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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19:29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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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确保库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筹集的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移民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非移民项目,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移民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移民扶助金、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简称淹没补偿费)、库区开发专项资金、电力附加费、水费附加、移民定销粮差价补贴款以及其他专项用于移民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的资
金。
移民资金由有关代征单位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财政专户,移民资金的催缴工作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库区建设基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地(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省财政厅归集的移民定销粮补贴款由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省移民开发局将资金拨付地(市、州)、县(市、区);凡
缴入财政专户的移民资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商省计委、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执行,省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按工程进度将资金下拨至用款地(市、州)、县(市、区)的移民开发机
构。
第六条 严格实行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省拨的移民资金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区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用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性生产项目;
(二)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的移民房屋补偿、生产开发、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
(四)移民定销粮差价补助、开发性生产扶助和解决跨县(市、区)外迁安置区建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移民资金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须由移民开发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并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移民开发机构应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年度收支决算报告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第九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开发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移民资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十条 各库区县市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移民开发局编报下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用移民资金安排库区移民基本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筹集的移民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十三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管理,任何非移民单位和非移民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移民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支笔审批。在新的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省移民开发局和移民资金较多的地(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凡审计过程中没收的违纪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编内实有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业务经费从1999年起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据实核定安排。国家政策规定从移民资金利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弥补移民开发机构经费不足。少数移民大县经批准设立并经省移民开发局
核定的乡(镇)移民站编内人员的人头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到县移民资金中列支。移民培训经费、上访移民劝返费及移民工程规划费在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中安排。
有关移民专项工作经费按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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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

(二)境内居民法人的境内登记注册文件,境内居民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三)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

(四)境内居民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表);

(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

三、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变更过程、境内企业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定价方式);

(二)境内居民法人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居民自然人填写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三)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的核准、备案文件;

(四)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价值的确认文件;

(五)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六)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

五、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管理手续。外汇局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外债登记、或者为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时,应审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六、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七、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八、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外汇局可为相关境内企业办理外资、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九、境内创业投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十、上述同一管理事项涉及多个境内居民的,相关境内居民应出具委托书并委托其中1至2个境内居民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十二、境内居民违反本规定构成逃汇及其他外汇管理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6〕493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已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须按照本《标准》进行资审就位:
1、专门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但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发证的企业。
2、已获得建筑装饰装修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资质,但主要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
3、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企业,既从事本专业工程施工,也从事幕墙工程施工的,应经过资审,办理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增项”手续。
二、自本《标准》颁发之日后成立的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均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预审,经工商登记后再颁发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从三级定起。
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我部将于1997年3月开始办理审批一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增项”手续。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资质申报准备工作。
四、自1997年4月1日起,所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业务。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
1、企业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8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6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6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5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总会计师,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5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
二级企业:
1、企业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5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2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10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3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经营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2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
三级企业:
1、企业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单位工程量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1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2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初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企业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有制作隐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注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6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高度8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度3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注:建筑幕墙包括:①全隐框玻璃幕墙、半隐框玻璃幕墙、明框玻璃幕墙;②各类金属板、复合板幕墙;③各类石材幕墙。