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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6:47  浏览:8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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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签发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发布《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包括转基因林木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森林植物;
(二)转基因森林植物产品;
(三)转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成分的其他相关产品。
第四条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尚不存在危险;
Ⅱ级:具有低度危险;
Ⅲ级:具有高度危险。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和评价规范,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专门技术人员;
(二)具备与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从事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Ⅰ级和Ⅱ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试验,一般分为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的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转基因林木的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可以同步进行。
第八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研究总结报告;
(三)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转基因林木中间试验结束后,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者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五)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二)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需要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四)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对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方可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第十二条 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应当载明转基因林木的名称、证书编号、规模、范围、有效期以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进口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记表;
(三)拟引进的转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的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向境外出口林产品,外方要求提供是否属于转基因林木证明的,国家林业局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有关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者指定检测机构对转基因林木进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论证和检测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论证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国家林业局可以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有关书面申请材料均为一式10份,并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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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加速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增强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和行业的经济运行成本,国家局决定建立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商务网,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高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各类烟草专卖品的网上交易。目前,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电子交易系统已经研制开发完成,现就启用该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自2002年9月16日起开始试运行。为保证质量,稳步推进,网上交易的范围暂定为省际间的日常卷烟交易,卷烟的集中交易、进口卷烟交易和卷烟的退货仍需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迸行。2002年9月16日起,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合同,与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签订的卷烟交易合同并行使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交易资格确认与系统登录
  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必须是领有国家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会员。卷烟电子交易系统以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讯网为骨干通讯网络。凡建有烟草卫星网端站(B、C类站)的会员必须通过卫星网上网交易,未建卫星网端站的会员可暂时通过因特网上网交易。登录卷烟电子交易系统,应持有中国烟草交易中心核发的“网上交易专用卡”。
  三、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签订与鉴章
  供需双方会员登录系统,就某批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向后,通过系统异地签订卷烟交易合同。同时,供、需双方及中国烟草总公司利用现代电子鉴章技术,在线完成对合同的鉴章认证工作。卷烟电子交易合同上任何一方的合同鉴章都由规格、样式统一的“电子合同章”和每组数码都不相同的“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数字签名”两部分组成。其中,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的数字签名,包含的数据丰富且具有唯一性,是鉴别一份电子交易合同真伪的主要依据。
  四、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打印与数据保存
  卷烟电子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后,供需双方和合同鉴章单位均可在本地用普通的A4纸打印三章俱全的合同。打印出的合同文本上的电子合同章和会员代表(确认经办人)的数字签名均为黑色(具体样式见附件一)。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的数据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保存,各会员单位可通过卷烟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查询。对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真伪存有疑问的,可致电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信息部核查,核查电话:010-63605731;010-63605637。
  五、准运证申办
  使用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申办准运证时,申请单位须打印一份合同提交准运证签发机关,作为签发准运证的书面材料之一。其他程序、要求与非网上交易合同申办准运证的程序、要求一致。
  六、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
  与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统一在供方会员处打印,其中,工商交易的由工业会员或省级公司打印,商商交易的由省级公司打印。打印时,应在系统中输入合同纸的印刷号,系统会将该号码同时打印在合同的右上角,作为判别合同有效与否的依据。识别号与印刷号不一致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随货同行的卷烟电子交易合同纸由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统一印制,登记后下发各工业会员和省级公司。合同纸大小为21cm*29.7cm,白底红字,右上侧印有“随货同行”字样。标题“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专用合同(卷烟)”字样采取特殊方法印制,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会发生反光现象。具体式样见附件二。
  实行卷烟网上交易,是国家局在烟草专卖品流通环节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推广难度大。各省级局要高度重视,大力进行宣传,积极做好培训,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卷烟会员单位要按时配置系统运行所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及读卡器等相关硬件,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保证卫星通信设备良好运行,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各级烟草专卖执法单位和专卖稽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电子商务的有关知识和管理规定,依法行政,切实保证网上交易卷烟的合法运输。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三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三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
61号)的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挂钩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有条件的部门、各总公司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公司经国家批准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各单位应在国家核定的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范围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批所属企业的挂钩方案。目前暂不具
备条件实行总挂的单位,其所属企业的工资挂钩方案,仍按现行规定,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单位综合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原则上应实行复合指标挂钩,采用单一指标挂钩的要转为复合挂钩。复合挂钩的主要指标以实现税利为主,也可以选择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
三、一九九三年新实行挂钩的单位挂钩方案的审核:新挂钩的单位,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加以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原则上以本部门所属企业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
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增减工资后确定。挂钩的浮动比例,依据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率等经济指标,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应确定。
四、一九九二年已实行挂钩的单位,其一九九三年挂钩方案的审核: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的挂钩经济效益数为基础确定。需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已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不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的人数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
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跨单位成建制划入划出,原则上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本单位范围内的成建制划入划出不作调整。
(3)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实行税利分流的挂钩企业中,原实行“总挂分提”办法的,可改为“总挂总提”,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未实行税利分流的挂钩企业,条件具备的,经批准后
可改为“总挂总提”办法。奖励基金由成本中列支后,对利润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挂钩效益基数。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29号规定,凡挂钩企业年终因处理清产核资有关问题而减少企业利润,对职工效益工资影响较大时,按企业隶属关系,经核准,允许企业在留用资金中调剂解决。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调整因素按以下办法办理:
(1)企业上年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暂未实行基建和生产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企业的新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的工资、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的工资,按劳部发〔1993〕16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给职工发放的一九九二年的粮价补贴,按一九九二年末实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计算,自一九九三年起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各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台的物价补贴,经审核后合理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4)经国家批准调整艰苦岗位津贴企业,所需增加的工资按批准核增的工资额,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5)对经国家批准实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全员劳动合同等)的企业,根据企业工资水平和效益工资增长的幅度,区别情况,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但人均最高不超过15~20元/月。
(6)原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节约奖等工资性支出(具体项目附后),按上年决算数,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后,不再按原办法提取。
(7)“总挂分提”改为“总挂总提”的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挂钩决算数作为挂钩基数,即原在留利里列支的挂钩奖金原则上按上年挂钩决算数核进成本性工资总额基数中。
3.工资浮动比例的核定
一九九三年的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原则上按上年批准的浮动比例执行。少数特殊企业,其浮动比例经批准可作适当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可按国机出〔1993〕7号《关于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增加出口创汇浮动比例计提工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一九八五年以来实行挂钩的部门、企业,原先经济效益较高,并且由于价格、汇率调整因素等影响导致经济效益增长困难,工资水平偏低的,经批准,从一九九三年起,可采取“定比”的办法(即经济效益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在执行期内不再按上年实际数进行调整),一定三至
五年不变。
六、实行挂钩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能够反映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指标体系。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作为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要填入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以确定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
七、实行挂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基数(或系数)和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自一九九三年始对上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不再执行分档递减的办法和下浮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的规定。上年新增效益工资核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不再比照工资调节税办法进行扣减。经
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
八、挂钩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基金。要从当年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以丰补歉。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效益工资。
九、各单位要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管理体制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挂钩执行情况,应按劳动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年度清算表,于下年三月以前将挂钩工资清算表报劳动部、财政部。
十、各单位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模式,结合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符合行业、企业特点的工效挂钩形式,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经贸、物资供销和军工产品生产等部门、企业,要结
合行业特点,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工效挂钩机制。

附:取消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外各类单项奖一览表
一、保留额度核增工资总额基数的单项奖
1.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2.燃油节约奖;
3.电力企业煤耗、限损奖;
4.企业出口创汇奖;
5.机电产品出口奖;
6.军品出口收汇奖;
7.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收入奖;
8.船员扩大自修劳务提奖;
9.客船小卖部等收入提奖;
10.“四技”收入奖;
11.军工企业按标准工资10—12%提取的综合奖;
12.电影洗印企业废水回收白银奖;
13.电影洗印企业胶片节约奖;
14.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
15.报社纸张节约奖;
16.速遣费收入提奖;
17.涉外保险劳务费提奖;
18.工挂的金融企业煤电为节约价值的12%奖金率;
19.工挂的金融企业铅、铝合金、金银、外购蒸汽为节约价值的3%奖金率;
20.工挂的金融企业柴油、纸浆、木柴为节约价值的6%奖金率;
21.工挂的金融企业铜为节约价值的2%奖金率;
22.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提成奖;
23.非贸易外汇创汇奖。
二、继续保留项目仍维持现行办法提取的单项奖
1.堵漏保收奖;
2.港口速遣奖;
3.船舶速修奖;
4.发明奖;
5.石油企业勘探开发基金提奖。
凡不在上述两类内的单项奖金,皆作为取消的项目,不再保留额度。
各单位在申报挂钩方案时,附上提取单项奖的有关文件依据。



199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