局管理。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景区的小区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同样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如需修改,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报原审批的领导机关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个人(村民)和游览者都必须爱护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山石、水体、林木、植被、动物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园林古建筑等人文景观。
第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捕鱼、狩猎、牧畜;不准攀树折花,损坏草皮植被;不准破坏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未经武夷山管理局许可,不准开山、采石、取土,不准在建筑物、古迹、岩石、竹木上刻字题名。
风景名胜区内墓地应划定控制范围,不得乱葬。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实行封山育林,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禁止毁林垦荒。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严禁砍伐。必要的抚育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后,报县林业部门审核发证。
风景名胜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燃料,由武夷山管理局划定专用林地,建立植(速生丰产林)、砍循环提供薪炭。同时要积极采用节柴灶、沼气和电气等各种节能措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荒地、荒滩,由武夷山管理局按绿化规划进行统一安排植树绿化造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 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名木古树、珍奇植物,属于重要景物,武夷山管理局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悬挂标牌,落实保护措施。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幼苗、种子和松脂等林副产品,如科研教学确需采集标本的,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并派专人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第十一条 九曲溪、黄柏溪和崇阳溪上游的现有污染源,要限期治理、改造、转产或搬迁,并不准新上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星村镇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宾馆、旅社。实行生产、生活污水先处理后排放。
第十二条 要落实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等各项保护管理责任制。
景区野外终年禁火、不准在草皮、山上生火取暖、野炊;不准向树林草丛乱扔烟蒂、火种;严禁在景区内及外围边界处炼山、烧灰、烧田埂。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摹崖石刻和其它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要加强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建筑风格应保持朴实素雅的武夷特色,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设施。
第十五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新建项目,其定址和设计方案均应经武夷山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景区小区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即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
理。
对破坏景观和自然环境、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要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补救措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武夷山的旅游者,都要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景区管理。自觉遵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游览规则》,服从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携带凶器、爆炸品、危险品;禁止无证开车、无证驾排、无证导游。
第十九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随地吐疾,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随地抛丢果皮、包装纸,不得随地排放污水;禁止在道路两旁、景点附近乱堆乱放,禁止往九曲溪倾倒垃圾、废弃物。
游览区内不得养狗、养猪等家禽家畜。居住风景名胜区内的村民,饲养少量的家禽家畜,只限在住宅区,不得放养。
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摊点、宿舍区、村落及其周围的卫生,实行包干责任制,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旅馆、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及其它营业性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都必须经武夷山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核发执照,营业地点、营业范围,经武夷山风景区工商部门指定后,不得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和改变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游览活动讲求文明礼貌,禁止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以及有伤风化等不健康行为。
第二十二条 武夷山管理局应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沿革风景名胜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地理地质、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济、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风景旅游资源及其设施实行有偿利用,凡在风景名胜区营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风景资源保护费。风景资源保护费专项用于游览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征收标准另行报请有权机关审批。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风景名胜区作出重要贡献者;
二、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长期从事风景名胜区工作,作出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 凡违犯本规定者,按武夷山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罚则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行政惩处直至法律制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